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和罚款被视为本年度的营业外支出,不能在扣除所得税前扣除。滞纳金按每天0.05%计算。罚款不一定很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补缴递延的税款。到最后期限从一天开始,每天将收取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计算从第二年的6月1日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正常情况下,逾期付款会首先计入营业外支出。调整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该部分不可抵扣项目结转为“未分配利润”。也就是说,借方等同于减少未分配利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第三条:“财政部,在不违反新税法原则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行政管理程序文件,可以在制定新规定之前继续参照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新税法实施前的企业与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文件应适用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监管文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和罚款起征点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应在纳税人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此类检查(包括结算期间的检查和结算期间结束后的检查)将得到补充。对于税款,滞纳金应从最终结算之日起计算并收取。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照《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和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缴纳所得税的,除责令其缴纳外,应当视为违法行为。在指定时期内纳税。根据需要收取滞纳金。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的规定:“企业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解决并解决申请。支付退税。 ”
据此,企业所得税是每年结算的,并且在最后一个结算期间内,补缴纳税申报表不是迟交税款的行为。但是,在预缴期内预缴税款较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