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回答:长期贷款是指还款期超过一年(不包括一年)的贷款。如果利息来自金融机构(由中央银行批准),则可以扣除。如果是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则银行贷款利息中不高于同期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清偿,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支付清算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如果您向非金融机构记录了100万美元的长期贷款,则该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为8%,您的实际利率为10%,税前年利率为仅扣除8万元。特此回答!
公司所得税通常按季度报告,即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
如果批准收取,那么利息收入也要缴税,只有银行帐户中的存款利息可以在年底计算公司所得税,
四分之一的零收入,只有零申报
这个月尚未宣布。到下个月,您不是在四月宣布吗?
如果是B类声明表格,则可以声明零或填写24.74的利息收入
如果是A类退货,请根据损益表输入收入,成本和总利润。如果您只有一月到四月的财务费用,那么您的财务费用至少为2.3 * 3-24.74每个月,您都应该拥有员工的薪水和办公室的其他费用。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一)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和利息。金融企业各项存款费用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和公司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该金融企业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原来的《规定》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抵扣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额中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没有具体提到谁的借口?只要有可能去非金融机构,新规定就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这是否意味着不能扣除个人或独资企业的贷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表示提供有关支出确实是证据。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税收法规为准。 ”
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向个人借款并向他们支付利息。收据不能用作税前扣除的适当证据。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获得正式发票,然后才能按要求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