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1是应计福利费,2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福利支出计入管理费用。根据现行税法,福利费不包括在工资中。 “应付雇员补偿-雇员福利”(您所说的“应付薪水福利费”)只是产生福利的会计科目。
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扣除企业不承担的部分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对超出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薪酬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明确了有关交通运输和电信补贴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住房,通讯待遇已实施了货币化改革,并按月发放或按标准支付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汽车改造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假期补贴午餐费等的月度补贴不再包括在员工福利费的管理中,而应包括在员工总工资的管理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司分配给员工的各种收入,除税收优惠和补贴外,都应缴纳个人税。因此,单位发给职工的假期补贴和购物卡,应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假期费转换为福利费是不正确的,应将其记录为应付给雇员。
Guo Shui Han [2009]第3条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雇员福利包括:1.向尚未实施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提供福利部门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美发沙龙,医疗中心,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发放给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种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保险的职工的医疗费用。的企业,以及支持直系亲属的员工医疗补助,取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费,养老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等。
与原始法规相比,新法规更加详细和标准化。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支出不在职工福利支出范围之内:1.离退休职工支出; (二)离职补偿;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病假,产假,探亲假的雇员在此期间收到的补贴; 5.员工学习费用; 6.职工食品津贴(包括企业职工午餐津贴,出差期间食品津贴)等。也就是说,与国税函[2009] 3号文件规定的员工福利费的范围相比,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员工福利”,如“新年”,“节日费用”和节假日,大大减少了。企业对员工这里不包括员工的材料和差旅费。
关于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