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筹划中,如何准确把握“合理的经营目的”?编者注: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推出,反避税一直受到各国的关注。 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规范和澄清了与一般反避税有关的问题。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其第2条明确规定,这些措施适用于“由经营目的不合理并获得税收优惠的企业实施的避税安排”。可以看出,合理的经营目的是否是实施《办法》的关键标准,也是税务机关的避税案例。调整的重要依据。本文试图通过讨论中国的立法和合理商业目的的实践提供一些建议。中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从相反的角度分析了合理的商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首先引入了“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的概念-“企业实施对于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安排”或税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对此进行了定义:“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这意味着主要目的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92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经营不合理的交易安排开展一般性避税调查。目的:2014年12月,颁布并实施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2号令),《办法》明确了企业实施的不避税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获得税收优惠有两个特征:一是仅出于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而获得税收优惠;其二是获得以符合税法规定但不符合其经济实质的方式取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要确定这是否是合理的商业目的,必须同时考虑经济行为的结果和交易的具体动机。具体来说,“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人为设计一系列行为或交易;二是人为设计一系列行为或交易。二是获得税收优惠是行为或交易的唯一或最重要的目的,这取决于企业是否主要从事商业目的的交易;第三,公司从行为或交易中获得“税收优惠”,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将经济行为视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从而构成避税的事实。因为对交易动机的分析是主观的,所以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信息水平和不同的观点,结论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是否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的判断将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首次列出了“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根据7号公告的第4条:如果与中国应税财产的间接转让有关的总体安排还满足以下情况,则。。。应直接确定其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间接来自中国的应税财产; (2)在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发生的前一年的任何时候,外国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总额(不包括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地包括在中国的投资,或中国应税财产的间接转让。交易前一年内的财产,外国企业获得的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 (3)拥有直接或间接拥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外国企业及其子公司所在的国家(地区)注册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仅此而已。证明其具有经济实质; (4)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间接转让应在国外缴纳所得税。该税负低于在中国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能税负。 (1)基本案例香港国辉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并持有杭州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份。中文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FC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持有香港国辉公司100%的股权。 2003年,儿童投资总基金(以下简称TCL)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2005年,TCL通过股权转让和新股认购获得了CFC 26。32%的股权。 2011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函〔2009〕698号),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交易并提供了一些相关信息。西湖区国家税务局接到原告函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 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批准:根据CFC和香港国辉的说法,在TCL公司间接转让杭州国一路桥公司股权的交易中,该交易仅在避税天堂或低税区注册。地区,并且未从事制造,分销,管理和其他实质性业务活动;股权转让价格主要取决于中国居民公司杭州国一路桥有限公司的经营能力评估;外国转让人转让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股权的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一项旨在降低中国公司所得税的主要安排。 。同意重新确认交易的资格,否认存在使用氟氯化碳的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作为税收安排,并对原告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西湖区国家税务局向TCL公司下发了《税收通知》,通知TCL公司从股权转让收益中间接转让杭州国义路桥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应当申报并缴纳企业收益。税。 TCL公司按照《税收通知》的要求缴纳税款。 2014年1月,TCL就《税收通知》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 2014年4月,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西湖区税务局的《税收事务通知》。 TCL仍拒绝受理此案,并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取消西湖区税务局针对TCL发出的“税收事项通知”。 (2)案例分析在此案中,CFC公司和香港国辉公司是否为安排征税的空壳公司是重要的争议之一。 CFC和国辉公司作为两家中间控股公司的定性直接决定了TCL公司。间接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将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视为一项税收安排,则该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TCL相信,CFC和国辉都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办公室空间和设备。其中,CFC签署了许多海外合同,对合同的对手方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开展了债券发行,债券上市,债券评级,审计,抵押品保管和债务利息支付等管理活动。实质性商业活动不是安排税收的空壳公司,CFC公司的成立要早于TCL公司。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审查应仅限于“成立”时间,而不是成立后的其他时间段。西湖区国家税务局认为,CFC和香港国辉公司仅在避税天堂或低税区注册,并不从事制造,分销和管理等实质性业务活动;目的是在中国境外筹集资金,为杭州国义路桥公司的成立和运营提供资金。 CFC公司除持有香港国辉公司并通过其控股杭州国义路桥公司外,没有其他实质性业务。 CFC公司和中国外汇公司全部用作税收安排,这种情况下的间接股权交易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法院审理后,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6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避免支付公司所得税。如果是强制性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实质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审查股权转让交易,并否认存在作为税收安排的海外控股公司。 “本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技术和程序规定,以及有关税务机关如何确定“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的实施规定税务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同时适用第698号通知第6条,这是合法且必要的,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了原告间接转让杭州国一路桥公司的股权的资格,否认存在CFC和香港国辉的存在公司用作税收安排,并根据原告对原告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98号法规,第6条。通过分析法院的辩论程序,不难发现中间控股公司是否为空壳公司以及该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它也没有明确确定合理的商业目的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此案中,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国家税务总局对该案的处理结果,并未完全回应原告的主张。此外,实际上,并非所有空壳公司都是避税安排,还有许多其他因素需要考虑,例如是否有可能提高集团内部的管理效率,是否考虑整合资源和促进外国竞争,是否本身就是假设某些生产和操作可能要等待。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为了法律和投资保护,批准要求,业务灵活性,外汇和其他非税收目的而成立中间控股公司并不罕见。为此,税务机关应给纳税人反证的机会。纳税人有权作反证,推翻了税务机关“重新资格”的前提。如果公司的成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简单地减少,推迟或免除税收负担,则不应将其视为避税工具。目前,合理的商业目的已在各个国家的反避税法规和税务相关实践中广泛使用,但尚无清晰详细的判断标准。英美法律体系中的国家使用判例来确定经济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一般性商业和抽象叙述用于合理的商业目的,所有这些都要求税务机关根据实质性征税原则做出合理的推断,这不仅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多的酌处权。权利,但还要求纳税人提高自己的税收合规性。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出台,国际反避税活动掀起了新一轮的高峰。用于合理商业目的的确定标准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纳税人与税收有关的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在增加。越高。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第7号公告的第4条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提供了明确的标准,这限制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纳税人还可以在实施股权转让之前预先计划,以防止采用Touch 4标准。当然,即使它们都不全部符合这四个标准,也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将被视为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而是指第7号公告第3条“有关判断合理经营的相关因素”。目的”和第6条“应将其视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仍可以更清楚地预见交易安排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并采取更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但,有效性低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规则的现状仍然无法改变。从实施税收的法定原则开始,中国应加紧和完善与确定合理的经营目的有关的详细标准,并加强反避税通用法规的建设。对于“走出去”的企业,中国税务总局建议合理安排企业的所有交易,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提高税收合规性,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例如,在交易安排阶段,记录交易的业务目的,对价和具体过程,同时分析交易可能产生的税收影响,并归档相关政策文件,以供将来的税务机关查询;在交易执行过程中,您应该及时评估总体经济环境和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对税收的影响;税务机关对交易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时,应对经济环境,税收政策,行业惯例等做出回应。对影响因素进行充分说明,并提交税务机关。必要时,您可以考虑与税务机关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进行税收预判,并避免在理解和税法风险方面的潜在差异。 -中国税务●【参加培训的人员】登记表【声明对象】 【资格证书】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