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是否屡屡违反法律法规未予以披露,是否符合IPO申报要求?文字|花仔来源|研究前景·············································· ························································· ·ACCESS元,81。7亿元和72。5亿元,继续下降,净利润分别为25。33亿元,18。96亿元和10。7亿元,下降57。76%,母公司的报告资产负债率从2016年的57。66%提高到2018年的68。20%。报告期内,中泰证券的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负债率持续上升。笔者结合中泰证券的招股说明书和公众网站查询信息,并就中泰证券的首次公开发行提出以下问题:1,报告期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行政处罚,未发生多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披露,是否符合IPO申请要求? 2017年1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100号,认为中泰证券为新三板上市公司的“易考”提供了做市服务。 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简易测试”股价上涨,交易达成,这构成了市场操纵。决定对易测和中泰证券处以100万元罚款;将向有关负责人处以罚款和警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发行人不得因违反工商业,税收,土地,环境保护,海关和其他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且情节很严重。中泰证券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证明,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是重大违规行为,招股书中仅以罚款一百万元人民币作为解释。但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次发行业务的若干问题的答案》明确规定,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不适用。报告期内,中泰证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自2016年报告期至今,中泰证券受到监管机构的众多处罚,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指南和格式的准则第一号》第六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在过去三年内披露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披露违法事实,并处以处罚;应该明确说明。在上述报告期内,中泰证券经常受到处罚,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披露也没有“重大事项提示”。 2。很大一部分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和拍卖。股东是执行人。股权是否明确?天雁,旗叉等公司信息网站显示,中泰证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为:中泰证券股权质押总数为69,530。1045股,总股本为627,176,32股,质押为比例是11。08%。其中,山东永通实业持有中泰证券3。24%的股份,上海裕佐持有该公司2。92%的股份。公司董事刘峰及其配偶林旭彦及其近亲属山东永通实业和上海裕佐的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中泰证券6。16%的股份,并已质押中泰证券6。16%的股份。已超过5%。天雁网站上的信息显示,中泰证券的股票被冻结如下:天雁网站上显示的中泰证券的股份已被法院拍卖如下:中国信贷表示,以下中泰证券的股东有被否决:中泰证券的上述股权已经质押,冻结和拍卖是否会导致股权纠纷,中泰证券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要求和股票上市”:发行人的明确股权要求。中泰证券的招股书中没有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冻结拍卖以及股东未履行该函的情况。 3。一些薪酬管理系统已被法院非法无效。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吗? (1)2018年9月,中国判决书网公告:王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2民初第8272号】。该案内容如下:2018年2月,中泰证券前执行总经理王某起诉中泰证券,要求其在任期内支付递延奖金881,500元。中泰证券使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三)》第二十八条:职工自愿辞职的,应当停止支付所有递延奖金,并拒绝向王某支付所扣留的递延奖金。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中泰证券提出的上述制度限制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是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限制或免责,上述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且应判定中泰证券支付王所扣留的递延奖金。案情如下:2018年11月,中泰证券前雇员兰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泰证券支付其任职期间扣留的递延奖金10025万元。中泰证券通过了《新三板营业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离职的员工将不支付奖金。不再获得奖金,并声称该行业惯例拒绝将扣留的奖金支付给Lan。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一致同意:中泰证券未建立民主程序制度,未公告的情况下提交了《新三局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总部员工薪酬管理措施和工会决议文件未告知或宣传Lan。因此,上述中泰证券的制度对兰先生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决定由中泰证券支付兰先生扣留的递延奖金。 (3)从2019年5月至今,中国判决文本网络显示,中泰证券与原雇员王某,黑某,胡某,申某等之间存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泰证券要求原雇员签署《员工关系解决方案”离职证明是离职程序的前提,拒绝支付离职员工扣留的递延奖金。综上所述,中泰证券制定的许多薪酬管理文件违反了《劳动法》,并被法院宣告无效。因此,中泰证券是否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地执行,可以合理地保证发行人的可靠性。财务报告生产和运营的合法性,运营的效率和有效性。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应有效。 4。如果多个产品违反合同,是否缺少风险控制? (1)2。8亿股私募股权基金违约,中泰证券涉嫌虚假宣传和失职监督。 “泰荣一期”基金于2016年6月30日成立。该基金由中融京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为基金托管人和卖方。 “大荣第一阶段”基金原定于2018年7月2日开放赎回。直到今天,投资者发现该基金每股净值低于0。24,但净值相关系统披露的资金仍为1。058。 。该产品不能赎回,严重违反合同,违约金额为2。8亿元。中泰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没有履行“审查和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出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认购和赎回价格”的职责。此外,中泰证券的销售人员涉嫌在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以为私募股权产品是保护资本和收益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2)5。5亿张债券违约。中泰证券涉嫌诱使宁波投资者出手从2015年起购买5。5亿元的第三期王冠石系列,但随后发生了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和支付危机。产品的代理人和托管人中泰证券拒绝向投资者付款。投资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中泰证券的十大问题,包括诱使销售,非法资本保全和利益保护以及风险控制。关氏系列产品的经理是关氏资产。冠世资产向中泰证券的负责人承诺,如果该单位的资产净值跌至止损线以下,将弥补差额,并承诺该负责人所持每股股票的年化收益率将达到5。5%。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不会损失投资本金或承诺最低回报。 。五,资产减值在2018年大幅增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减值损失是否已全额计提? 2018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6。72亿元,比上年增长66%。其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减值损失为上年的6倍以上。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仍在继续本项目的期限结构,减值测试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减值损失是否已全额计提。 6。在低于净资产的范围内进行股权转让是否有任何利息安排,是否有意避税? 《中泰证券招股说明书》显示,2011年7月,山东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的转让价格和价格转让了中孚华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50万股中泰证券。每股6元。 。 2011年11月,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15。50亿元的转让价格和6。20元/股的价格将中泰证券持有的2500万元股权转让给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9月,北京国科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齐鲁证券的1。2亿元股权转让给上海裕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每股价格仅为2元,工商变更手续已于2012年12月完成,但中泰证券2012年底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为2。2元。 2012年,股权转让价格大大低于之前的转让价格,也低于当时的净资产价格。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披露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偏低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有其他协议安排,以及是否有意避税。 7。 2018年诉讼案件数量显着增加。是否已充分披露?估计负债是否已全额计提?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中泰证券的审计和诉讼费用逐年增加,具体情况如下:中泰证券子公司中泰资产管理公司向证券业协会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诉讼费用是1249。43万元,而2017年是68。86万元,增长了18倍。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招股说明书披露,预计负债仅为21。93万元。招股说明书未对诉讼风险给予任何重要通知。财务报告是否充分披露了未决诉讼?估计负债是否已全额计提? 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IPO中介机构经常受到惩罚。我们如何确保执业质量?中泰证券IPO的发起人为东吴证券,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IPO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拟上市公司提供咨询和培训。上市,以帮助他们了解与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了解他们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然而,报告期内中泰证券新股发行的中介机构受到了频繁的处罚。如何保证其执业质量,以下是中泰证券近年来的中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