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况:提醒您在签订税收合同时要合理规避税收风险!最近,在实践中发现,经济活动中的税收已越来越成为当事方确定合同交易价格的重要标准。在带有含税条款的交易合同中,讨价还价能力相对较弱的非法纳税人通常承担所有税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税收合规问题就值得相关公司关注。案例1:买方承担卖方的税费。 C公司在1990年代通过土地出让获得了一块工业用地,并支付了5,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但尚未申请土地使用证。 1998年,C公司与母公司D签署了一项协议,将土地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但该协议未指定转让价格。同年,C公司申请注销,D公司申请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证。 2017年,D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E,交易价格为3亿元。拍卖公告要求土地转让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均由公司E承担。1分析在当前的司法拍卖中,要求买方负担转让中涉及的税费是很普遍的。由于被拍卖方通常没有详细的成本和费用帐簿,甚至相当多的被拍卖方都属于异常家庭,因此房地产和土地转让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负担通常很高,甚至有些需要申请60%。税率。值得企业关注的是,由于司法拍卖的特殊性,通常只能以法院拍卖价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买方负担的税款,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 2提醒法院拍卖房地产和土地,并同意买方应负担税费。投标时,买方需要充分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尤其是土地增值税,以避免因税费而导致交易失败,或者假设成本远远超出预期。同时,购买者还应着眼于是否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已缴税款,衡量如果不能在税前扣除税款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免发生后续纠纷。案例2:海外公司不承担国内税费K公司是在中国没有机构所在地的非居民企业。 2017年12月,获得K公司专利技术的国内使用权。合同约定的价格为税后价格100万元,即K公司在中国应交的税款应由L公司承担。假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则城市建筑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为12%,非居民企业的预扣税率为10%。 1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来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第六条在合同规定的有关商务合同中扣缴义务人实际负担应纳税额,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非居民收入转换为含税收入,计算并扣缴代扣所得税。转换后,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合同应为100÷【1-(6%×12%+ 10%)】 = 112万元,L公司代表K公司承担的增值税税率为112×6%= 6。72万元,K公司代扣所得税,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税费共计112×10%+ 6。72×12%= 12万元。这时,L公司和K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的税收价值为112万元。 L公司应以此为基础来计算和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K公司按112万元开具具有发票性质的发票或收据,则L公司可扣除税前112万元。 2实际上,税务机关通常根据海外非居民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发票中规定的金额,确定国内居民公司支付的税前可扣除特许权使用费。当国内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一揽子税收合同时,应清楚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是含税价格还是免税价格。如果是免税金额,则应进一步转换,并根据转换后的含税金额开具发票,实际发票金额将在税前支付。同时,建议企业加强相关业务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凭证管理,避免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本文发表于《中国税务新闻》 2019年9月6日B3版:谢更多喜,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中国税务新闻网张岳(010)征税详情,请联系:分析师税:罗云帆电话:电子邮件:luoyf@chanceland。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