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根据使用的税率差异,以及将来合理的成本分配方式来避税,给您提供
企业所得税的参考规划和思考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在新的企业税收筹划税收环境中,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识别,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和资产税待遇等方面为企业实施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思路。制定所得税计划。通过分析新法的特点,从组织形式,税收优惠政策,折旧方法,存货评估方法,收入确认时间和费用扣除项目等六个方面提出税收筹划。
[关键字]公司所得税;税收筹划;费用支出
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活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收筹划是“双向选择”,不仅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履行税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税收筹划对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税收零风险,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识别,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和资产税待遇等方面进行了修订。面对新的税法环境,纳税人应充分考虑和利用新法的特点,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首先,合理利用组织的组织来进行税收筹划
。公司所得税法合并后,按照国际惯例将公司所得税定义为纳税人的标准。原来的国内企业所得税不再是独立的。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合并为总公司统一纳税。不同形式的组织使用单独的税收和汇总税收,这将对总部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公司可以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来利用新法规并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分支机构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需要总公司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企业组织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分支机构的损益,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如表1所示。
在第一种情况下:预期采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有利可图,选择子公司的形式,并分别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具有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将有利可图,选择分支机构形式,并向总部收取税款,以弥补总部或其他机构的损失分支机构;即使子公司有利可图,这时的总结虽然税收没有节税的效果,但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将采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用尽,并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简易纳税可以弥补其他分支机构或总部利润的损失。
第四种情况:预期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正在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考虑分支机构转亏的能力。如果可以短期使用子公司,则应采用分支机构形式。与业务计划密切相关。但是,一般来说,如果下属公司的税率较低,建议成立子公司以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则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被视为在其设立国的居民纳税人,通常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相同的全额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在本国比分支公司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并且通常享有与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的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的适用税率,
不同的行业标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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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2条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禁止产业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条例》第11条。该条所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主要从事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中,并同时从事商品的批发或零售。纳税人年增值税销售(以下简称应税销售)不足五十万元(含税额,下同)的;
(2)除本条第1款(a)项的规定外,年应税销售额低于80万元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本条第一款是指商品生产或应税服务的提供。这意味着纳税人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度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 。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和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在判决时具有不同的条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但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有关优惠政策法规
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与25%的法定税率相比,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减少了20%。
为了继续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小企业支持去年的小企业发展。税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两个文件,以进一步增加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11] 4号和财税[2011] 117号两个文件,具体的优惠可归纳如下:
2011年小型和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收入没有超过30,000元(含3项)2012年至2015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0,000元(含6万元)的,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20%的税率。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0%,与普通公司相比,税负减少了60%。
但是,请务必注意,将《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结合起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2011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000元(含30,000元)。利润微薄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实行20%的优惠税率。 2012年至2015年,年应税所得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10%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 6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II。资格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人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特别是要享受微利企业收入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产业,国家限制和禁止产业应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执行(国家发改委第40号)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总收入减去应税所得,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雇员人数和总资产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价值这里重点介绍的是雇员人数和总资产的统计能力。
关于小微利润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08] 251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根据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的。 ,“总资产”是基于企业的。年初和年末的总资产平均计算。
和财税[2009] 6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与企业。企业接受的职工人数和劳务派遣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根据公司的年平均数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早期值+月末值)÷2,全年每月平均值=年的月平均值之和÷12,年中打开或终止经营活动中,实际经营期间为一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