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销售的前提是,礼品是为了促进业务而提供给客户的。此时,礼品仍被视为销售,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公允价值与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的。目前,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销售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由于它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发生的,因此我认为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取决于主管税务局的决定。
他已经将100W的费用计入了非运营费用。此时,应将与捐赠相对应的会计利润调整为100-33.55,是否等于将会计利润减少66.45?
不,这是因为100w的费用已计入营业外支出,因此标题中的300万元的总会计利润已经是包含这100w营业外支出的数字。
当时输入的内容是:
借:营业外支出100w
贷款:股票等100w
尚无应付销售增值税的条目
借款:营业外支出120 * 0.17 = 20.4
贷款:应交增值税20.4
因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120.4。该单位仅少记录100和20.4。调整利润时,还应减去20.4,因此300-20.4 = 279.6是利润。总额。
20W被视为增加销量的依据是什么?
由于捐赠不符合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捐赠不会计入收入,也不计入利润总额,但是税法规定,这种情况被视为销售,相当于在税法中卖出120万此类物品以100万的购买价格,仍然有20万的利润。因此,捐赠物品120的公允价值与100万成本之间的差额为200,000。该差异应通过公平价格与成本价格之间的差异来增加。应税收入增加120-100 = 200,000。
礼物应视为销售,关于增值税的暂行规定非常明确。
所得税中礼品的收入和成本应与真实产品分开核算。市场价格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得出的。如果您查看《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允价值不是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吗?
以下是其他转贴者的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 875号文件的规定,其实质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为两部分: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并计算每项相应费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文档的关键是确定“买一送一”行为的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但是没有单独的定价,也不是一种销售行为和一种捐赠行为的组合。
一个例子:如果企业采用“买一送一”的形式买卖A货,则售价不包括税金(公允价值)1000万元,成本为700万元;同时提供B商品,类似商品则不税价(公允价值)为50万元,成本为30万元。如何计算企业“买一送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确认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配比例(1000 /(1000 + 50)* 100%= 95.2%
②计算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 * 95.2%= 952(万元)
A商品的销售收入= 1000/1050 * 1000 = 952万元,A商品的相应成本为700万元。
(2)确认B商品的收入:
①计算分配比例(50 /(1000 + 50)* 100%= 4.8%
②计算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 * 4.8%= 48(万元)
B商品的销售收入= 50/1050 * 1000 = 480,000元,B商品的相应成本为30万元。
(3)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52-700 + 48-30)* 25%= 6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