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5条阐明了有关处理方法。对于分配股息,股息和其他权益投资形式收益的非居民公司,应在做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预扣并缴纳企业税。如果实际支付时间早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则在实际支付时代预扣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实施个人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如果个人持有或受雇于公司或关联公司,并兼任董事或监事,则董事费和监事会费用应与个人的工资收入相结合。薪金和薪金收入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董事或监事并在中国境外的关联公司中受雇的个人,应按照两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用规定纳税。
如果董事是雇员(应向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而不是股东,那么从理论上讲,支付给雇员的所有支出都应包括在工资中并缴税,最好将税作为工资缴纳。百度:可以找到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率。
如果他是股东而不是公司雇员(不支付兼职性质的社会保险),则应就利息和股息支付个人所得税。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的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是,来自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股息可以减半征税。百度:可以找到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
如果既不是股东也不是雇员(外部董事,我不知道是否是这样...),我将根据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百度:可以找到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率。
如果他有另一家公司,这笔款项是用于您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那么另一家公司将为您开具发票并直接记录费用,他不必亲自纳税。
9.对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的规定应扣留的所得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留或未履行扣缴义务,则获得的非居民企业所得应遵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应从产生收入的地方代扣代缴代扣代缴预提税款,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书》。
如果非居民企业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9条的规定申报和缴税,则税务机关可以在期限内下令付款。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下令在限期前申报纳税的,视为准时缴纳了税款。
10.如果非居民企业获得的相同收入在境内具有多种收入来源并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9条申报并缴纳未缴税款。当时,您可以选择处理本公告第9条规定的纳税申报事项。接受声明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受声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扣缴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收事项联络函”(见附件)。代理人和发生相同收入的其他地方,通知非居民居民企业的税收有关事项。
1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预扣代理人和其他有关方提供与预扣税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代扣代缴人应当建立代扣代缴税簿和合同数据文件,以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12.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应扣缴的未缴税款,则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服从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处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依法追究代扣代缴责任。应当向纳税人追回税款的,应当依法执行发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收入发生地不同的,负责代扣代缴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行确定应纳税额在未依法扣缴款项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发生收入的《非居民企业税收事项联络函》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以将与税收有关的事项通知非居民企业。
13.根据本公告第12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回非居民企业应缴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非居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
(2)收集并核实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其他收入项目及其付款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项目付款人发出“税收事项通知”,以从非居民企业收取其他收入。居民企业在项目资金中,应按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其他项目付款人的所在地与发生免税收入的地点不一致,则其他项目付款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合作和协助。
14.根据本公告的规定,预扣税应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预扣税,并且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已扣除税款但未缴纳税款的情况:
(1)预扣代理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预扣税款;
(2)免税额已在财务会计流程中单独列出;
(3)已在其纳税申报单中单独扣除或开始摊销可抵扣税款;
(4)其他证据证明已预扣了税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根据本公告规定应从来源代扣代缴的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取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治疗。
15.如果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和相关法规不一致,则应按照税收协定和相关法规执行。
16.代扣代缴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代扣税额。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不同收入,收入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
(1)不动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
(2)股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收入,为负责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3)股本投资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应为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4)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负责承担或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17.本公告将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九条第二款适用于本公告实施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收入。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下条款将被废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第二条第3款: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行代扣代缴登记备案制度。 (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代扣应缴税款,建立管理账户和管理档案,并追回漏税现象。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收和管理以促进渗漏和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四条,第二项, 3,以下表达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实施预扣登记登记制度,协助预扣债务人及时准确地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并建立管理会计账簿和管理档案。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九条。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6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5条和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3条第3款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8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