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
职工食堂费属于企业的福利支出,属于管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相关规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的14%以内的员工福利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额部分可以在以后各年的税前扣除。
关于员工福利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和工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目前非常担心是否必须根据法定发票支付员工福利费用。
我对进项税不太了解〜
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对自营食堂身份的定义应遵循这一原则。换句话说,自营食堂应仅是法人企业内部的服务组织,而没有企业本身的法人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的内部员工食堂属于不需要税务登记的内部组织,而仅为企业的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这是单位的内部行为,其功能是专注于服务而不是运营,而不是运营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围,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获得对自营食堂支付的财政补贴的内部补贴。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员工自己从食堂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餐券。食堂自己收钱。单独建立了一个收支账户。食堂的损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1.食堂不收取营业税来招待该企业的客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财税[2001] 160号)第1条和3:“详细规则第11条”“具有营业税责任的单位是具有应税行为并从另一方接收金钱,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具有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是在独立核算单位中从非独立核算单位接收金钱,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独立核算单位单元。纳税人必须分别记录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为独立会计单位出售房地产,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为独立会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分开核算。不分别开户和分开开户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职工食堂招待单位客人,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范围,但应为单位客人提供的就餐收入和就餐收入单独核算。由外部提供。否则,将征收营业税。
其次,在自助餐厅招待公司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并应列在“行政费用-商务招待费”项中。期末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此外,对于企业凭单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抵扣商务娱乐活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有效的凭证或信息。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注销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四条。:“纳税人取消商务娱乐活动的税前扣除许可权后,将自行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评估并核查扣除所得的商务娱乐活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核实有关文件是真的有效,支出目的是否合理,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对于不真实有效,支出目的不合理,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当调整税收。 “因此,因为食堂招待该企业的客人不是营业税税收范围,扣除税前食堂中招待企业客人的费用可以核算已发行的收据(应税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发票,非税收入收据)和准备凭证,但是凭证需要指出单位在哪里招待客人,以及招待主题名称,日期等。 。
3.餐厅员工的餐饮收入会产生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规定:对于在校食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和独立会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饮食服务的收入,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规定:在2005年之前,暂时免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从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征税。代理服务中心包括为代理办公室和员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会计代理服务单位,例如:代理食堂,车队,医疗办公室,幼儿园,美发室,洗衣房,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政府以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是指政府服务中心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而获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经改革的组织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从组织内部提供的后勤支持服务获得的收入和从组织外部提供的服务获得的收入。无法单独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了应普遍征收的营业税范围,然后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免税的具体情况;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在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的,应当依法征税。从以上两个文件中还可以看出,食堂为学校的师生和中央政府的雇员提供了暂时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由于免税意味着它属于税收范围,但考虑了某些因素和趋势,因此应根据“餐饮业”征收为单位雇员提供餐饮收入的一般公司食堂(无明确的免税)。 5%营业税(注:实际上缺乏管理造成的非征费并不意味着不应征税。
IV。食堂职员工资的收支
《国务院企业职工福利补贴和支出办法条例》(国财锡字第56号)规定: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烹饪销售人员,应包括在企业的正式营业场所内。企业人员和烹饪人员的工资取而代之的是,支出将计入工资基金,并计入企业的管理费。它会包含在成本中,并且将不再包含在员工福利费中,并且可能不会在税前扣除。按照法律上的“不平等前等待”的原则,与职工食堂有关人员的薪金和应计福利费用应计入“行政费用”。在计算应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时,应扣除的雇员工资数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与员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员工膳食津贴的税收待遇如果企业以所有人共享的方式提供员工膳食津贴,则应根据员工的职位收取,并计入工资总额中,记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的科目,根据评估工资的方法或人机工程学来评估它们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售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免税餐费补贴是指财务部门规定,因实际饮食失误的次数,根据用餐标准,因公务在市区和郊区工作,不能工作或返回晚餐,需要外出就餐的个人。收取的费用。一些单位因用餐错误而得到补贴名义上给予雇员的补贴和津贴应纳入当月工资收入中,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 “因此,员工收到的个人食品津贴应与员工每月工资和薪金的收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