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为非经常性损益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本文旨在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判断标准,内容和信息披露进行简单讨论)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根据问答,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与生产经营的非经常性关系,尽管与生产经营有关,由于其性质,数量或频率,它影响了公平,公正地评估公司的当前经营成果和var的盈利能力收入和支出。在理解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非经常性损益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到的损益。如果公司具有非经常性收入,则该公司的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将低于利润表中反映的当前净利润,因此,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和分享。盈余及其他利润指标将小于根据当期净利润计算的结果;如果发生非经常性亏损,公司的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将高于利润表中反映的当前净利润,公司的收益指标(如ROE和EPS)高于基于当前净利润的收益指标。 (2)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发生在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相关领域。例如,许多公司通过出售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是主要的利润来源。但是,非经常性损益也可能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例如,在关联交易中,大股东希望提升上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从而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利润。由于以不公平的价格从关联交易中获得的利润不是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以获得的利润,因此也应视为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在识别非经常性损益时,重要的是要记住,非经常性损益与非营业性损益并不相同。公司完整的经济活动应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款活动。除了产品的生产,运营和销售,它还应包括基于各种战略考虑的长期外部投资活动。此类资本运营活动还应包括公司使用临时闲置资金进行的短期投资活动和相关的募资活动。因此,我们不能依靠损益是否来自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作为判断收入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唯一标准。 (3)在判断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除了考虑损益与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外,更重要的是要考虑损益的性质,金额或频率。盈亏。 1.判断损益的性质,应主要分析产生损益的事项或业务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属于公司的特殊业务。从公司的业务环境的角度来看,特定事项或业务是高度异常的,并且显然与公司的典型活动无关或只是偶然地相关。如果产生损益的事件或业务对于公司的持续运营是必不可少的,则该损益不能被视为非经常性损益。例如,为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公司必须每隔几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大修,因此这不是公司的特殊业务。发生的大笔维修费用是公司为维持正常生产和运营能力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有
1.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交易信息的内幕交易者,是指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取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人。
负责人: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行为:利用内幕信息在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并获得非法利益
,第二,关联交易是实体之间的相关交易。
主体: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该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
行为:交易,该交易可能是合法的或非法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进行判断
。3.内部交易是内部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相关交易。
主题:公司的内部员工以及公司本身,这里的内部员工可以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典型示例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和由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内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行为:合法或非法的交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的判断。
有些地方可能不太准确,仅供参考。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