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文件中应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
(2)已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2.如果没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政府补贴,则需要将其纳入营业外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中。
重要的是,政府补贴通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特别是属于支持类别的财政拨款。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私人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补贴或政府机构补贴的收入。此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是否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分为有限收入和非限制性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贴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贴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接受政府补贴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获得的资产通常是银行存款,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应确认的金额,接受政府补贴,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和其他科目,并贷记“政府补贴收入-非限制收入”科目“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收入”科目。
对于收到的有条件政府补贴,如果当前有义务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贴资产或相应的金额(例如,必须将部分或全部政府补贴退还给政府补贴),根据要偿还的金额从“管理费用”帐户中扣除,并在“其他应付款”帐户中贷入。
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公司的情况是15%的税率。至于政府补贴是否要征税,也要视情况而定:除了国家规定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的规定外,另一项是调整应税收入并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您的公司。还有一个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如果政府补助不能按照规定视为非应税收入,应将其纳入收款期间的收入额。两章。
政府补贴的专项资金是否已征税,请参见《财税[2009] 87号关于关于专项理财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基金的公司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9] 87号
撰写日期:2009-06-16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务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已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应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由支出构成的资产,其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16日
最后,如果政府补贴符合上述条件且未征税,那么基金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摊销将无法在税前支付。
在楼下,无需支付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在境内支付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
补充问题:需要进一步查询2006年的政策文件。一般而言,如果您向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科研经费,则可以免税;但是,如果您支持企业的资金或退税,则基本上会征税。有关详细信息,您可以查看由公司分配的公司申请的基金名称,然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有关部委进行检查。
此外,如果根据规定需要征税,则贵公司应在2006年收到公司所得税时缴纳公司所得税,并确认时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