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本年度的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并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是由不正确的所得税申报表引起的。
正确做法:国税函[2008] 635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每月预缴税款总收益(A类)的总利润修改为”实际利润”。量”。填写说明,对第5条第3项作如下修改:“第4行”实际利润金额”:填写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往年应弥补的亏损和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单位,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当期预售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估计利润。 “
为了节省成本,已印制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没有用完,可以连续使用,包括“利润总额”柱如上所述填充机芯。
提醒:季度预付税表(类别A)的第四行“总利润”更改为“实际利润”,“实际利润”等于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上一年得到补偿损失后的余额以及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现在很难申请退税,而且税务局通常无法进入或退出。通常,您只能偿还下一年的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纳税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纳税年度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在清算期内结清。期清理企业应交所得税;预付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在纳税人同意后的第二年抵扣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当企业按季度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发生的损失可以分为上年发生的损失和本年上季度的发生的损失。我们分别分析:
1,前几年发生的损失
关于上一年发生的亏损的税收处理,税收政策已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的通知》 “和其他声明”(国家税收函[2008] 44号)规定第四行“利润总额”:填写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国税函[2008] 44号新申报表也取消了上年的损失补偿栏。 。由于该文件的规定不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对往年亏损的税收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认识,在执行中存在很多困惑和问题。为了统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发布了国税函[2008] 635号文,其中规定:将第4行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并填写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上年度应弥补的亏损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额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在某些地方打印的预付税表增加了“弥补上一年的损失”行。符合税法要求的亏损可以填写在此行中。如果“弥补上一年的损失”行没有增加,则填写实际利润金额时,符合税法要求的损失将直接抵销实际利润金额。
2.亏损发生在今年的最后一个季度
在对今年最后一个季度产生的亏损进行税收处理时,国税函[2008] 44号未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利润额。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和某些困惑。有人认为国税函[2008] 44号仅规定可以弥补上年的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所得,因此不能计入上一季度的亏损。被扣除。可以从新的季度预付款申报表的结构中分析是否可以减少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规定,新的公司所得税每月(每季)每月预付税表(A类)分为两列,一列是当期金额,另一列是累计金额。 2009年10月26日开始征税根据公司的解释,当公司每季度申报一次时,“实际利润”一栏对应的“当期金额”填写本季度的利润金额,“累计金额”一栏填写累计金额。从今年1月1日到该季度的最后一天的金额数。同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和“应缴纳(退还)的所得税金额”无需填写当期金额。由此可以进行分析,因为累计金额反映了从今年1月1日到该季度最后一天的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际利润,实际支付的所得税金额和应付(可退还)所得税金额。第一季度的亏损实际上已被该季度的实际利润所抵消,也就是说,上一季度的亏损已被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