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资金短缺,我们单位先付了10万元,又打算再付5万元。出乎意料的是,在征费期过后,特别经理向我的单位发出催告通知。除了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税外,还将收取滞纳金。我认为,所得税的预付只是税务局为了保证储税的平衡而暂时缴纳的一些税款。这是一个不正确的数字。支付的金额多寡无关紧要,它将在结算年终所得税时计算。如果您支付的金额越来越少,则只需付款一次。当按季度预付款时,您应少付滞纳金。我不知道我在想什么?
答案:公司所得税是根据“年度计算,分期预付款以及年末结算和结算”征收的。预付款是确保税收均衡存储的一种手段。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前,无法准确计算企业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是预付款,还是将纳税期间的实际金额用于预付款,还是前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百分比预付款或其他方式的预付款存在无法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预先缴纳的少缴税款不应视为逃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和及时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纳税人不缴纳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预缴所得税,应被视为延迟行动,除了命令他们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外,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因此,即使不按计划进行的预缴所得税不是逃税,也应收取滞纳金。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