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干货】私募基金LP退出:分析产权转让条款! (实用版)简介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筹款和运营过程中,投资者资金经常发生变化,包括新投资者的进入,原始投资者持有的部分资金转移以及原始投资者的完全撤资。如何合理运用规则以实现平稳退出是投资者面临的现实问题。为了便于描述,本文以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为例进行实际分析。 1LP如何退出1 LP退出过程LP的一种方式是满足退出过程的情况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8条:有限合伙人具有第1款,第1款和第1款所列情况之一本法第48条第3至5款。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合伙企业:(一)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 (二)丧失偿债能力的; (三)合伙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依法被吊销,关闭,被吊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4)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并丧失该资格; (5)合伙企业中的所有合伙人财产份额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显然,能够满足合伙人的退出是很罕见的。关于其他退出情况,《合伙法》仅在普通合伙制中有相关规定。因此,对于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2提取条件与公共基金相比,私募股权投资者不容易退出,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5至10年),GP希望每个LP可以长期持有基金股份。因此,在基金协议中,对有限合伙人的退出有严格的限制。以下是常见的限制条款:1。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本协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并退出合伙企业。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前提出退出合伙企业或提取出资的要求。 2。为了满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有限合伙人必须退出公司时,该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合伙人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退出合伙企业。协议企业。 3。如果普通合伙人将有限合伙人识别为“默认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人退出。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通常只能选择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基金财产份额)来实现退出。同时,GP具有决定LP退出的更大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人所持合伙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合伙人股权转让)是合伙人实现合伙企业部分或全部退出的重要途径之一。 LP的另一条有条件的退出条款:有限合伙人只有在获得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以下方式退出合伙企业:(1)将其合伙人权益转让给合格的替代有限合伙人; (2)根据其他方式与普通合伙人撤退。除允许转让合伙人权益外,退出条款还具有“后门”,并且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别达成退出协议。 2股权转让分析LP通常采用寻找“替代有限合伙人”的方法来撤销部分或全部合伙企业。该行为应按照合伙协议中“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转让”的条款执行。 1传输条件传输条件的设置不仅确定LP是否可以顺利退出,而且还概述了传输过程和所需的文件。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第三者进行抵押,抵押或建立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其他方式。派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无效的,并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确定转让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有意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人”)提出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的申请时,“有效申请”仅在以下情况下满足条件:(1)权利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因转让而受到其他限制; (2)拟受让人(“拟受让人”)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了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其受本协议约束并遵守本协议的协议,受让人签署的认缴出资确认书以及普通合伙人,以及继承转让人所有义务的承诺书,承担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因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建议的转让符合合伙的最佳利益,则可以决定放弃本条第(2)或(3)款的条件,并批准将合伙的股权转让为有效的申请。 2转让程序和要求LP根据合伙协议处理财产股份的转让。与股权转让类似,在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中,同意其他有限合伙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其他有限合伙人同意放弃行使此权利时,合伙的权益才能转让给新的有限合伙人。当然,如果受让人是原有限合伙人,则不受此规则的约束,并且只要GP同意,双方都可以直接转让其权益。上述条款还规定了转移过程和所需文件。股权转让所需的要素主要包括新股东的会议决议,修订的公司章程,处理工商变更以及缴纳股权转让税。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在不同的工商和税务部门中会有所不同。合伙企业股权的转让在此过程中是相似的,准备的文件会根据合伙协议而有所不同。 3股权转让示例以下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股权转让文件。由于有限合伙人股权转让通常需要GP的书面同意,因此股权转让协议通常由旧有限合伙人(转让人),新有限合伙人(受让人)和执行合伙人签署。鉴于:1。 XXX合伙企业,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XXXX,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务合伙人XX的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和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 2。甲方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丙方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实缴资本为人民币【X】万。 3。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持有的合伙人【X】万元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X】万元(以下简称“ X”)购买转让的股权作为“此权益”“转让”),丙方同意此股权转让。转让后,甲方不再是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乙方成为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X】万元。鉴于此:甲,乙,丙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XXX Partnership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 Partnership Agreement”)第一条转让价格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为人民币【X】万元,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完成向甲方的付款。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二条同意转让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第三条甲,乙,丙方持有人同意,在权利和利益转移完成后,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行承担有关税费;变更费应由乙方单独承担。第四条:保证和承诺,甲,乙,丙各方均有权独立签署本协议,作出真实有效的陈述,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条违反合同的任何一方,如违反协议并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三方之间的谈判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其他本协定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有一份。 3税收问题迄今为止,中国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向转让合伙企业股份的合伙人征税。当前参考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回个人所得税和追回投资终止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从被投资公司或合作项目中终止投资,合营企业,商业合作等行动,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和合作项目的商业伙伴获得股权转让收益,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和追回款项其他名称均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r(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国投资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所设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以下统称被投资单位)。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外)。尽管如此,实际上,税收通常仍被称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和印花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要缴纳公司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征收增值税。应该强调的是,除平价转让外,财产份额价值的增减应缴纳所得税。转让后的财产份额的价格高于成本价的,转让人承担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如果转让后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则受让方承担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在财务安排方面,用于股权转让的转移资金从受让人的帐户转移到转让方的帐户。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对于尚未付款的转让人(旧LP),它仍有义务付款。受让人(新的有限合伙人)应将转移的资金转移到转移者的帐户中,然后由转移者转移到合伙企业中。否则,税收会有很大的不同。举例:转让人出资100万元,实际支付额为0元的,1)受让人以100万元购买合伙权益,出让人向合伙企业支付实收款100万元。转让收入为0,个人税为0; 2)受让方以0元购买合伙权益,向合伙企业支付100万元,受让方转让收入100万元,并缴纳相应的转让所得税。从逻辑上讲,受让人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在逻辑上等于新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增资。提示: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空白和争议,以地方税务部门的实际认定为准。 4结论以上分析表明,合伙制合伙人的退出和股权转让具有各自独特的“灵活性”和“严谨性”。根据合伙企业自治的原则,《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来准备合伙协议,但在运营方面,LP的所有行动必须严格遵守合伙协议的条款,并且同时,交易安排应综合考虑税收负担等问题。 ■实物股票房地产高端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Insight Insight Institute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