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是一种支出,是一种扣除,税法不单独对商务娱乐征税。您是在谈论税前扣除限额或比率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业务)收入5‰。
纳税人提供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真实,有效的商务娱乐费用文件或材料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在下列限额内计入费用,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为扣除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商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而支付的娱乐费用。超出标准的扣除额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结算和支付中最昂贵,最昂贵的项目。如果企业没有为商务娱乐做出适当的税前扣除,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负,还会增加企业的结算和支付工作量。因此,公司财务人员应高度重视正确安排商务娱乐活动。在这方面,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娱乐的税前扣除政策和会计方法。
扣除营业税前的比例
自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扣除金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假设一家企业2009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25亿元人民币,而当年该企业的实际商业娱乐支出为120万元人民币。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调整额的计算步骤为:商务招待费减免标准= 25 000×0.5%= 125000元;实际发生额的60%= 120×60%= 72万元,未扣除标准,因此应扣除实际金额的6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20-72 = 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