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获得国务院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企业,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未计入损益的企业,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获得补贴收入的年份的收入公司所得税。
企业在获得政府补贴时,应遵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规定了补贴是否为非应税收入。
1.政府补贴的税收处理:政府补贴的税收处理分为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具体的介绍如下:
(1)非应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应计提预提费用。总收入中包含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指定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3.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408号文件对原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的税收方式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使目前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逐渐向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靠拢。
政府补贴实际上是金融补贴,主要包括货币补贴和非货币资产补贴。关于如何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有具体规定,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通知书》(财税字[ (1995)第81号)规定企业取得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未计入损益的外,应当纳入补贴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收到。但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通常被视为补贴收入或捐赠。按照上述处理方法,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税。无论补贴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何,征税也是不合理的。在执法实践中,税务官员还认为征税基础不足。
鉴于上述情况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要求,第408号文件以各种方式免费从政府那里获得了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地点的资金在中国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于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简称政府补助),规定了以下三种税收处理方式:
首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如果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则企业应将获得的政府补助视为投资接受,即,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产作为相关投资承诺资产的税务处理已定价,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政府补贴资产的价值不包括在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根据本规定,只要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获得财政补贴收入,就不得按照会计制度将企业视为补贴收入,也不得将其视为补贴收入。需要他们被接受为政府捐赠包括在捐赠收入处理中,但被视为投资接受的税收。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只要有专门针对特殊目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没有政府应纳税的补贴,就可以视为符合法规,免征税收。如果收到的补助属于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其资产的价值可以与其他资产相同,可以按照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可以在扣除费用前扣除。税。在会计处理上,仍应按照新准则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即在增加资产时,应将该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将进行调整。
其次,除上述情况外,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政府补助的金额不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而是资产购买或与政府补贴组建的,应扣除扣除成本,折旧或摊销后的政府补助价值:(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公司长期持有的非流动资产; (2)尽管企业以流动资产的形式获得政府补贴,但具有或必须具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购买,建造或改良非流动资产。应该说,除了免税的政府财政补贴外,所有其他补贴也必须纳入税收范围。税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补贴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以计算和缴纳所得税。这个过程很简单,但是企业需要在当期纳税,这增加了支付负担。特别是在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二是暂时不缴纳所得税,分期采用递延支付方式,以减轻企业当前的支付压力。基于后一种考虑,第408号文件规定,政府补助的金额不得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但不得折旧或摊销。也就是说,如果外国公司购买的非流动资产与政府财政补贴有关,且该补贴额没有暂时计入当期损益,则该资产的应纳税成本应为根据会计费用扣除确定补贴金额之后的值。这与外资企业获得搬迁补偿收入的征税过程非常相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规定企业获得搬迁。补偿收入,在拆迁后购回或建造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时,应通过各种拆迁的销售收入减少上述拆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除各种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外,抵销企业置换的固定资产原价。
第三,如果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则应当将政府补助的金额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中,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待遇不仅与现行的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基本一致,而且无论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还是作为政府捐赠,都应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接受捐赠的外国企业税收待遇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包括在当年的当期收入中。时间,应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也与外资企业获得搬迁补偿收入的征税程序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从搬迁补偿中取得与收入,性质和目的相近的固定资产,在搬迁后不再予以置换的收入。法律”,上述拆迁补偿款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减去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收益。应计算并缴纳税款。但是,该文件中将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与新的会计处理方法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