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不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除个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200号)。 157)文件:宣告破产后,雇员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公司重组是涉及公司战略的重大事件。它不仅涉及公司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收待遇,而且还涉及另一个重要问题,即重组后企业的原雇员的安置。。以前,关于重组企业原雇员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相关文件中,例如《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破产法》。但是,对于员工安置成本的财务处理没有统一的政策。存在诸如不规则之类的问题。例如,有些人不预提与退休和内部退休人员有关的费用,有些人仅预提内部退休人员的费用而未计提退休人员的费用,有些人预提退休和内部退休人员的所有费用。人员。同时,提前标准和发行标准也不一致。例如,有些公司没有对相关费用进行折现,折现公司采用的折现率和估计的通货膨胀率也不同,最终导致提款金额出现较大差距。另外,资金充裕的企业的人员安置成本可能比资金不足的人员安置成本高得多,这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如果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全局。
为了更好地规范国有企业的重组,正确评估公司净资产的价值,保护员工和国有权利,并处理与企业员工安置成本相关的财务管理问题涉及产权变化和股权结构调整的重组,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改组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117号),对以下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1.财税[2009] 117号适用范围是指国有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合资企业,改制后的财产。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涉及产权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的,有关人员安置费用,应当严格执行财税[2009] 117号的规定。
第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取消和解除劳动合同的雇员提供经济补偿,并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险费。财企[2009] 117号文规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对转入社会保障机构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款。除了正常运营期间的当期费用外,还应处理以下情况:
(1)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事情是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中支付的。
(2)企业清算时,应先清偿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
(3)财产转让中发生的所有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资产转让前的净资产中扣除,或直接从资产评估前的转让价格中扣除,并应首先从产权转让。对于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应在资产评估前增加应转让的净资产。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向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雇员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社会保险费应在重组时确定,并且不得存在预扣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属于职工薪酬,其会计分录为:
借款:员工应付的解雇福利
-社会协调
贷款:银行存款
根据上述规定,分配期间的会计处理:
1.在正常运营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借款:行政费用
贷款:员工补偿应付的解雇福利
2.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事情是按顺序抵消未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3.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事情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借:清算损益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解雇福利
4.在产权转让期间,应按照转让协议全额记录收入,产权转让中发生的所有职工安置费用应首先作为管理费用支付,不得将其作为管理费用。直接从转移收入中支付。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因收入不足而造成的流转税损失。 传送
时:
同时,根据责任比例原则:
III。对于退休人员,撤退期间的总费用,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在重组后分期支付。重组时的金额尚不确定,需要撤回。财企[2009] 117号文件明确了退休人员退休金总支出,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前提,年限,标准和计算公式。
(1)计划外费用的累积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满足退休人员的报销计划,这些退休人员必须满足重组企业所在城市或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并且必须获得批准。
2.应计期限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人寿表”计算。
同时,财企[2009]第117号还规定了最底层的条款,即“如果国家对退休人员的安置有其他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2)内部退休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不超过企业平均工资的70%。
2.应与对待退休雇员的原始条件有关。
3.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应在退出协议中明确规定。
(3)为增加与企业重组中的产权转让有关的员工安置成本,制定了以下特殊规定:
1.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将要转移的净资产中扣除相关的员工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