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里呆了400多天的王庆军坚持认为,他的前律师孟凡亮应受到法律制裁。王庆军今年64岁。他从1990年代开始从事业务,并且在山东淄博和潍坊从事化学业务。他的名字下有许多企业。孟凡亮比王庆军小十岁。事故发生前,他曾任山东天炬律师事务所董事。他拥有淄博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法委员会委员,市检察院监事等职。“省级优秀律师”是有二十多年执业经历的老律师。 。 2015年,武汉市公安局高调逮捕了两名淄博普通老乡。当年,业务合伙人习强在武汉报道,王庆军挪用了1亿多元。武汉市公安局在潍坊到武汉逮捕了王庆军等人,并将其拘留,逮捕和起诉。此事最初是外界未知的,但后来由于法律界对武汉公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引起关注。被拘留400天后,王庆军被保释候审,此案移交给山东省潍坊市管辖的青州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于证据不足,他最终没有受到起诉。王庆军被拘留期间,其儿子王永刚热情洋溢地将其父亲救出,并被朋友转介给孟繁良律师。王永刚委托孟凡亮为王庆军辩护,王庆军本人授权孟凡亮以书面形式代表孟凡亮与他之间的所有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让王庆军“尽快出来”。孟繁亮在接受委托后,一方面提出了保释候审的申请书,法律意见书和反对案件管辖权的申请书。另一方面,在王先生及其儿子的同意下,他前往武汉和淄博达成了双方的和解协议。孟繁良认为,这两条路线的努力将有助于争取王庆军的自由。他认为,王庆军是公民自助行为,无罪。武汉公安没有管辖权,但此案涉及跨犯罪分子和罪犯。与习强和解将有助于一揽子解决争端。孟繁良因此锁定了二十多年来最大的账户-接受佣金后,王永刚收取了一百五十万元的律师费。后来,王永刚随后将超过1200万元汇入了孟繁良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但此事的进展并不像王家人预期的那样。武汉市公安局并没有立即撤诉,王庆军一开始也没有获得保险。相反,他被武汉检察官逮捕,审查和起诉,但法院最终以无管辖权为由撤回了该案。随着法律拘留期的结束,王氏一家人认为,孟繁良所要求的巨额资金是“纯欺骗性”。王庆军更不愿接受的是,在看守所期间,为了获得习强的理解,他签署了习强在孟凡亮领导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同意王庆军不仅应返回“拨付”的资金超过1亿元,同时还赔偿3500万元,撤销民事诉讼,赠予股权,将公司的收益返还给对方。协议签署后不久,王永刚将一亿多元转入西强的账户。王庆军坚称,这些“不平等条约”不是他自愿签署的,王家的“极其沉重”的金钱损失也是孟繁亮与习强串通造成的。他在保释前半个月给王永刚写了封信。在信中,他称孟凡亮为“内心鬼”,欺骗他认罪,并要求王永刚释放对孟凡亮的委托。走出拘留所后,王庆军更加相信自己的判断,王家向淄博警方报案。 2018年2月9日,孟繁良因涉嫌诈骗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捕。 2019年1月17日,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以起诉状告孟繁良,以蒙骗王永刚五次诈骗罪,共骗取王永刚1200万元,以保释候审,修改审计报告,然后将茶费交给代理商。 2019年11月1日至6日,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三个半天。这项涉及律师执业规范的法庭审判吸引了一百多人观看,其中大多数是律师,甚至有一些人赶赴北京。检察官和辩护人在法庭上激烈对抗。王庆军和其他六名证人出庭,检察官在法庭上发挥了部分录音证据。最后,他建议法院判处孟凡亮有期徒刑14至15年。受害人王永刚的律师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成小路的律师说,孟凡亮作为执业律师,以欺诈罪名诈骗了他的当事人,并要求法院对孟凡亮定罪。孟凡亮否认欺诈行为,并拒绝认罪。他说,他已经履行了尽职的律师职责。他来淄博和武汉往返50多次,会见了王庆军,寻求了对受害方的了解,向案件办案机构提交了法律意见,并尽力解决纠纷。收费也是合理和合法的。孟凡亮表示,他和王永刚最初约定1500万元律师费,先签订了150万元的律师费合同,随后又签订了1000万元的合同,余下的350万元合同仍在等待王永刚标志。孟凡亮甚至否认自己是“内鬼”,他不仅没有强迫王庆军签字,而且还从律师的角度提醒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利润损失,并提醒王庆军他可以提起诉讼在一年内取消和解协议。北京德和恒律师事务所的韩克律师和山东博君律师事务所的王刚律师为孟凡亮辩护。两人说,孟繁良和王永刚建立了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尚不能确定他们收取律师费和履行代理义务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以确定孟繁良的欺诈行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当言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的疑问,不足以证明孟凡亮有罪。 “王庆军与习强之间的经济纠纷引发了商业战争,是他和孟凡亮先后陷入刑事指控的根源。王庆军从化工开始。2004年,他和他的朋友资助了成立青州奥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恒发),王庆军出资240万元,占股80%。法定代表人:王庆军于2012年决定与以大股东习强为主要股东的武汉凯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凯森)合作,青州恒发拥有甲基丙烯醛的原料优势和生产基地。武汉凯森声称拥有水解甲基烯丙醇的技术,可以帮助前者进行技术创新,在合作开始之初,武汉凯森表示将力争三年内与青州恒发上市。但是这种合作看起来很美。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规定,武汉凯森将在青州成立新公司,以收购青州恒发,王庆军将增资以投资武汉凯森。协议还规定,收购对价为7000万元。协议生效后,武汉凯森将先支付1000万元。剩余的金额将由税后可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的80%偿还,但未约定任何时限。该协议规定,协议生效后,青州恒发将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和预购尽职调查。经过初步审核和尽职调查,双方将签署资产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未成功通过后,无法成立新公司,但不影响合作进度。 2012年7月,两家公司签署协议,以1000万元的价格完成股权转让,青州恒发的股东变更为武汉凯森。王庆军很快以98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武汉凯森25。08%的股份,青州恒发改变了所有权,但仍由王庆军和原团队管理。武汉凯森曾告诉《财新》记者,王庆军将作为武汉凯森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派往青州恒发,将继续负责青州恒发的业务,在财务上执行武汉凯森的财务体系,并每月报告财务数据,付款必须支付给武汉凯森。收购结束时,青州恒发获利2900万元。根据双方与武汉凯森的财务协议,青州恒发按时提交了财务报表并上缴了公司利润。但是之前的节奏恰好与摩擦增加有关。武汉凯森表示,向青州恒发转移资金变得越来越“不可能”,而青州恒发表示,武汉凯森的收购是“一只空手套白狼”。 “它用青州恒发的收入支付了购买款项。该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欺诈和不公平的。”双方从合作转向反对,“阴阳合同”浮出水面。 2014年7月,王庆军敦促武汉凯森在月底前还清剩余的7490万元股权转让款。对方答复说,已按照约定的对价全部支付了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已完成了工商转让和公司移交的手续。青州恒发的律师周庆华的律师曾对财新说,股权收购中有阴阳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是所谓的“阳合同”。当时,武汉凯森支付了上市费用,并少付了股权转让税。 ,特意将总估值减记为1000万元,经青州恒发审计评估后,重新确定实际股权转让价格。经过武汉凯森近半年的评估,库存和审计,最终确认青州恒发的全部股权价值为8490万元。武汉凯森表示,股权的实际价格为人民币8,490万元,作为避税的资产转让价格。这称为“阴合约”。据律师介绍,由于“阴合同”并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因此未就青州恒发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支付时间8490万元,交付时间达成协议,但在武汉资产存量表上没有达成协议。以及青州恒发资产转让的证据,有关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存在。武汉凯森方面否认了这一说法。两党之间的关系彻底破裂了。王庆军首先通知武汉凯森终止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然后提起民事诉讼,称武汉凯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并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作为反击,武汉凯森罢免了王庆军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青州恒发总经理。王庆军随后向青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初,法院裁定撤销青州恒发的工商变更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恢复为王庆军。双方的目的都没有实现,情况进一步扩大,直到使用了犯罪手段。 2015年6月,武汉凯森向湖北警方报案,指控王庆军占用了公司的销售资金和涉嫌犯罪的承兑汇票。武汉市公安局对王庆军等人进行调查,发现王庆军已指示两名财务人员挪用青州恒发的1。07亿元资金,并将其转移至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一个月后,武汉市公安局刑警去了数千英里外的山东青州,将王庆军带走。实际上,在武汉警方之前,武汉凯森公司首先以王庆军涉嫌侵占罪和诈骗罪向青州公安局报案,但另一方则以案情为由拒绝提起诉讼。经济纠纷。选择在武汉举报之前。 (请参阅《财信周刊》 2017年第38号,“千里追击股东”)。王庆军被捕1500万元后,企业和家庭都失去了骨干。其子王永刚救了父亲。 38岁的王永刚在庭审中表示,他最初邀请三名律师在武汉见面以营救其父亲,但没有消息。王永刚非常着急,发现了他的同学薛志勇,后者向他推荐了孟凡亮。下一个“老仁”故事出现在两个不同的版本中。第一版来自孟凡亮。他向法院供认,2015年8月,王永刚与王天军案的山东天举律师事务所建立了代理关系,该事务所任命孟繁亮参与王庆军的挪用资金及相关民商事事务。当时,王永刚和孟凡亮同意代理费为1500万元。由于王永刚不能一次付清大笔款项,也不愿让别人知道代理费的数额,孟繁亮还担心要为天聚收回代理费的麻烦,而不是与王永刚签订收费合同。代理费1500万元,王永刚签定了收费合同,每支付1500万元代理费。王庆军案涉及刑事和民事起诉,情况更为复杂。孟繁良说,过去一年来他往返武汉和淄博近50次,力求习强的宽恕,并已向案件处理机构递交了保释申请书,法律意见和诉讼请求。申请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与该代理人一起行动。武汉律师朱元超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孟凡亮解释说,王永刚与王永刚就律师代理费协商1500万元后,于2015年8月与田菊签订了150万元的酬金合同,并支付了150万元人民币;两家公司先后分别支付了300万元,600万元和100万元,并于2016年8月签署了1000万元的服务费合同。上述1150万元已汇入天驹的财务账户。关于最后一笔费用,孟凡亮回忆说,2016年8月的一天,他接到武汉律师朱元超的电话,得知王庆军可能会由案件处理机构保释。他立即通知王永刚,并要求王永刚每天早上购买第二张从青岛到武汉的通宵机票。第二天,孟繁良和王永刚抵达青岛机场。在登机之前,王永刚安排财务将500万元的律师费汇到了天驹的账户上。之后,孟繁良将朱远超的28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费用中的280万元人民币汇入了朱远超的个人账户,其余20万元人民币根据与朱远超协商后的税款留在了天驹的财务账户中。那时候。 500万元中的其余200万元用作孟凡亮的律师费。根据孟繁亮的供认书和有关文件证明,王永刚从被委托王庆军保释待审之日起,共支付了1350万元。孟繁亮和王永刚相继签订了律师费合同,金额为1150万元,剩余的合同费用仍在等待王永刚签字确认。然而,此后,孟繁良多次与王永刚联系,直到孟繁良被淄博警方拘留后方未得到回应。孟凡亮在法庭上说,他不仅不骗人,还应该向王永刚追讨剩余的150万元。孟凡亮的五项欺诈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欺诈行为。但是,当他听说孟凡亮说,这笔1500万美元的代理费最初是由双方协商达成的时,坐在受害者座位上的王永刚不管法院纪律,都脱口而出“废话”。王永刚在法庭上的另一种说法直接指出了孟繁亮的欺诈行为,也符合检方对孟繁亮的刑事指控。起诉书列出了孟繁亮涉嫌的五个欺诈事实,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在审判中,王永刚表示了欺骗。检察官出示证人证词并记录证据,另有六名证人出庭作证。检察官认为指控很明确,证据确实足够。起诉书指控孟繁良第一笔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2015年8月下旬,孟凡亮去武汉与王庆军会面,并告诉王永刚,他在武汉公安局找到了三名警察。他们可以帮助王庆军获得保险,但他需要收取300万元的感谢费。 “但是这些人建议让我把钱叫给孟凡亮的律师事务所。对方只有在看到钱的截图后才能这样做。” 8月31日,王永刚通过同班同学薛志勇的公司划转了300万元。孟繁良的律师行,但后来没有做,孟繁良叫这件事来承担风险,这300万元算作他不予赔偿的赔偿,王永刚很不情愿,但不得不同意。王永刚的律师程小路在法庭上说,证人李在调查阶段也作了证词,说孟凡亮曾提到处理此案的武汉警方可以给王庆军保释,等待审判。将带来300万元的收益。李的原话是:“孟凡亮说,他邀请武汉市公安局三名警官共进晚餐,并给了他们一万元现金。他们答应王庆军申请保释候审,并收取一定费用。 “ 300万元的欺诈行为就不能成功。”“ 300万元欺诈的事实也通过王永刚和他的朋友之间的对话录音得以证明。交易的银行收据还显示,王永刚将300万元转让给了天驹,以作借款之用。 “如果确实是律师费,为什么不只是将其用作律师费并写成贷款呢?”程小路问。起诉书称,孟繁亮的第二次诈骗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修改王庆军案的审计报告并删除其不利内容。 “ 2015年11月的一天,孟凡亮让我去他的办公室。他取出USB闪存驱动器并打开了一个文件,说这是我父亲公司的审计报告的初稿。他是武汉人,他的审计报告中有很多对我父亲不利的事情,相关人士说,一些不良证据可以删除,但需要600万元的福利费,孟繁良问我把钱汇到天驹的帐户。截图显示给武汉人,对方会处理。”王永刚说,他要求薛志勇将600万元汇到天驹的帐户上。 11月16日和12月7日。 “汇款后的几天,孟凡亮让我再次去他的办公室,说已经给武汉打了600万元。他给我看了一份文件,说这是我父亲公司的最终审计报告。已删除,“王永刚还说,2016年1月和2月,孟繁亮向他展示了办公室的两份审计报告,”我利用了他未能用USB存储器秘密复制这两个文件的优势。 “除了王永刚的证词外,证人李某和证人魏某也出庭作证。起诉书称,孟繁良的第三次诈骗案为二十万元,是用于向该人支付茶费的。王永刚说,2016年3月左右,孟凡亮告诉他,一群人要他5000万元,并在看守所里制作了王庆军的录像带,孟繁亮说,王庆军肯定会孟繁良提出不愿意给这么多钱,于是拒绝了对方,孟凡亮提议王永刚给他20万元的茶水费,之后,王永刚让薛志勇转给孟繁良。王永刚提交的文件显示,他和薛志勇讨论了此事,并告诉薛要没收这笔钱,孟凡亮辩称,这20万元确实打在了他的账户上,但目的是要定罪。为王庆军在武汉受监视的租住房屋支付的金钱。检察官说,20万元的房租比武汉当地的房租高得多,孟凡亮的辩护并不可信。起诉书指控孟繁良第四次诈骗罪,金额为80万元,用于支付武汉律师朱元超的关系业务费。王永刚说,孟凡亮的假想人可以要求他要求赔偿2000万元。为了运作,孟凡亮随后将100万元汇入了李某某的银行卡,后者又将20万元汇入了朱元超的账户。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孟繁良诈骗80万元。确认了薛志勇和王永刚的通话记录,王永刚和孟凡亮的通话记录。程小路在法庭上树立了榜样。在孟凡亮与王永刚的对话录音中,孟凡亮提到:“上一次我们与习强谈了约7000万,我们讨论可以用2000万元解决,还能用他的7000万元吗? “当王永刚进一步问对方是谁时,孟凡亮睁开眼睛说:”如果你是这样,我们就不能谈论它。我对他说,操纵它的人就是那个人。老朱在寻找。“书中指控孟凡亮第二次骗取了200万元人民币,并说他以必须花钱找公安人员成功释放人为由,欺骗了王永刚。检察官声称,指控的事实包括王永刚的陈述和王永刚与孟凡亮的谈话。录音是相互证实的。2016年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对王庆军案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退回起诉,孟繁良告诉王永刚,他必须将钱花在起诉书上。公安机关为了能够顺利释放该人,要求王永刚随时准备动用500万元。王永刚说,王庆军案因缺乏管辖权撤回后,孟范亮作为执业律师知道拘留应依法释放,但习强等人仍将释放。 。结果,他被骗了500万元,让王永刚相信这笔挽救生命的钱被砸了。孟繁良向朱元超捐款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由他亲自控制。在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录音中,孟凡亮要求王永刚抓紧时间准备500万元。 “随时使用它,请对方至少拨这个号码,其中三百万元是老朱的电话,两百万元是他本人的电话。有了这条电话,既然两军在一起,我们必须“在第二天王永刚与朱元超之间的通话记录中,当朱元超通知王永刚他要寻求安全并询问王永刚何时到达武汉时,孟凡亮抓住了这笔钱。”朱元超立即确认孟繁亮有没有免提时,孟繁亮回答说,如果没有打开免提功能,朱元超告诉孟繁亮,手续实际上是昨晚完成的,大家出来了。朱元超根本没有提到汇款,孟繁亮突然说:“我会让它“打我的帐户”,这显然是故意告诉王永刚欺骗王永刚汇款的。”程小璐说表达他的意见。犯罪是否构成孟凡亮不承认上述五项诈骗罪。他坚持说,这1500万元是王永刚同意的律师费。孟繁亮的辩护律师韩科说,检方的指控逃避了孟繁亮和王永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孟繁亮的代理行为。他指出了孟繁亮在此过程中的不当言行。提供法律服务,避免了孟和梁。受害人之间完整的法律关系的全貌,以及不清楚的事实和不足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韩珂分析说,三笔费用合同可以证明王永刚与山东天举律师事务所形成了150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协议,五张银行票据可以证明除所谓的20万元以外的所有其他费用均已进入律师的管理或控制。 。的银行帐户没有输入孟繁亮的个人帐户。在三笔费用合同中,有150万元被确认为被告孟繁良的律师费。签订了1000万元的服务费合同,并亲自签署了“ 1000万元”的合同。在韩科看来,公安机关从孟凡亮的家中找到了一封给武汉市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书,向武汉市公安局提出了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王庆军案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王庆军案中的大量法律文件,例如民事诉状,确认了孟繁亮提交的法律文件,例如对武汉司法机构的强制措施变更申请和管辖权异议,并与另一方一起参与了调解。并获得了保释金,等待当事人的审判和轻刑。很多代理工作。辩方还辩称,在这种情况下,音频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检查违反了法定程序,并且其合法性存在重大缺陷,不应将其用作证据。韩珂和另一名辩护律师王刚均表示,王永刚声称,本案中的录音证据来自所用手机打开的自动录音功能,然后将其转移到其两个计算机硬盘驱动器和一个用U盘和两台计算机硬盘保存,记录数据基本相同。调查机构从计算机硬盘和U盘上取回了录音的证据,但没有按照《关于处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和审判若干问题的规定》扣留或盖章。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负责。原始存储介质也没有说明无法占用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储位置,未使用该存储介质前后的条件以及电子装置的完整性检查值计算数据未计算。辩护人已向法院申请法院排除上述非法记录证据,但法院并未以记录证据不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内为由而开始排除程序。在此案中,评估结论证实,王永刚提供的182张唱片没有被编辑,被告孟凡亮陈述了15张唱片。但是,辩护律师认为,在检查材料和用于识别的材料的收集,提取,保存和检查中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并且不能保证记录证据的整体完整性。对时间,位置和全面性存在疑问。检查材料的非法性使得难以保证客观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王永刚在报告发表一年多后将录音音频提交给了调查机构,并在法庭上说他已经对录音进行了分类和选择。他还说,他已经为录音机构移交了两部手机,并提供了一些手机。提前录制。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不清楚王永刚进行了哪种排序。 “汉科认为,录音证据本身是有局限性的,但这仅仅是双方交换内容的一部分。它不能反映出交换前后的客观情况,是否有任何变化,也无法确认是否是呼叫人的真实含义,还不能最终确定。证据:王永刚的律师程小路辩称,他不能否认记录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为王永刚已经整理了记录材料。王永刚提交的录音材料连贯性足以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程晓露说,孟繁良借用律师身份进行欺诈,起诉书中指控的五项欺诈事实得到了充分的证据,尽管孟繁良拒绝了。根据王永刚的陈述,证人的证词,电话录音等,他认罪,足以恢复欺诈程序。目前可以证明的证据已经完善。孟凡亮以什么名字和根据是什么,是从谁那里得到的,是为了什么,如果不是出于个人的经验和感受,那么许多事实和理由是无法通过虚构的来捏造的。在成小路看来,“孟凡亮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非常明显,而且行为也不令人满意。”它不能通过捍卫其履行职责,签署一项收费来否认欺诈行为的性质。合同,并打入律师事务所的帐户。审判于11月6日下午结束。法院没有在法庭上宣布判决。争端的结束方式王庆军说,他怀疑孟凡亮在看守所期间与对手串通,欺骗他签署了和解协议,并恶意侵犯了他的利益。王家的律师还试图向法院证明,孟繁亮与习强共谋损害王庆军的利益。程小路说,孟凡亮除了以让当事人撤回诉讼,捐赠财产和赔偿对方损失等一系列行为外,从未与作为代理人的民事法官进行过任何交流。与武汉凯森就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所发生的争议,并非与武汉凯森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有关,而是由孟凡亮让青州恒发撤回其有利于他的民事诉讼,拖延了战斗机,而孟凡亮仍在王庆军案中。在另一起相关的刑事案件中,同时作为双方的代理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损害了王庆军的利益。但是,辩方反对法院达成纠缠和解协议。韩克提出,和解协议的签署背景与对孟诈骗罪的指控无关。受害人盯着和解协议,并没有排除试图通过缔结犯罪手段摆脱内部困境的不道德动机。他指责最初被授权履行代理职责的律师,并利用案件结果推断该律师的代理策略是否是恶意的。这样做歪曲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无缘无故地指责律师。韩珂说。据了解,2017年,王庆军离开看守所后,再次向武汉凯森提起诉讼,要求股权协议。 2018年底,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协议无效,双方之间的股权纠纷告一段落。王庆军为和解协议支付的逾1亿元人民币无法从习强党那里追回。王庆军表示,他不会通过法律手段放弃财产。王庆军还于2019年10月向武汉市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程小璐表示,王庆军的案子后来未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王庆军说,武汉检察院不久前已通知他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经过400多天的错误逮捕和丧失自由,他的律师孟凡亮现在面临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酷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除了特定案例的是非之外,律师的法律实践确实需要法律界的关注。人们认为,这也是政治和法律机构滥用权力以及过度介入正常争端的后果之一。少数非法律师涉足其中以获得不当利益。公诉机关和法律机构滥用权力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由来已久,今天仍然受到批评。在1990年代,司法机构对于经济领域中的某些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感到非常困惑。这种困惑一直持续到今天。实际上,有两种突出的趋势:一种是在刑事定罪中,不构成经济犯罪的案件。调查;另一种是将显然不构成犯罪的犯罪视为犯罪。张建伟分析说,第一种趋势与治安执法水平低下有关,第二种趋势可能是地方保护。 “三角债务问题在1990年代很严重,公共权力的干预主要是为公司或个人债权人收取债务。其动机是要为此案获得佣金。如今,这是公共安全干预的重要原因。经济纠纷是地方保护,通常与具有经济脐带的高利润企业联系。张建伟说,公安机关可以对人员,财产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致命的是,确实有相当多的律师热衷于代理涉及此类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 “实际上,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规范,借助这种不规范现象和当事方的心理,“打官司就是要打架关系”,他们寻求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甚至欺骗当事方并侵犯当事方的权益。张建伟认为,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国家处罚权的延伸。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应严格限制行使公共权力。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也应严格遵守职责,并遵守法律界限。 (文/单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