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单位发钱打入卡内再反钱,避税档

提问时间:2020-05-2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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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反避税的十大典型案例前言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没有“反避税条款”。但是,实际上,一些税务机关通过参考《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反避税规定,对自然人的某些避税行为进行了反避税调整。税务机关基于“实质性征税”的原则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突破了“法定征税”的限制,很容易引起双方之间的争议。在明税务局的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诸如不定期调查程序,时间过长(很多年以上),执法基础不足以及缺乏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等问题。 。 2018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下一次会议上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常务委员会致词。 “个人征税草案”的重点之一是增加了个人所得税中的“反避税条款”。这填补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预计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MingTax整理并总结了各地区税务机关披露的十大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并根据以下内容进行了简要分析:自己的实践经验。案例1: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跨境税收追回款1368万元”的报道(“深圳案”)。案件简介:一名香港商人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典型的“空壳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000港币。 2000年,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了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和运输,并建立了大量的仓储设施。经过近十年的经营,该子公司已形成了具有良好业务前景的品牌企业,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因此该公司的股票房地产市场具有很高的溢价。 2010年,香港公司将香港公司海外转让给新加坡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转让,转让价格超过2亿元人民币。税务公司之间在香港商人获得的转让收益是否要征税方面存在很大分歧。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为,转让的标的是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财产是深圳公司的资产。
鉴于香港公司在香港没有实质性业务运营,因此其大部分转让溢价应归因于深圳公司的资产增值。香港公司这种直接股权转让形式实质上是深圳公司的间接股权转让,而且人们怀疑存在重大的避税行为。在指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决定征税。全国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国内企业股权的间接转让,个人所得税为1368万元,已交存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结束了半年的跨境税收跟踪实现非居民个人直接向国外转移。该公司的股权,间接转移了国内子公司股权的税收突破。明税分析:无论是国税函〔2009〕698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仅适用于间接转让股权或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公司在中国的行为。在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中,没有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因此,深圳的案件征税的法律依据遭到了实践界和理论界的批评。 《个人税法草案》第八条是关于反避征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一)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没有正当的理由; (2)在实际税负较低,没有合理业务需要的国家(地区)设立的,由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居民个人企业,不得分配或者减少应当分配的利润。归于居民个人; (3)个人通过实施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得不当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必要时应当补税,并依法增加利息。 “个人税收草案”中的“反避税条款”无疑将为今后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同时,实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还需要更详细的程序规则和实质性识别标准,例如备案,调查和调整程序,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反避税个人所得税的权力,而考虑到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案例二:海淀区征征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土地税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案例2015年9月22日,
该案被披露。案例简介2014年10月,两名中国居民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第五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境外企业股权转让。根据相关规定,业务需要经过未结算的存储过程。为了确保准确的税收计算并保持谨慎,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要求纳税人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但是,两个纳税人出于各种原因而避而不谈,只提供了两页的合同摘要。本摘要中的“土地出让金”一词引起了税务官员的注意:外国企业的股权已转让,但从合同的角度来看,为什么交易定价协议是国内事务?税务官立即要求两名纳税人提供全套交易合同。合同显示,2014年8月,中国加拿大L和H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与中国居民Li和Wang签署了“ Z公司的整体股权转让协议”,这将由Z公司共同持有Z公司的100%股权。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被转移到在开曼群岛注册的M公司。加华L,H公司,李某和王某分别持有Z公司58%,30%,10%和2%的股份。本次交易的最终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1亿元。 Z公司在交易中转让的唯一子公司是其100%拥有的国内公司F公司,位于北京海淀区的A公司办公楼A是交易的核心资产。合同接近90%。 %的空间是关于F公司与A大楼之间的协议的。如果确定Z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则在海外注册的H公司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并且也应有义务在中国纳税。在对现有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海淀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分别确定了各方的工作计划。首先,确保将两名中国公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全纳入数据库。其次,交易的其中一方海外H公司存在明显的避税问题,并根据其管辖范围将其有关信息移交给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加拿大华人L持有Z公司58%的股份,Z公司是交易的最大受益者,并且涉嫌重大避税行为。经过充分的准备,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在得知加拿大加拿大人L进入该国后,送达了《税收通知》。就法律依据而言
之后,税务官员与L委托的一家知名执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几轮面谈。经过近9个月的谈判,加拿大L最终同意对来自中国的收入补缴4651万元人民币的税款。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机关转交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H公司的有关信息以及股权交易的有关信息后,迅速与该公司联系,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H公司表示,它与税务部门积极合作,并提供了相关信息。根据国税函【2009】 698号文件,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认定H公司在境外注册需缴纳税收1215万元。面试后,公司还缴纳了税款。至此,本次股权交易应交税金共计6853万元,已全部纳入数据库。明税分析:如本文开头所述,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没有“反避税条款”。国税函【2011】 14号是针对个别案件的答复。它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以及是否可以用作海淀市税务局的执法依据还值得商bat。但是,报告中提到,调查人员通过对国税函【2011】 14号的引入背景,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的深入研究,认为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定的情况下,制度还不完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是堵塞征收管理漏洞。在将国家税与地方税分开的背景下,地方税与国家税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也为纳税人创造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逃税的空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方税务部门发现还有一家非居民公司在中国间接转让该公司的股权时,该案立即转交给国家税务部门以确保该行为的税收。目前,省级及以下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合并正在进行中。全国税收合并完成后,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交流将更加顺畅,无疑将大大加强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的力度。案例三:江苏首例居民间接境外股权转让案例“转让案例”披露了此案。案例简介2009-2010年,南京某海外上市公司的14个主要股东通过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FAB)-FA公司注册的离岸公司,将其海外上市实体Y公司两次减持6,500万股,减持5,700万股分享,
Y公司是在红筹模型上上市的海外注册公司。 “ FA公司是否分配给管理股东?如果分配,分配了多少?”经过搜寻,税务机关在Y公司境内子公司发行的两期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发现了重要信息:不到2000万元,公告还透露“ FA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收入主要来自投资收入,因此营业收入为零。”如果该公告披露该公司是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不是控股股份管理公司),则可以推断出净资产的减少是基于股东的分配。调查组还收集了这14名股东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但不包括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因此锁定了税收风险点。税务机关围绕“ FA公司在哪里减持股份到哪里去了”这一关键可疑信息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企业有关人员承认通过境外FA公司减持股份的事实,但解释说FA公司是管理的私人公司,不包括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声明可能不正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由公司内部层进行审查。严格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出错的可能性很小。该公司的另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两次减持的收益都保存在FA公司的帐户中,而没有分配给任何股东。在2012年,保留在公司帐户中用于减少持有量的资金被用于直接增加持有量。对此,调查组提出是否提供FA公司的资金流量以证明其说法。该公司表示无法提供,此案陷入了麻烦。为了弄清事实,税务机关围绕股权结构和境外上市公司变更对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FA公司归还的内部报表“减少了控股收益”。 2009年和2010年。该表显示:2009年,有一部分人返还了部分股权收入,2010年有7人,2010年有10人。并且当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只能提供税收抵用券来获得这部分外汇支付。因此,已汇出的部分收入已按照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证明FA公司已经分配了股东,但是减持股票的部分收益并未汇入该国,而是留在了股东的海外账户中-调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经过多轮谈判,
纳税人承认FA公司减少了其股权收益分配的事实,并愿意依法对海外股权削减收益进行申报和纳税。经测算,应纳税额为1万元,扣除已返还的税款7350万元后,应纳税额为1万元。明税分析:关于案件的处理,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反避税策略:策略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际管理机构的原则,Y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公司,然后可以建立中国税务机关的管辖权。如果是这样,则该转移将成为非居民公司FA向居民公司Y的转移。Y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中的风险警告表示如下:“公司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管都住在中国,公司的资产和上述人员的资产几乎全部在中国。”可以考虑当Y是一家海外上市公司,并且确定Y公司是居民纳​​税人时,它将导致更复杂的税收问题。主管税务机关未采用此策略。策略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际管理机构的原则,将FA公司识别为中国居民公司。但是该计划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对华侨控股企业注册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规定,华侨企业参照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集团,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在海外注册的企业。 FA公司的投资者在中国有14位自然人。最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采用了居民自然人管辖权的原则-尽管FA公司将Y公司转让给非居民,但FA公司的管理股东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为了进行分配,中国税务机关应行使税收管辖权。有效获取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是税务机关成功征税的关键。案例4:首例外国人将华裔居民身份转换为个人所得税回避案的案例:2015年底,海淀国税局国际处收到了一名华裔美国人的申请。 Z签发2011-2014年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申请材料显示,Z先生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北京工作,自2006年以来一直担任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的CFO(首席财务官)。
在查阅这些信息时,国际科在H和W区发现了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证明。该证明显示,Z先生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共缴纳了税款。已申报并缴纳的17笔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5200万元,单笔税额最高为3100万元。各地如此庞大的纳税证明书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经过调查,这是尝试使用地方财政退税政策通过税收筹划逃税的典型案例。这也是税务机关开始怀疑并通过纳税证明加强征收和管理的成功例子。经过近两年的调查,证据收集和采访,在2017年底,北京首位外国人撤销了使用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申请,以结束个人所得税避税案。明税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人申请成为中国的税务居民,并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全球收入,然后将其申报地点运至有退税政策的地方避税。目前,为了支持欠发达地区或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中央对西部大开发区实行了1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对新疆的鼓励产业实行了五年免税。同时,根据招商引资的目的,地方政府还制定并颁布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或激励政策,例如对部分保留的地方退税。个人所得税支付。地方优惠政策的存在,不仅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还造成了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导致其他地区(如近年来有许多影视公司。金融公司在喀什和霍尔果斯注册了新公司。自今年年初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在一定程度上启动并监督了喀什和霍尔果斯公司的税务检查,以纠正这种几乎不受控制的避税/逃税行为。随着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实施和实施,使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个人所得税也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督检查。案例五:海外上市公司分红代征个人所得税案例简介:H家电公司(以下简称“ H公司”)是香港,澳门,台湾的独资企业,H公司原为批发站。继续放手
在上市之前,H公司通过一系列股权重组达到了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并最终于2010年3月正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董事长A是国内居民纳税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一家全资控股公司英属维尔京D投资发展公司。 D公司持有开曼C投资控股公司24。59%的股权。 C公司的其余股东均为外国投资者。 C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持有香港B投资控股公司100%的股权,而B公司持有H公司100%的股权。从C公司的公告中可以明显看出,所有业务H公司2010年的业绩是盈利的。为了确保投资者的信心,它决定在2011年分配人民币1。7分或每股2分。2011年,H公司派发了2200万元的股息。根据公司提供的验证材料和税务机关持有的公司外部信息,大部分风险点已消除。仅就2200万元的股利,A一直坚持认为股利资金已从H公司汇给了上市公司C。股权比例分配给了D公司在BVI公司中的股份,并已分配到D公司的帐户。 D公司没有再次向其个人分配股息。当税务机关要求A提供BVI中D公司的相关账簿时,它说B D中的D公司没有任何账簿或银行账户,只有一个香港股票账户,D公司的股利被存入这个帐号。上。税务机关进一步要求其提供该帐户的交易记录,A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该帐户。如果A没有提供,则当前的税收政策没有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不分配利润需要A支付这部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确认是否已分配股息来确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判断这些问题最快的方法是A可以提供D公司帐户的交易记录。否则,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国际信息交流获得这些信息,这无疑会影响税务机关的调查进度,调查再次陷入僵局。调查小组举行了一次特别会议,讨论如何进行下一步。经过讨论,决定从政协全国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开始,
更加注重个人信誉,重点在于攻击心脏,了解情绪和移动原因。这次,调查小组选择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承认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对这部分股息征税A,但是它将跟踪和管理该股息,例如申请对反税案进行调查届时,将董事会主席A放在风口浪尖,对于在海外上市的大公司而言,其社会声誉,尤其是董事长的声誉董事会,将对公司产生更大的影响。在当前情况下,税务机关仍有机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一旦启动了反避税申请或信息交换,税务部门将无能为力,因此请三思而后行。经过多次协调,A最终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通过自我声明,支付了2。288亿元人民币(2200 *(1-10))的486。88元(2200 *(1-10%)* 24。59%) %)* 24。59%)的部分已缴纳个人所得税97。38万元。明税分析:撇开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缺失,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是反避税案件调查的核心和关键问题。但是,由于收集和管理方法的限制以及获取信息的能力的限制,跨境反避税调查中的信息不对称将大大限制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能力。此外,在实践中启动国际信息交换的过程很复杂并且需要很长时间。另外,由于反避税案件的正式调查程序比较复杂,实际上,税务机关倾向于让纳税人通过“管理和服务方式”补缴税款。案例6朝阳市地方税务BEPS​​计划反避税案简介:2016年,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成功发现朝阳区某公司通过在避税天堂设立受控外国公司来转移利润的案例。 BEPS对受控外国公司的行动计划,并对它们进行反避税调查。经过朝阳区地税局的深入检查,发现第一笔交易的实时时间是2015年4月28日。香港H有限公司和维珍B公司签署了转让80%的协议维尔京B公司的股权。 (分三期付款,首期付款为人民币1。5亿元)。第二笔交易的实时时间为2015年5月5日。北京A公司的原始股东与香港S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交易价格为2105。84万元。甲公司的100%股权被转让。个人股东已经在朝阳区。当地税务局缴税。
维珍B公司通过在避税天堂成立的其他几家公司间接持有香港S公司的100%股权,第二次交易后,维珍B公司实际上间接持有北京A公司的100%股权。处女B的唯一控股股东徐先生是公司A的前控股股东Y的妻子。根据《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决议),甲公司和香港公司S实际上是关联公司,而第二次股权转让交易实际上是关联交易之间的关联。第一次交易为非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朝阳区地税局发现,两笔交易的实际标的为甲公司,与第一笔交易相比,第二笔交易的价格明显较低。公司A的原始股东Y及其妻子X可以通过在维珍成立受控制的外国公司B间接转让公司A的股权,而将股权转让的利润留在公司B中。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第一次转账的1。5亿元已通过贷款转入Y的个人帐户。朝阳市地方税务局认为,甲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参照第一笔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目前,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正在与甲公司,甲公司进行会谈。明税分析:从公案来看,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处理有很多不当之处:(1)明确提到在报告中该案仍在调查中。对于正在调查和处理的案件,税务机关直接对外披露并给出结论意见,这是不合适的; (2)税务机关认定,由自然人徐某控制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B公司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适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受控外国企业是指在实际税负小于12。5%的国家(地区)内设立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 ,并非出于合理原因不需要为业务运营分配利润或减少利润分配的外国公司。本条不包括仅由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公司; (3)在第一笔交易已完成并已申报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否以第二笔交易价重新核对第一笔价格?交易的交易价格。案例7:江苏徐州经常更换股东,以避免缴纳税款。 2017年6月,《中国税务新闻》曾经发布过徐州市通州地方税务局通过频繁增资,撤资和变更股东来处理的公司。
案情简介:2017年4月,徐州市通山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市综合税局移交的工商变更登记信息。经过整理,税务人员发现Z公司于今年1月4日进行了减资,涉及自然人和单位的减资1506万元,涉及股东人数的变化。然而,通山市国税局基本税源管理处每月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监测结果表明,该月没有Z公司股权变动的记录。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税务人员收集了有关Z公司近年来的商业注册和变更的信息。数据显示,Z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之间经常更改公司名称和股东:2010年,公司名称更改,同年7月再次更改,2013年再次更改。2011年,Z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从2变为4,并增加了1个法人股东。同时注册资本由806万元变更为1,506万元。 2014年,公司股东总数为6人,注册资本增至3000万元。 2015年,公司进行了减资操作,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减少到1494万元,公司股东从6人减少到2人。。。 2017年,公司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再次。 Z公司的上述变更是纯自然的巧合,还是故意的避税安排?考虑到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检查。在经过涉及法规和利益分析的深入交流后,Z公司负责人考虑了事实。原来,老股东退出后,Z公司给了一些补偿,但考虑到由于工商,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当股东变更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所以我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朋友来做一些避税计划。股东的注资,老股东的提款和提款掩盖了股权的转移,股东的频繁变动掩盖了股东的耳目,从而避免了因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税分析:与直接股权转让相比,通过增资,减资避税的隐蔽性更大。目前,许多地方工商,税务部门已经启动了常规的自动信息交换机制,使税务部门能够更及时地获取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税收信息,但缺乏对增资,减资方式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税法草案》在第14条中也明确规定:“如果个人转让股权进行变更登记,
随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未来股权转让的个人税收管理将得到加强。案例8徐州地方税务局对外国的“身份伪装”进行了揭穿,并寻求分红。 2017年4月,《中国税务新闻》发布了一个案例:徐州地方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揭穿“身份伪装”,否认潘某的“香港居民身份”,从而收回了428。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案例简介:江苏慧聪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6日,原始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注册类型为中外合资。股权结构为广东HC铝业有限公司的200万美元和澳大利亚HC铝厂的300万美元。没有有关香港投资的个人信息。 2014年底,澳大利亚HC铝厂将其股份转让给了Pan Mou,并增加了200万美元的资本。这样,江苏慧聪铝厂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变成了潘某和广东慧聪铝厂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广东华润铝业有限公司持有28。57%的股份,潘某持有71。43%的股份。该公司在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016年3月10日,江苏华润铝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某来到徐州市地税局,就外国人入驻时的证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咨询。向香港投资者派发股息。李先生说,2015年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172,65元。目前,有分发的意图。计划安排资金3000万元。香港个人股东潘某根据持股比例应获得2142。9万元。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外国人从中取得的红利收入应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签发免税证明。徐州地方税务局仔细审查了公司的业务档案,并将重点放在了Pan上。该公司的另一大股东是广东慧聪铝厂,其董事长是潘。香港离广东这么近,潘先生真的是香港人吗?税务机关改变了主意,开始核实潘的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他终于否认了他的香港身份。通过互联网找到的税务人员:潘先生,男,广东人,出生于南海大理市,广东慧聪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徐州市地税局委托公安部门查询潘先生的户口资料。 。
身份证号码为××××××××4335,男性,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通过以上工作,基本确定了潘先生作为内地居民的身份。那么其香港身份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潘先生获得的是“香港居民身份证”,而不是“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事务处发给没有居留权,只有权在香港居住的人的身份证。如果大陆人有此身份证,则意味着他或她的户口仍在其原籍国。他通过护照并通过,该护照也是中国护照。最后,企业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潘先生的个人所得税428。58万元被顺利地存入数据库。明税分析:早在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3】 6号《国务院关于批准发改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境外个人可获得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优惠。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未引用该文件。这可能是因为税务机关不知道该文件的存在。同时,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户籍信息在税务机关对潘某身分的最终确认中起着关键作用。这再次证实了在反避税案件中获得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的能力的重要性。 《个人税法草案》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其他政府机构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身份和有关税收的信息。该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财务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和银行帐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安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其他特殊扣除信息”。案例9以个人账户频繁交易为目标,上缴税款4000万。2018年1月2日,《中国税务报》宣布四川省首例反逃税案,涉及税收和银行合作个人所得税案情简介: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四个部门, 2017年6月,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税收,公安,银行等方面的“三反”工作。
眉山市一家商业银行根据《大额报告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有关自然人黄庆(化名)的关键可疑交易报告。与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信息交流平台将报告转交给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该可疑交易报告显示,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梅山市黄清某人在眉山市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共发生1904笔交易,累计金额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例如,其帐户中大量资金的频繁交易大大超过了个人结算帐户的正常使用。它的帐户没有设置资本限额,不能控制资本风险,而且是不常规的。而且,黄青的身份很复杂,是许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个人帐户经常与他控制下的公司帐户进行交易,资金通常快速流入和流出,具有明显的过渡特征。眉山市地税局接到该可疑交易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该报告进行了综合分析,同时指派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黄庆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过调查,检查人员确定,黄庆的个人结算帐户在两年内与45家公司进行了一笔资金交易。这些公司分别位于安徽,四川,北京,上海和重庆。持有股份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由黄庆控制或代理的七家公司位于眉山市。黄庆的个人帐户与这7家眉山公司之间进行489笔资金交易,占他们与公司帐户之间的资金交易总数。 26%,交易额达到22。1万元。审计人员通过分析从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黄庆与其控股公司之间的资本交易频繁,资本交易规模与其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规模不符。很可能会获得工资和股息。股息和股权转让收入以及其他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眉山市地方税务局掌握了以上信息后,采取了“自查+面谈”的方式。最终,纳税人分别于2017年7月和2017年9月和9月分红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2200万元。还制定了支付方案,计划于2018年2月底前分期支付剩余的1800万元税款。 。
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督制度的意见》,明确了“三反”工作促进方案。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正是通过与眉山市人民银行的深入合作,挖掘金融大数据中与税收有关的信息,针对高收入,高净收入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审计。的自然人身家,并补缴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该案在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将来,如果税库信息交换正常化,将给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的个人税收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案例10:跨国情报交换引发高收入移民转移和税收追回3474万元2015年10月27日,《中国税务新闻》刊登了一篇文章,《跨国情报交换引发高收入移民调查和税收追回3474万元》 。据报道:有5处豪华物业,6部豪华车。。。中国移民夫妇及其不一致的低收入纳税申报引起了移民国的注意。广东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移民国发出的跨境信息交流请求,经过两年半的调查,终于找到了党的股份公司的隐性股东,追回个人所得税3447。3万元。依法。案例简介:2012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中国国际反避税中心(JITSIC)代表处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援助请求,希望我们能够提供在中国的X和L移民的收入和税款。 。 X和L夫妇最初来自中山,于2006年12月移民到C国,一直向低收入的C国报税。但是,C国税务局的信息显示,X和L在中山市购买了5处豪华物业,6辆豪华汽车,3处财产和2块土地。 X银行帐户在同一时期内有大量从中国亲戚那里转移的资金,且转移频率高且金额巨大。 C国税务局怀疑这两个人未如实申报其在中国的财产和收入,并怀疑有避税行为。因此,他们通过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向中国发布了特殊的税收信息,要求他们协助检查这对夫妇在中国的收入和纳税情况。根据C国的情报线索,调查涉及当事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13家公司。这些公司分布在中国的三个省中,其中8家在广东省,并且都在管辖范围内中山市。接到情报调查任务后
制定工作计划并扩大调查网络。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通过收集管理信息系统,迅速掌握了有关信息的当事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状况,纳税申报状况等基本数据,并发布了协同检查文件,该市公安,土地,工商,银行的有关单位,要充分了解X夫妇和L夫妇的出入境状况,资产购买股票,股权和资本流动信息。税务局工作人员通过整理,核对和收集大量信息和数据的统计数据,逐一研究了丙国提出的核查要求,并按时完成了信息核查和报告答复。在此基础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特别工作组扩大了情报的使用范围,以进一步调查涉嫌涉税人员是否在中国。特别工作组进行了案头分析,分析了X和妻子的家庭亲属2009年至2011年的纳税申报表,分析了两方的借款合同等,并评估了其借款能力的真实性和借贷行为。另一方面,工作组追踪了资金来源,重点是分析X母亲的银行帐户的大量收支记录,筛查并锁定可疑企业。同时,对通过核查和纳税申报发现的情报信息相关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最后,工作组获得了关键信息,即X妈妈是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并且公司向X妈妈转移了大量资金以从中借钱。为此,工作组检查并查阅了相关公司2005年至2013年的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以验证X的母亲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经过反复调查和取证,可以肯定的是,X的母亲在借贷的基础上长期借入了自己隐蔽的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收入,然后将其国内投资收入通过香港逐步转移到了C国。多个家庭成员的香港银行帐户。事实。根据有关规定,中山市某企业的实际投资者X母公司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尚未用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应视为企业的股利分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特别工作组要求企业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代扣代缴X母亲的个人所得税,共计3447。3万元。明税分析:此案是中国税务机关收到另一国要求交换税务相关信息的请求。
但是,在现有的国际税收体系下,跨国国家之间与税收相关的信息交换不是自动的和有计划的交换,而是基于双边税收协定或双边信息交换协议的。这种机制导致跨境信息交换效率低下,程序复杂,耗时长,从而难以有效打击跨境避税行为。 2014年,为了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和打击跨境逃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自动交换与财务帐户相关的税收帐户信息的标准(“ CRS”)。中国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加入CRS协议,承诺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并将于2018年9月首次进行信息交流。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中,中国对高收入和高净值个人的个人税收监管将继续得到加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目前没有退税和清税的规定,导致对自然人在事后改变国籍的个人进行更多的个人税收管理。将来,如果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撤回和遣返的规定,它将对高净值个人的迁移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