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管公司 避税

提问时间:2019-11-2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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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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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危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迅速增长,人们的收入日益国际化。同时,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率正在上升。结果,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避税和逃税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是各国国内法律中臭名昭著的非法行为,因此许多跨国纳税人一旦暴露,也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后果,因此他们利用避税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本文将从避税的概念入手,分析避税的动机以及避税方法及其预防措施中避税条约避税的手段。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和动机

国际避税是指使用相关国家税法或国际税的纳税人的跨境(或税收) 。协议或方法中的某些漏洞允许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以实现非非法行为以减轻其总体税收负担。 1

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有其内部动机和外部条件。其内部动机是由于每个跨国运营商都希望通过减少或免除纳税人的义务来最大化利润。外部条件主要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抵免规定因国家而异。第二,各国税收范围和税率的差异;程度与方式不同;第四,各国在国际上避免了不同的双重征税方式。

由于上述内部和外部原因,国际避税成为可能。在实践中,传统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避税; 2.通过跨境转移税收对象来避税,包括三种形式:通过转让定价的跨国关联公司和为避税费用和费用的不合理分配;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天堂避税;跨国投资者有意削弱股票投资以避税。 2然而,在当今的国际税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避税方法–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II。关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方法的讨论

滥用税收协定是跨国纳税人寻求的一种特殊的国际避税形式,或者通过“积极地”利用中介的居民身份依靠一国居民的管辖权享受税收协定中确定的待遇,从而减少了另一个非居民国的有限税收责任。这是故意逃避领土管辖权。它的行为具有比一般国际避税更大的有害和不利影响。它违反了国际税收协定的互惠原则,不利于鼓励各国签署更多的税收协定。当前,世界各国主要通过在协议中增加预防条款来增强协议的反滥用能力。

(1)滥用税收协定避税问题

毫无疑问,国际税收协定是此问题的基础。国际税收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的书面协议,旨在处理它们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跨境经济交流的频率增加,各国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特别是双边税收协定的数量增加,内容不断扩大。在双边税收条约中,缔约国通常彼此缔约。党的居民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其目的是鼓励缔约国居民之间的经济往来。在国际税收协定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确定常设机构,因此也产生了滥用税收协定避免征税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一国对非居民自营业务收入的征税以其本国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因此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成为关键因素,每项税收条约就是在这方面。规则不一致,因此有可能滥用税收协定。例如,公司A要在其国家B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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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机构或地方,或者通过设立机构或地方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或地方没有实际联系机构或地点,应来自中国。来自香港的收入须缴纳公司所得税。这些收入形式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入。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中国征收的预提所得税收入为10%。但是,在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为避免双重征税而订立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入的税率可能较低。例如,在中国与科威特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利息的预提税率仅为5%。这样,出现了避免避税的问题。所谓避税,就是通过建立管道公司使用协议的优惠条款和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之间的差异,跨国公司为了故意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而逃税。 2008年4月,我在《中国税务新闻》的《税收协定》中发表了关于股息收入和税收征税的文章。我提到过,为了防止避税,中国税务机关一定会就实际受益人发表相关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终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识税收协定中“受益人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该文件的发布必将有效地抑制跨国公司避免避税的问题。

具体案例研究是理解税收协定的最佳形式。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件的通知》中,发布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Han [2008] 1076号)。我们将从这个案例开始,分析避税和利益所有者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