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赠送时(以自产产品为前提)
借款:营业外支出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产出)
其次,结转费用
借款:主要业务成本
贷款:库存商品
三,存放
借:库存商品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输入)
贷款:银行存款
四,放弃
借款:行政费用-商务招待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税收是一种依靠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进行的社会产品国家分配的形式。税收是一种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分配形式;税收有间接偿还(未付),强制性义务(强制性)和法律规范(固定)。
税收的实质是国家根据法律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向经济单位和个人征收免费种类或货币。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个阶级和阶层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具体表现为:分配主体是国家,是基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分配关系;分配主体是国家。分配的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无论由谁纳税,所有税收来源均来自当年劳动者的创造前几年累积的国民收入或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服务于国家的职能;分配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使统治阶级受益,而不是使统治阶级受益,因为税收一直是为统治阶级带来利益服务。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国家特征决定了不同国家税收的不同性质。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购买商品是免费赠与他人的,这被视为销售。该公司认为,向客户销售的礼品和礼物应被视为应按构成税率直接征税,然后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销项税{[购买成本×(1 + 10%)]×17%} 。由于公司在购买礼物时通常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此无法扣除获得增值税进项税的进项税额。如果是社会娱乐费用,则应将购买成本加上假定销售额的营业税,计入社会娱乐费用帐户的管理费用中,以参与超支计算(如果是非盈利性捐赠,则为收入税前不得缴税)。实际申报增值税时,可以按17%的税率将其包括在销售收入中,而不必单独记录销售收入科目。关于是否要调整前一年的收益:如果金额不大,则可以直接在当年记录。当金额重大时,应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借款:营业费用
信用:库存商品(成本价)
(2)根据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些单位和部门已完成年终总结,各种庆祝活动。 ,业务交易和其他活动。向其他部门和部门的相关人员分发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此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个人代扣代缴。支付收入的单位。适用税率为20%,未扣除任何税项。
为此,企业需要补税,其中一些可以补几十万元。那么,免费样品是捐赠吗,是否需要增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分析与赠与免费样品有关的税收相关问题,并对当前的税收增长提出异议。1.公司提供的免费样品类型
根据不同的营销目的,企业提供的免费样品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类:在业务促销,广告和其他活动中,公司随机提供免费样品用于促销目的,没有特定对象;购买意向的客户捐赠样品,但客户未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没有要求客户提供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向有兴趣购买的客户提供样品,然后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为了促销目的,没有将样品退还给客户,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导致样品免费提供。二,增税的主要依据
税务机关认为,提供免费样品以增加税收和缴纳税款的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商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商品是免费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第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发生在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的使用,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如果是的话,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销售商品,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务。三,免费赠品和捐赠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于将免费礼物与捐赠等同起来。税法没有对捐赠做出明确的司法定义,这导致许多同志只要没有收款就接受捐赠。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 095号文指无条件向他人捐赠具有酌处权的资产,与本公司无直接关系。生产经营。行为。
分析向公司提供样品的三个不同目的:第一种情况,公司随机免费提供样品,没有特定对象,没有附加条件,属于捐赠范围;第二种情况,公司有购买意向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他们有主观要求,并希望客户可以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没有客户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他们,因此没有客观事实,即没有附加条件,也不需要退货,因此它属于捐赠类别;在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提供样品。它不是无条件且不可退回的。这是促销活动,而不是捐赠。因此,在第三种情况下,不应以公允价值全额增加其税款。因此,有必要向个人提供免费样品支付个人所得税吗?绝大多数样本是提供给公司客户的,但不排除将样本免费提供给个人客户的可能性。为此,请参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和会展业赠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0号)执行。
财税[2011] 50号第1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向个人赠送礼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通过价格折价或者折价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礼品服务;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礼品服务的同时,向个人赠送礼品,例如购买手机积分,上网费或手机礼品的电信公司等;对于累积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个人,他们将根据消费积分赠送礼物。
财税[2011] 5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向个人赠送礼物,取得该收入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该税款:由企业赠送礼物:在业务推广,广告及其他活动中,公司随机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取得的赠与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会议,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提供礼物,并根据该个人根据其他收入项目获得的礼物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给客户累计消费达一定数量对于额外的抽奖机会和个人收入,根据意外收入项目,将按20%的全额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企业赠送的免费样品的税收处理方法
尽管2003年颁布了财财[2003] 095号文件,但该财务法规鲜为人知。一些公司财务人员已获悉此文章,但在与税务官员进行谈判时通常不被认可。他们甚至被告知,财务文件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印章,也不是联合文件,因此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这不适用于税收。财务文件真的不适用于税收吗?根据协调和处理会计法和税法之间差异的一般原则和要求,税法有规定的,执行税法。税法没有规定的,实行会计处理。因此,财税[2003] 095号文适用于税收。
基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免费提供样本的公司的合理税收处理方法应如下。第一种情况下随机提供免费样品,第二种情况下向未购买产品的客户提供免费样品,应根据相关税法处理为销售,并以公允价值增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三个客户购买产品的情况,免费样品可以参考财企[2003] 095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购买一件,一件礼物等方式组合销售产品,不是捐赠,应当将销售总额分配给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以确认商品的销售收入。每个物品。因此,在第三种情况下,免费赠送样品的企业可视为客户购买多种产品时赠送样品的组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