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基金不应缴纳所得税,其他类型的缴纳应缴纳所得税。
关于政府拨付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 123号)
根据一些地方和企业的报告,由于城市规划和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而需要搬迁,企业从政府那里获得了相应的补偿。相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执行不便。为此,以下是关于政府分配给有关企业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财务处理的通知:
1.企业收到政府分配的搬迁补偿资金,并将其计算为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押金的利息将转入特殊应付款。
2.企业搬迁和重建期间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按照财政部的下列文件处理:
(1)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并冲销了其净损失的特殊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产生的费用直接冲销了特殊应付款;
(3)因搬迁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记录为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冲销了特殊应付款;
(4)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
3.企业搬迁后,如果特殊应付款有余额,则增加资本公积。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将由全体股东分担;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结算的搬迁补偿金总额和搬迁后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中包括的金额应分别披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转移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
财税[2007] 61号
为了支持城市的规划和转型,经过研究,与公司政策搬迁收入的公司所得税处理有关的问题现在如下:
1.本通知中所述的政策搬迁收入,是指因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搬迁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从政府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列表等)
2.对于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根据搬迁规则,被搬迁企业使用其搬迁收入购买或建造与搬迁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置换”)。固定资产),以及进行员工的技术改造或安置允许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技术改造和人员安置的费用时,其差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由于生产经营方向的变化等原因,企业未使用上述搬迁收入代替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是将搬迁收入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费用从企业的政策搬迁收入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被拆迁企业没有固定资产重置,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拆迁收入增加到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拆除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被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5)在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的五年内,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不计入该年度的企业应税收入。如果在五年内完成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应如上所述。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搬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取得企业的搬迁收入时,在审查企业享有的享受条件时与主营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计入公司的总收入。
第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始工厂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技术改造和企业固定资产置换的计划或项目,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和购置是否其他固定资产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资产等
第五,本通知发布前的税收待遇不再调整;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5月18日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处理公司所得税时,政府赔偿是一项财政基金,人们认为收入处理不能抵消相关成本。在税收方面,有必要判断政府补贴是否为非应税收入。如果是非应税收入,则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收入形成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形成的成本也可以根据税法在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目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规定,企业一月2008年在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条件下,应当计为总收入的,视为免税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出凭证,并注明该基金的特殊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支出。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付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以支出形式形成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折旧和摊销。该文件还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后,政府部门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还清财政收入的部分。其他已分配资金应予以更新。计入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在总收入中重新计算的财务基金支出。
例如:除了2010年的政府补贴收入外,房地产企业的当期应税收入为1000万元。如果500万元是非应税收入(管理部门当年的收入收入为300万元),则2010年的应税收入仍为1300万元(1000 + 300)。如果500万元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则5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300万元的支出也可以扣除税前收入,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1500万元(1000 + 500)。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5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应抵销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而不能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换句话说,该收入不被视为土地增值税,但是有必要在开发成本中抵消补偿费用,从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减少扣除项目的金额。
对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项目具体而言:土地开发成本以及新房和辅助设施的建设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务安置费,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支出净额以及安置安置费用。 。尽管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的所有支出都可以用作开发成本,但是税法规定“净支出”,即从所有补偿支出中扣除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拆迁费补偿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时,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为2000万元,但获得了政府的50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净成本为15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500万元的补贴收入也没有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营业税待遇
拆除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取决于不同的情况。如果房地产企业负责征地后的拆迁,而不是由政府委托,则其获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是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企业进行拆迁的,其从拆迁补偿中取得的收入,应当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代理机构的差额收入。
关于上述营业税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拆迁补偿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第520号)第2条规定,纳税被委托人进行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并代受托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提供房屋拆迁,土地平整服务所得的收入按照“建筑业”税项的营业税;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提供代理服务获得的总收入减去代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客户应为营业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截至目前,如果您必须支付营业税来支付搬迁补偿费,那么在国家/地区层面,税收文件尚无明确定义。唯一的文件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职工的税收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有关。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的销售”营业税,对土地,构筑物,土地和其他青年附着物的土地补偿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营业税事项承诺(征求意见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将不退还给土地所有者。征收营业税(被理解为恢复土地使用权不收取营业税。
近年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了一些营业税,以处理他们自己的搬迁补偿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地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政发〔2004〕63号)规定:一是被拆迁补偿安置的单位和个人的住房。 ,无论结算价格如何营业税的征税方法应为“不动产销售”营业税。拆除和搬迁补偿的应付费用已经发生,而营业税的“不动产销售”可能无法抵销。其次,是房屋(或土地)的单位以及用于拆迁的补偿和其他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或房屋的单位,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征收营业税。1.单位和个人从政府住房金融机构获得补偿(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贴,因营业税暂时免征拆迁。2.拆迁房屋,房屋和其他补偿或安置对普通人的拆除?产权交易所暂时免征营业税。
因为没有统一的政策,即对拆迁补偿营业税的税收处理,所以您可以在面对更多专门从事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通讯公司的情况下推荐此类服务,并确定如何传达基于税收的结果上处理。
3。公司所得税
(1)用于补偿和所得税搬迁
截至目前,有关税收中的拆迁补偿的国内公司所得税法尚未做出特殊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中,税收待遇规范和拆迁补偿是国家税务总局最重要的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待遇取得搬迁许可。补偿收入”(国税函〔2003〕115号)。。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企业获得拆迁补偿,回购或建造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和用途。搬迁前(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取出后,应高于拆迁补偿费加销售收入。固定资产的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余额以及拆除后的各种处置费用将代替固定资产以抵销原有业务。
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重置前,每次拆除和搬迁后获得与固定资产相同或相似性质的搬迁补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44条规定,应高于各种类型的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出售固定资产的拆迁价值减去各种拆迁和处置成本后的差额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折旧固定资产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中资企业收取的拆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也可以在国税函[2003] 115号中予以实施。许多地方税务机关都在参考该文件的精神,以及涉外企业在税收处理领域获得的拆迁补偿规定,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业务事项”。[2004] 97号)等。造成损失
(2)搬迁过程中的税收处理
①对于内资企业,如果补偿不足以支付搬迁费用,并且因搬迁而造成商业损失,财产税机关可以按照第十三届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前财产损失》的规定批准。减税管理办法”税后亏损。
第9条:财产损失,是由于政府计划,征地和搬迁而导致的,这是税务机关批准的上级政府税务机关的所在地。
第44条规定,政府计划搬迁时,申请减税或免征财产征收的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2)这不是对政府的评价。
以第45条规定的方式,由于政府计划,获得和搬迁财产损失,由以下证据确定:行政决定文件和法律政策依据(1)有关政府部门; (认证2)技术部门或机构鉴定;账面价值(3)确定企业资产的基础。
因此,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国内企业正在审核,税务机关应确定是否必要,并批准是否对所得税损失进行调整。
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几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以及若干后续分散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第[2004年第10条]第80期否),自2004年7月1日起,对财产受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已更改。当企业遭受财产损失时,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属性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原因,扣除期间的损失扣除额报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但应附有辅助信息,例如物业内部部门损害评估,如果造成企业外部的财产损失,还包括外国企业的部门和确定财产损失证明书的机构。当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检查税收情况时,重点应放在检查企业财产损失上。在没有提供上述数据的情况下,企业收取的财产损失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实际证据,这可能是税收调整。
因此,由于没有足够的补偿费用来支付搬迁费用和业务损失。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搬迁进行了审核,因此在补偿财产损失时可能出现的减税结果取决于专业判断。
(3)所得税处理,企业搬迁和财务处理方面的差异摘要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补偿所收到的大型金融交易的税收处理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
①数篇文章中与搬迁有关的费用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公司损益的搬迁余额,但这种定量经济补偿与与资产置换有关的固定资产税有关,最初的抵销,即通过减少折旧税,可以在未来几年以应税收入的形式包括在内。因此,在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置换中,明年将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了稳定起见,当转移至资本公积的拆迁补偿款的余额乘以适用的税率以计提递延所得税抵免时,应采用税法影响会计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该全部金额都计入资本准备金中,以及随后几年中基于会计和税收抵免的年度折旧与冲销之间的差额。
②金融企业[2005] 123号文件在安置后不再进行相同或类似处理的固定资产余额应不再搬迁,但根据税法,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传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
③财企[2005] 123号文规定,自搬迁费用和损失,包括拆迁补偿费,运输,重装,调试等,均由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承担,国税函[2003]第123号规定。 115文件尚不清楚此类支出是否应扣除税前财产损失。
④财务企业文件[2005]用于第123号人事费用的要求,该文件可以直接抵消拆迁补偿并重置我们认为包括“购买年资”的一次性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 918号《企业为抵扣雇员的税前所得税而一次性支付的工资》规定,一次性支付的补偿原则为: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但是,该文件还规定:广泛的补偿性支出,一次性的大额摊销,可以平均影响当前企业所得税收入摊销后的第二年。具体摊销期限由省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因此,在涉及“打工年资”或其他补偿工作的企业搬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注意是否允许一次性扣除购置款的税前费用。如果税务机关的请求被指控,则在使用税款影响会计方法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暂时的可抵扣差额(即递延税款借项)。在确认递延税款借项时,应特别注意下一个冲销(通常为三年)期间(第107页的“企业会计系统”)中的差额,并且应该期望有足够的前提条件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