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和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
政府机构更换车辆后,自然会得到补贴。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第二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和通讯待遇已经通过货币化改革。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运输补贴或车辆改造补贴,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计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公务车制度改革中获得补贴收入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单位向个人提供的运输补贴(国税函〔2006〕245号)因公务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方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收入,应视为个人从公务车补贴中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交通补助收入税》(即个人为公务车辆,通讯系统改革取得的公务收入和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的公务支出标准后,按照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支付,则分解为该月的月份,并与“工资,薪金”合并。薪金”以收取个人所得税的当月收入。
,因此,流量是否将补贴包括在员工福利会计中,必须包括工资和工资收入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