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得税法:
豁免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第26条第2项)也就是说:作为投资企业,将来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现金股利和利润时,免征所得税。在继续持有的情况下。这部分差异在未来期间将不会产生税收影响。
如果是股权投资转移产生的收入,则应将净收入合并为企业的当期收入以缴纳所得税;如果是亏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收益有很多类型,并非所有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项和第3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已获得与该机构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向其他居民企业投资以取得投资收益。它不包括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新税法完全否定了国税发第118号和第56号文件中的某些税收补充条款。
可以看出,居民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如果是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则税收政策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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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移收益的征税
股权投资收益不能扣除成本,摊销,减值
可以扣除股权投资转移收入
根据成本法
1.股权投资收益
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扣除所得税后所获得的股息状投资收益的分配。
如果适用于投资者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除了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措施外,获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应将其恢复为税前收入之后,合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支付。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企业会计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对收入分配的实际会计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资本的转换)),投资者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股票除外)应根据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
对于企业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税项仅确认税法会计,因此与会计有所不同。
第二,股权投资收益的转移
指企业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移或清算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减去股权投资成本。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税所得,依法纳税。
企业因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而产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在这一年实现,超出部分可以在未来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
请注意: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可分为
1.投资成本分摊
2.投资收益
3.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参见国税函[2004] 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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