《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 44号,国税函[2008] 635号,国税函[2008] 251号的规定,如何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每月或每季度所得税。企业如下:
已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
每月(每季度)预付的公司所得税金额=免税项目(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等)的免税项目总利润收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应税收入×税率=应交所得税-所得税减免金额(包括:高科技企业,软件企业和小规模盈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额)。
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预付:
每月(每季)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12(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