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来源表的统计数据计算得出。
各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的计算结果如下:
行业:7%;交通:9%;商品流通(包括批发和零售):3%;建筑房地产开发:6%;旅游和餐饮服务业:9%;其他行业:8%。
其次,在不同区域进行计算。为了谨慎,准确地掌握实际情况,我们选择了山西,山东,广东,黑龙江,重庆,甘肃等六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省市来衡量各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应税收入税率对于通过批准的税法缴纳公司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计算应税收入所用的标准是应税收入与总收入或成本费用之比。应税收入的规模和标准。
应税收入率=(应纳税收入÷销售收入),即应税收入与销售收入之比,所得税负担率是应税收入与销售收入之比。
然后,应税收入=销售收入×应税收入率
根据以上计算,不是“应将净利润的8%缴纳税款”。
关于调整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 104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完善税法,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简称“暂行办法”)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通知如下:
1.《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以下标准:
应税收入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3-10
制造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
4-15
运输业
7-15
建造业
8-20
餐饮业
8-25
娱乐
15-30
其他行业
10-30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No。 31)。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指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共同确定该地区的具体应纳税所得额。在此通知中,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除《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8月30日
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应税收入的计算
1.纳税人填写此表的第1至6行,“根据总收入批准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总收入”:填写今年获得的总收入。
2.第2行“非应税收入”:填写包含在纳税人总收入中但不征税的财务拨款,依法收取的行政费用,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计入总利润但不受税收法规免税的收入。
4.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进行计算并报告。第4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5.第5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填写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进行计算并报告。第6行=第4×5行。
7.纳税人填写了此表格的第7至9行,这些纳税人“根据成本检查应纳税所得额”。第7行“费用总额”:填写今年发生的费用总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税率”:填写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税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进行计算并填写。第9行=第7行÷(1-第8行“应税收入率”)x第8行。
(2)应付所得税金额的计算
1.第10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第11行“应付所得税金额”:
(1)对于根据总收入批准应税收入的纳税人,第11行=第6行×第10行。
(2)对于根据成本批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行×第10行。
(3)应付所得税的计算(退款)
1.第12行“减少: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小型利润企业减少所得税金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小型和小型利润企业的减免税。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预付期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在第6行或第9行填写“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前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十万元(含十万元),预付期间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和在纳税年度中,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则在此表格的第6行或第9行中填写“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的乘积。
2.第13行“预付所得税额”:填写当年的累计预付企业所得税额。
3.第14行“应缴(可退还)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进行计算和报告。第14行=第11-12行,第13行。当第14行≤0时,此行将填充0。
(4)应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应填写报告
第15行“税务机关批准应交所得税金额”:填写当期税务机关批准的所得税金额(对小型和小型利润企业减免税后的金额) 。
IV。表之间的关系
1.第4行=第1行-第2行3。
2.第6行=第4行×第5行。
3.第9行=第7行÷(1-第8行)×第8行。
4.第11行=第6行(或第9行)×第10行。
5.第14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当第14行≤0时,此行将填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