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减免应作为营业外收入纳入年度总收入,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财产转让和其他收入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如下:
1.资产转让(包括各种类型的资产,权益,债务等)的收入,债务重组的收入,捐赠的收入以及未付的应收款等,无论以货币还是非现金形式反映-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应在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中计算并缴纳。
作为企业的非营业收入的未偿债务,需要包括在收入中,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损失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6条第(9)款是指除第6条第(1)款以外获得的公司的其他收入。)除第(8)项所规定的收入外,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和坏账损失后收回的应收款项目,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