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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按照《关于企业政策搬迁收入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清算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搬迁收入,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1.搬迁企业应遵守搬迁规定,与企业搬迁收入以及职工的技术改造或安置产生的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置换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建设,被迁移企业的安置收入允许扣除重置资产,技术改造和人员安置的余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由于生产经营方向变更等原因,上述企业未将上述搬迁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置换或技术改造,但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其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政策搬迁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被拆迁企业无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或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当在各种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加上搬迁收入,并减去各种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折旧价值。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4,被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从计划搬迁企业第二年起五年内,其获得的搬迁收入将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从有关费用中扣除企业的搬迁收入。之后,将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账户处理,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固定资产”的方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免征和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收入分为四种。公司获得的政策搬迁或处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首先,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在搬迁后恢复原始的生产或业务,或者购买或建造相同或相似的物业,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以及新的固定资产和从搬迁或处置中获得的收入企业。土地使用权(以下称为固定资产置换)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员工的安置,允许将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员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企业没有更换或改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当将拆迁收入增加到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各类拆除固定资产。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或购买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第四,从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上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进行搬迁清算并计算搬迁收入: (1)从搬迁之日起5年内(包括搬迁年份)。(2)从搬迁开始,搬迁期限为5年(包括搬迁年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自由收入,各种扣除额,并计入前几年的补偿金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扣除搬迁费用后的搬迁收入余额是企业的搬迁收入。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将搬迁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迁移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领导下的企业整体迁移或部分迁移。如果企业由于下列需求之一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则是政策重定位:
(1)国防和外交的需求;
(2)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需求,例如能源,交通和水利设施;
(3)政府实施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和市政事业等公共事业的需求;
(4)政府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需求;
(5)政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危险的建筑物和落后的基础设施进行集中改造;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贵公司应先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检查其搬迁行为是否为政策搬迁。如果符合政策搬迁,则可以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进行讨论。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的税收处理,搬迁收入和其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事项,分别进行税收管理和核算,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计算;如果不符合政策搬迁收入,应当在取得搬迁收入的当年将其收入纳入全部收入,计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