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1997] 77号文件规定了增值资产的评估:1.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净增加值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评估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投资于非现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资产的净增值不包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是,在中途或到期时转移或收回资产时,应将从转移或收回投资获得的收入与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的原始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支付公司所得税。3.在财产权转让过程中,纳税人在财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铱制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财产转让所得的净收益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的,不计该人的应纳税所得额。4,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和增值进行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评估和增值可以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与企业资产评估和增值有关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 1467号)的规定):(1)纳税人依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算和验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对部分非经营性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包括股份公司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股份的经营活动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一部分,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当分解为以公允价值出售的两种非货币性资产,并投资于两个经济业务,并应采用所得税法处理。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进行确认。转移收入或损失。(3)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国有资产和产权所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对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的资产评估和增值进行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评估和增值可以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资产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 77号文件明确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应相应调整企业的资产评估和增值。固定资产评估和增值可以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如果按照评估价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相应计提折旧或摊销,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调整后的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有关计算数据附加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计算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整:首先,应逐年进行调整。股份制改革带来的企业增值资产实际上通过折旧和转售计入每个纳税年度的当期成本和费用,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成本和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全面调整。对于资产评估价值,无论资产项目如何,其平均金额将在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成本和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期不得超过十年。以上调整方法的选择,由企业申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法一旦获得批准,就无法更改。会计核算中应增加“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发生评估增值时,应将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评估增值部分的金额记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评估,折旧和减值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各种资产转让,将销售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其权益与实际资产交换,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应将其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笔交易。为了鼓励具有正常业务需求的企业进行重组活动(包括将公司重组为股份公司,业务合并,业务部门等),不会增加企业重组的税负,防止企业窃取增值资产的转让,避免以重组的名义向企业付款。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与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7号),《关于补充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资产增值和增值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财税[1998]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和重组中某些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企业重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已实现收益,也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在评估确认后,不得根据其价值确定其应纳税成本;如果确认了与价值调整相关的资产成本,并且计提了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在报告税收时必须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