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硕法律顾问丨卖财产给继承人避税昊硕法律顾问丨卖财产给继承人避税房地产的继承涉及很多程序,并且存在税收问题。一些家庭希望避免继承税,并使用销售合同来代替继承程序。这种方法似乎是明智且容易引起争议的,特别是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而且更容易出现问题。那些不继承财产的人要求继承财产的人根据合同付款。这个要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 ?让我们看看法院如何审判。案件简介Li1,Li2,Li3是李甫和李牧的岳父。 1998年11月7日,李母亲和李父亲分别作出遗嘱,将属于他们两个的旧财产留给李3进行公证。李神父于2003年去世。 2012年8月10日,李3和李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3完全购买了李的房地产。自签订合同以来,李3尚未向李母亲支付房价。目前,李母亲已经去世。李1和李2认为李3的住房欠款属于父母的财产,应予分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3支付房屋付款。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李牧与李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常识,双方之间应该有房屋买卖的表述和相应的演出。但是,结合发现的事实,发现李牧和李3之间的一系列外部行为与上述含义相反,具体如下:第一,关于投诉房屋的所有权是在有关方面,各方都同意,这是李某和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然而,两人早在1998年就已订立遗嘱并经过公证,并且两人都清楚地将自己在投诉房屋中的份额留给了李3,因此,在2003年父亲去世后,李3成为了其中一位。诉讼涉及的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按照其经过公证的遗嘱的效力。至于另一名共同所有者李牧,在本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没有证据表明李牧有任何撤销其意愿,行为和恶化关系的迹象。假定李母亲不愿意让李3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房屋所有权。其次,从“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分析来看,尽管房屋价格已经商定,但诸如交货时间,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和期限等重要条款仍不清楚。在合同签订到李世death之间李在不收任何款项的前提下,将房屋转让给了李3,这与房屋买卖的习惯不符。因此,结合以上分析以及李母的意愿和生活行为,应该确定李母与李3之间没有真正的购房行为,而是送礼行为。即,两者的内在含义与外在表达不一致。双方合作完成了阴谋和虚伪,形成了对与错的两种表达。虚假房屋销售的含义浮于表面,而真实房屋礼物的含义则被隐藏了。因此,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法院认为李母亲与李3的关系是礼物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李牧和李三之间形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确定应遵循礼品合同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李母亲是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之一。现在,李母亲将房子的股份免费赠予另一共同所有者李3,李3已完成所有权转让。双方的上述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内心的真实意愿,因此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礼品合同关系。律师分析认为,当事方之间的意图表达构成了串谋歪曲行为的串谋,并且这种假装是无效的。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隐性行为判断,然后根据法律规范确定其效力。用外行的术语来说,不能仅根据合同的名称来判断合同的性质,也不能根据合同的真实目的来对其进行判断。如果真实目的是合法的,则应根据合同的真实目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