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外商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企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分摊到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
①非货币性资产转移收入: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余额进行评估,并在评估后以公允价值减去其计税基础。
②确认转移收入的实现:当投资协议生效且股权登记程序完成时。
③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始应纳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逐年进行调整。 。
征集与建议随着企业对外投资的不断增加,如何对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日益突出。尽管税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投资收益的征税原则,但实际上存在诸如“口径”不一致的问题,特别是在“税率差异”和“弥补损失”方面。计算结果的差异会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或损害纳税人的权利。为了确保及时,全面地收取国家税收,同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对此问题有一个简要的认识。1.关于税率差异。现行税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投资者企业的外商投资取得的应税投资收益,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者的企业如果投资者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税率差额补充企业所得税;第二,如果被投资公司享受减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则投资者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征税。差额减半以支付公司所得税。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没有异议,这里不再赘述。对于后一种情况,持不同意见的重点是税率差异和计算方法。
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少为税前收入,并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企业的全部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企业支付的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支出)应被视为全部。分配付款。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接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投资者,在处理所得税时应视同以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并分配两个经济业务,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在企业会计中进行投资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折算以增加资本)时,当地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存货除外),按照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收问题)[2000]第119号)尚未从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兼并和部门重组业务中确认资产转让收益的企业,以及已收取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的公司,应包括已转让或转让的资产。处置与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相对应的增值被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企业(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转让企业没有暂时确认资产转移的全部收益或损失资产重组,即接收方企业转移的资产成本,可以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无需纳税调整。(4)企业回购公司股份进行合并。回购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属于公司权益的增减,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包括在内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