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 59号规定,公司重组的税收处理分为不同条件,适用一般税收处理规则和特殊税收处理规则。采用一般税收处理时,如发生债转股,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
进行特殊税收处理时,企业拥有债转股业务,并且暂时不确认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债务清算损益。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税收优惠主要是在降低杠杆率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交易的各个方面,财政部也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例如,在公司重组方面,规定只要某些公司重组符合一定条件,财政部就可以对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在公司破产和注销方面,财政部现在澄清,公司破产所涉及的清算费用以及公司雇员的工资等,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关于公司资产的证券化,财政部规定,涉及证券化的相关合同暂时不征收印花税。最后,对于银行的呆账,财政部明确表示,任何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因此,财政部对债务转股公司降低杠杆率以及交易的所有方面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债转股公司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署的债转股协议,原债转股企业向新债转股企业提供商品资产作为投资。债转股公司,并且免征增值税。
如果原来的债转股企业向新的债转股公司提供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则免征消费税。
2.债转股公司应按照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公司为因利率暂停而增加利润而进行的债转股所计算的
公司所得税,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退还给原来的债转股公司。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务共享制度的规定。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新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并相应地增加了原公司的国家资本。
具体的财务偿还措施,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返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税收入分成改革(财税[2002] 322号)。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处置债转股企业股权的处置规定。
扩展配置文件:
与法律相关:
公司法: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为中国新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作出贡献,并且不再明确禁止债权人出资。新的《公司法》以该制度为前提。有法律延伸的余地,还有更多的实践和立法可以填补。
从新的《公司法》是一种开放的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由国家通过债务投资方式作为股东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债务不能直接转换为权益,因为投资形成的权益和合同形成的债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债务的所有者,而不是公司股份的所有者。《公司法》不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出资。
3.但是,从债转股制度的角度来看,它实际上利用了债权和股本之间的根本差异。债务是一种合同权利,而权益是一种非合同权利。
贷款本金和利息被用作债务。债权人不仅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公司还应在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将这些债务列为负债或财务费用。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1月23日发布的《公司债权登记管理办法》第57号(以下简称“
被称为“措施”的第2条),债转股的含义是:“本办法所指的债转股是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中国境内或股份有限公司(
(统称为公司债权)被转换为公司股权,从而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
(1)公司债务互换的形式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变,只有股东变动。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无法偿还债务从而抵消债务的情况下转移到公司权益的债权人手中。该转移可以在股东之间或外部股东之间进行。简而言之,这意味着股东从股权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可以抵消债务。
2.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是为了增加股东或股东权益,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公司的法定债务(债务人)被转换为公司
投资,从而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公司A对公司A的债务为100万元,公司A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A的股东为公司B.现在,公司A已与公司B进行了协商,
将对A公司注册资本的100万元债务增加100万元。债转股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乙均为甲公司股东。
3.企业重组期间的债务资本出资。当债务人是非公司法人时,它将利用其转化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投资者,将债权作为拟建公司的投资。公司成立后,将获得相应的股权。
“措施”中的债转股仅指第二种情况。债转股是增资,不适用于由第三方债权人投资的债权人
公司正在投资;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的成立,而仅适用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成立之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人实体就无法存在这种债权,债权
股权转让不适用于公司成立。
(2)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可以转换为债务,而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也可以转换为债务。因此,在工商局一级,上市公司的债转股也是可行的。但是,除了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外,还需要中国证监会严格的审查程序。
2.可以转换为权益的债务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的规定,有条件要求是可以评估和转让的。 《办法》第3条定义了可以转换为权益的债权,只有三种:
(1)合同债务:“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债务在公司运营期间被转换为公司股权,而债权人已履行了与债务对应的合同
承担相同的义务,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换为权益的合同的债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已履行与该债务相对应的合同含义
业务;第二,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经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被转换为公司股权。”如果法院的裁决或判决文件确认了非合同债务,也可以将其转换为债务公平。
共享解决方案; (3)股东大会的决议,以确认债权人获得资助的权利的数额; (四)验资报告; (五)修订《公司章程》; (6)股东的主要资格证明; (7)债务转移股份承诺/判决
文件/对帐文件等。
IV。债转股的税收相关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企业转让资产(包括各种资产,股权,债务等)的资产转让和债务重组产生的收入
除非另有规定(参见财税[2009] 59号),否则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表示的收入,捐赠收入,应收未收款项等应一并计算。确认收据在
年内计算并支付公司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3条第2款
确定:“在将债务转换为权益的情况下,应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收益或损失。”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可以将债务转换为权益,关于债务
清算和股权投资这两项业务尚未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股权投资的税基是根据原始债务确定的。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会计,通常按照财会函[2008] 60号,“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问题的答案”(2009年,第2期,一般问题2),“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 5号加工编号5。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6条和第11条规定了债转股的会计处理方法。
以下是对特定债转股案例的综合分析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欠智华公司1000万元,用于购买一批原材料。由于能达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
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该协议规定,能达公司将使用其100万股普通股来抵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人民币。1元协议生效之日,能达公司的市场价格为每股8元,能达公司的债务免征200万元。
(1)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在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入,并计为营业外收入;
作出的让步被确认为亏损,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权益的账面价值根据权益的公允价值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可以在债务转换为股份后达到
该公司增加了100万元人民币的股本,将其资本准备金增加了100×(8-1)= 700(万元),并确认了1000-100-700 = 200(万元);
根据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长期股权确认为800万元,债务重组损失确认为200万元。
(2)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的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可分为一般处理和特殊处理。处理一般情绪根据{{}},根据规定,在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
股本的税基。在这种情况下,能大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损失了200万元人民币。可以看出,在一般待遇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待遇与新会计准则的待遇一致,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待遇有明显区别。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处理条件,根据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债务人可以暂时不
的优惠是债务重组的结果。同时,债权人不会暂时将其对债务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且其获得的股权投资的税基是根据原始债务的税基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符合特殊加工条件,则能达公司不确认当年的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志华公司将不会同时确认200万元的债务重组损失,同时索赔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
确认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可以看出,在特殊待遇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采用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
存在明显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9] 88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另外,根据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债转股业务满足特殊加工条件的,债务人因债转股所得的收入计入公司“当前收入如果
的金额超过50%,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将债务重组收入平均计算为每年的应纳税收入。
五,债转股合规和业务资格案例分析
实际问题1:如何验证债转股的法律合规性?
问题分析:
在计划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中,他们经常会遇到利用债务筹集资金的股东。为了验证公司债转股的法律合规性,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检查由债权形成的转移凭证和协议,以确认债权形成的目的和方法以及债权形成的真实性。
2.验证债权证,工商登记信息,债转股股东大会决议,债转股验资报告等,以确认债务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股本掉期程序合法且合规。
3.检查债权人股东的“债权人资本的票据和承诺”。
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使用资本出资,也可以使用非货币性财产,例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这些财产可以在货币和可合法转让;然而,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允许提供的财产除外。
应评估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额的估值,并且不应进行财产核实以高估或低估该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对在中国成立的公司的法律债权转换为公司股权。
债权转换为公司股权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履行了与债权相对应的合同义务,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有效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确认; (3)公司的破产重组或和解期应包括在人民法院批准的重组中
规划或制定批准的和解协议。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用于将公司的股权转换为债权人,则债权人应将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分割。如果
的债权转换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增加其注册资本。
列出的实例:
公司的股东禹州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贷款,预付款等方式为公司提供资金,以支持天元热能的业务发展。
金。2014年9月25日,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原本币4700万元的出资额变更为债权投资; 2014年9月25日,公司及其股东禹州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签署了债转股协议;上述资金经河南金益源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9月30日验资,并出具了豫金益源研究所验资报告[2014] 0038号;禹州实业
商务管理局批准了上述更改,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认为,禹州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债务属于货币负债,因此债务金额已确定。尽管尚未进行债转股评估,但已通过股东大会和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债转股程序合法,合规。
实际问题2:如何检查自有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房地产运营管理是否需要获得必要的资格?
为了检查公司自己的资产管理,受托人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和房地产运营管理是否需要必要的资格,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检查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和营业执照;
(2)检查由基金业协会颁发给公司的“会员证书”;
(3)检查公司的“私人投资基金经理注册证”;
(4)审查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海外投资证书”;
(5)检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私人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5条:“私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注册程序,并申请成为基金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