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指导意见》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实施。新《办法》对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能,合规培训和相关职责的实施。新制度,新监管形势中国保险业的第一份监管文件《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曾经在建立和规范中国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的重要作用。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在新形势下对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方法”的引入,还建立了新的监督系统。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主要问题长期以来,中国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一些保险公司缺乏合规管理体系,或者虽然有合规管理体系,但未能在实施和实施的层面上实施,导致实践过程中出现非法经营和不规范经营,导致保险投诉,保险诉讼案件,因此,对保险的行政处罚在不断上升。违反法规和法律已吊销了资格证书和行业许可证。其次,一些公司没有阐明合规管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功能,甚至没有将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合规管理机制的建设相提并论。他们过分强调绩效的提高,而忽略了合规性管理。一些保险公司在分配资源时过于倾向于业务部门,导致合规管理资源不足,甚至导致组织内从事合规管理的相关人员从专业素质和人数上有效地支持合规管理体系。 。 ,不能满足公司的合规管理需要开展实际活动。也有一些企业在将合规操作功能划分时将合规操作功能划分为公司每个部门的功能。结果,各个部门在合规操作中是“个人独立”的,很难形成良好的协同作用。一些组织错误地认为合规管理只是总部的职责,而对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没有相关要求。但是,实施合规运营恰恰需要管理层“前线”的深入参与。第三,有一些保险业从业者,关于他们应在合规管理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体现企业倡导的诚信和正直的价值观,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如何规定合规管理,以及如何将合规管理体系付诸实践如实用性等方面需要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和深化,以便在工作中得以实施。在新的监管形势下,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在于合规管理体系和管理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办法》明确提出了“三道防线”合规管理框架,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履行各自的合规管理职责,以增加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和合规人员的要求。其中,第一道防线是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在实践中具体实施合规管理和控制,定期进行自我检查以及积极地进行日常合规管理。第二道防线是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职位。它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确定公司的合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管理支持,并全面负责促进和协调。实施合规管理活动。第三道防线是组织内部审计部门,该部门负责监督已建立的体系以及第一,第二道防线。一旦发现问题,他们将及时做出反应并进行纠正。其次,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要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对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部门和人员配备提出更高的要求,强调分公司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了分行总经理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对年度公司合规情况进行审查。管理计划;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提交公司的年度合规报告;如果发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法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举报。 “同时加强分行领导的合规管理责任,规定各分行的主要负责人要执行上级机构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三是提高合规管理意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鉴于合规人员的稀缺性,《办法》规定,每家公司应考虑公司成本和收益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业务规模,员工人数,整体风险水平等因素提供足够的服务。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职位。专职合规人员数量。同时规定总行和省分行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指定兼职合规人员,有资质的公司应当为省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提供兼职合规人员。应获得充分授权,以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相关权限得到保证;建立合规人员激励机制,促进兼职合规人员执行尽职调查任务。同时,应组织定期学习以进一步加强合规团队。例如,《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有关培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定合规培训计划,制定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合规培训。保险公司董事,主管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与其职责相符的合规培训。保险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合规培训。 “第四,履约保证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办法》提出加强对履约的外部监督,明确履约监督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针对违反履约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银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的依从监管工作(作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