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固定资产折旧按允许使用行方法。
企业应从使用固定资产的当月的下个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自使用月份起的下个月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主席令[2007] 63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规定是允许的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VII)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国务院令[2007] 512号):企业第11条中的“固定资产”所得税法是指生产产品的企业持有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以及其他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服务等待。
在确认企业应交的当期所得税时,必须首先确认公司的当期净利润。折旧费用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公司的当期净利润,从而影响公司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在会计实践中,每个纳税企业都必须按期计提折旧。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因素有四个:固定资产的原值,估计的净残值(比率),估计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四个因素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折旧基础。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通常是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这也是影响折旧规模的基本因素。
2.固定资产净残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在扣除估计的清理成本后报废固定资产时可以收回的估计残值。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细则》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为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率的,应当向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3.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会直接影响每个期间应计提的折旧。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失,还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无形损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先计入了要补偿的费用和支出,减少了上期的企业所得税额,也达到了递延纳税的目的。增加净残值对所得税产生相反的影响。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通过不同的折旧方法产生的折旧金额,每个会计期间或纳税期间所包含的折旧金额将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每个期间的营业成本和利润,并最终影响公司的税收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11条:“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扩展配置文件:
折旧方法
平均年法
也称为直线法,它是一种以平衡方式将固定资产折旧分配到每个期间的方法。每个期间应计的折旧额相同。
年度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原始值估计的净残值)/折旧期限(也为月)。
工作量方法
一种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的方法。在计算时,首先要计算每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然后根据每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乘以预期使用的总工作量来计算某项固定资产的每月折旧额。
这是当今使用的最简单,最常见的方法。
年和方法总年数
方法是通过将固定资产原始值的净值减去残值乘以逐年减少的分数来计算年度折旧额。序数之和。如果使用寿命为10年,则分母为: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55,第一年的分子为10,第二年的分子为9,依此类推。
年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原值-残值)╳可使用年数÷可使用年数的总和
年总和方法的折旧公式:年折旧率=该年中的可用年数/每年可用的总年数=(预期使用寿命)/ [预期使用寿命×(预期使用寿命)+1)÷2]
年折旧率=年中仍可用的年数/每年中可用的年总数=(预期的使用年限-使用年数)/ [预期的使用年限×(预期的使用年限+ 1)÷2]金额=应计折旧总额×年折旧率
年总数= 5 + 4 + 3 + 2 +1 = 15或= 5×(5 +1)÷2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