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网站,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用于个人取得相关收入的公告》(财政部公告第60号)。有关问题的答案如下: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1。问:公告的背景是什么?答: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前,原始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是“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 )。根据该条款,财政部1。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项文件,阐明了根据“其他收入”制定的十项税收政策。自2018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后,“其他收入”项目被取消,原始税法中有关“其他收入”项目的税收政策文件也需要相应调整。为了贯彻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整。根据原始税法的“其他收入”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问:对“公告”中最初对“其他收入”征税的税收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答:一种方法是将原先对“其他收入”征税的某些项目调整为对“偶然收入”征税的项目。最初对“其他收入”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某种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对“偶然收入”项目征税。意外收入的适用税率为20%,与原始的“其他收入”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根据“附带收入”项目调整为应纳税所得的具体收入包括:1。个人为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报酬提供担保; 2。受赠人的赠房收入是免费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代偿性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不对当事方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房屋产权人将无偿缴纳房屋产权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礼物,孙子,孙子,兄弟姐妹。第二,房屋产权的所有者将房屋产权捐赠给承担直接支持或维护义务的看护人或支持者,第三是房屋。财产所有者去世,在单位年会,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上向单位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物(包括网络红包),向单位外的个人随机赠送公司礼物,但公司的礼物具有价格折扣或折扣性质。优惠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均不包括在内。第二个是将对递延税项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征收的税额,从“其他收入”中的项目调整为“收入和薪金”中的项目。递延税项的商业养老保险缴费主要来自工资和薪金等综合收入。从国际角度看,个人的大部分商业养老金收入都包括在综合所得税中,因此“公告”包括个人收到的养老金收入。所征收的税款调整为包括的“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在综合收益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并未改变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收到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免税,其余75%则按比例税率为10%对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改变。 3。问:《公告》废除了最初对“其他收入”征收的哪些政策法规?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告》废除了原本对“其他收入”征税的一些政策,包括:第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的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存款红利,维持价值和贴现率。其次,中科院蔡冠申名誉基金会对中科院院士的名誉奖励予以奖励。第三是保险公司向在保险期内未投保的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支付的利息。第四是个人由于工作单位缴纳的保险费而获得的非补偿性优惠收入。第五,个人投资者从证券公司获得的返利收入或交易费用返还收入。第六,房地产公司因商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4。问:《公告》如何规定“互联网红包”征税?答:近年来,许多公司通过发行“互联网红包”开展了促销活动,互联网红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 “互联网红包”既包括现金在线红包,也包括非现金在线红包,例如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代金券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促进企业促进会展业礼品促销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11】 50号),在年度会议,专题讨论会,庆祝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物,向单位外的个人提供公司礼品。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人所得税征收;公司将使用价格折扣和折扣。在销售商品(产品)和以优惠方式向个人提供服务的方式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不改变财税【2011】 50号关于礼品的税收征管规定。从性质上讲,企业发行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中提到的礼品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政策操作口径,促进双方的执行,《公告》明确了包括网络红包在内的礼品范围。网上红包的免税政策是根据礼品税收政策实施的《公告》规定,即对于企业发行的网上红包,中标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网上有销售折扣或折价的红包,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公告”中的“互联网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行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朋好友互赠的网络红包。亲友互赠的礼物(包括在线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