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应记入“补贴收入”帐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未计入损益的所有收入中。
也就是说,仅国家补贴收入不缴税。因此,这1万元的奖励仍然需要纳税。
《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非应税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对资本控制系统和资本产生的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III。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务zd资金视为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还款给财务部门或其他分配资金的政府部分应在取得资金的第六年中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2005年,Yun西县的一家公司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县政府在年底表彰它时,公司奖励了15万元奖金。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将“补贴收入”包括在政府激励收入中。是否应对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税务机关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目的。由于政府部门将获得的财政收入用于财政支付,因此税务机关会将税收分配的资金纳入税收范围。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此外,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枚举方法。所列举的应税收入不包括政府激励收入。按照“不征收法律不”的原则,政府给予企业的激励收入不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上,公司的财务人员错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7款:“纳税人的总收入包括:(1)生产和营业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利收入; (7)其他收入。 ”。什么是“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解释:“本条例第5条第(7)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包括收入,罚款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收入实在难以承受。2005年,Yun西县的一家公司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当县政府在年底表彰它时,公司发放了15万元奖金。政府奖励收入包括在“补贴收入”主题中。是否将激励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目的是为了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目的。由于政府部门将财政收入用于财政支付,因此税务机关后来将分配给税收范围的资金包括在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公司所得税列举了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律未将政府激励收入包括在所列应税收入中。原则标志“关于政府给予企业的激励措施,不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上,公司的财务人员错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7款:“纳税人的总收入包括:(1)生产和营业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利收入; (7)其他收入。 ”。什么是“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解释:“本条例第5条第(7)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包括收入,罚款收入,由于债权人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材料和现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费用的额外补偿,包装押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从法规可以看出,它没有列入公司所得税中该收入不构成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除所列收入外的所有收入。当然,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必须规定什么级别的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1995] 81号文件:“获得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企业,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企业除外,应包含在实际补贴中该收入年度的应税收入。 ”。换句话说,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免税补贴收入不计入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获得的所有文件都必须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未计入损益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补贴收入年度应包括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计算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