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项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确认的收入支付。根据收入表(收入表)计算。预收款项不包括在收入中,因此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
计入收入。根据中国的金融体系,预收的长期账目应计入收入。
通常包括预付款,购买预付款等。当企业收到这笔钱时,尚未执行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合同,因此不能将其记为收入,只能确认为负债,即记入“预付款帐户”帐户。
企业根据合同提供商品或服务后,会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将未实现收益转为已实现收益,即在“预支帐户”账户中扣除借方有关的收入帐户。
预收款项的期限通常不超过1年,通常应在每个期间结束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流动负债。“递延信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分开列出。
扩展数据
当企业收到预收款时,首先将其包括在“预付款帐户”贷方中。这时,该项目显示为负债;企业发出货物时,预付款中已包括总价税借款人的“货款”将少于实际价格税。企业发出货物后的“预收款”余额一般是借款人,本质上实质上是应收款,相当于“应收账款”。
期末,如果期末的“预付款帐户”是借方余额,则应将其包括在应收帐款中;如果是贷方余额,则应将其包括在应收帐款中应收账款。如果企业没有太多的应收账款,则可以用“应收账款”代替,以相同的方式显示。
预收款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以下情况:
1.预先收到的帐户有一定的会计截止日期。在此期间之后,收入将被转移,并且该收入将产生利润。当然,利润必须是交换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应计制计算的。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付款已收或已付款,被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除非本条例和《财务条例》另有规定,否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已经在当期收到并支付了付款,也不会被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国务院税务部门。
3.《增值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8条第4款使用预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即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应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25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房地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的日期。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5.核实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如果提前出售商品,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是它满足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此处的条件更加详细,必须同时满足。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1.无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不是根据应收款支付的,而是通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
《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扣除上一年度的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免税额后,的损失它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再减去按照本法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税收减免和抵免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即收入应纳税额。
其次,计算方法
1)直接方法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损失
2)间接方法
在根据总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去根据税法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一个
应税收入=会计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额
扩展配置文件:
2.预付款的计算和所得税的结算
(1)计算和收款方式:实行年度收款,分期预付款,年末结算和结算的方式,退款多,补给少。
(2)每月(每季)预付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提前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人应根据纳税期内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预先缴纳;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付款,则可以是1/12或1/1 /4预付款,或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分期付款预付所得税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应税所得税=月(季度)应税收入×25%
或=上一年的应税收入×1/12(或1/4)×25%
(3)年末支付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付年度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
回扣增加,补贴所得税减少=应付年度所得税-每月(每季度)预付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等值的人民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