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是指每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担利益,分担风险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尽管合伙企业不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作为合伙人的公司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因此,合伙企业每年需要计算该企业的业务收入。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有必要将上述营业收入按照分配比例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向企业支付所得税。即使当年合伙企业没有任何分配,作为合伙人的企业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
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关于对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本规定是针对详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专门制定的。
第2条本条例中所称的所谓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指:
(1)根据《中华民国个体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暂行规定》注册成立的独资,合伙制民营企业;
(3)根据《中华民国律师法》注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私人,个人合伙制机构或组织。
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