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其中包括:(1)每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和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视情况而定:福利费可以在扣除总工资的14%之前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由于新准则要求支出是根据福利支出和教育支出的实际金额来计算的,因此,在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进行税收调整。
具体如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员工福利费用。
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因此,在年底结算时,企业产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应进行税收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应在当年进行税收调整,但在以后的税收年度中可以允许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