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我可以告诉你的是,首先收取然后返还的所得税是一种财政基金,具有特殊目的。所得税结算后可用作非应税收入它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疑金额中,但不能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支出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通税返利和纳入企业利润和征收所得税的返还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4] 074号),对企业进行返利或返利。(先退出,然后退出),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应当将其纳入企业利润,并按规定收取企业所得税。为了直接减免和立即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入企业当年的利润;对于第一次征税,退款和退款,应将其纳入企业实际收到税收返还或税收返还的企业的利润收集年度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80号)第二条,企业实际收到特殊用途预收和返利所得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入当期利润总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除用于特定用途的税款外,企业收到或退还的税款减免应计入总收入中,以宣告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帐户处理退税:
借:银行存款-(付款的40%)
借款:所得税费用-(支付-40%)
企业前后收到的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帐户处理》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占企业产生的各种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贴,磁盘销售利润,捐赠利润等确认政府补贴收益,借入“银行存款”,“递延收入”等科目,借入“营业外收入”。
退税也是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优惠税收的形式给予政府补贴的一种,这是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退还的税收。增值税出口退税不是政府补贴。除退税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少,免税,增加的税收减免和部分税收抵免。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不会直接向企业提供免费资产,也不被视为会计准则规定的政府补贴。
在税收待遇方面,企业的补贴收入包括在总收入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所得税应计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文件,企业实际上收到先付后回扣(回扣),即刻征收等特殊用途退还给企业的所得税。在当前利润总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除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外,一般应使用国务院财税部门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退税办法应税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
第3)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先执行所得税再纳税的公司应在实际收到所得税时扣除当期所得税费用,“银行存款”和其他科目。记录“所得税”帐户。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及有关标准的通知》(财会[2001] 43号),公司先执行所得税再纳税,应抵销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到时的收据当期所得税费用不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及其应用指南的精神,退税意味着政府采取先收税再退(退)税,立即收税的方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款退税是一种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政府补贴。增值税出口退税不是政府补贴。除退税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少,免税,增加的税收减免和部分税收抵免。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不会直接为企业提供免费资产,也不被视为本指南规定的政府补贴。
初次征税,返利(回扣)和立即征税后,向企业退税通常是与损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按照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用于补偿企业未来的费用。相关费用或损失在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费用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会计[2000]“
第3号”和“财会[2001] 43号”是无效的规定,但是它们制定的指导方针和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能简单地根据和应用。更重要的是一般文件所得税首先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减免的所得税,问题中提到的地方优惠政策不在此范围之内,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规定处理这两个文件中的一个,更适合采用政府补贴会计标准规定的措施。
相关的会计分录:
1.收到当期所得税申报表
借:银行存款
贷款: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收到跨年度所得税退款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