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岛简称,避税岛科技公司

提问时间:2020-05-2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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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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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CRS(全球税收账户申报标准法案)即将大规模生效,中国将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本条款旨在要求金融机构收集和报告非中国高收入客户的海外资产中不再隐藏中国纳税居民(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帐户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很有可能会将由各个国家的税务部门进行交换。此外,对于个人客户而言,一个新的变化是,自该法律生效以来,您在开设帐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自我证明)。其次,在开户过程中,为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将与客户签订免责条款,要求客户作出承诺。如果将来他们的身份发生变化,则必须在30天内向金融机构声明。这个消息也迅速在拥有海外资产配置的人中传播,人们对CRS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CRS适合谁?首先,要与您一起普及CRS的概念。 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海外金融帐户税收法》(FATCA),该法律要求海外美国公民和向美国公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定期向美国税务部门提供服务。美国公民的海外账户状况减少了这些公民的避税空间。乍一看,其他国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好举动,而且他们可以赚钱。他们共同提出了一个全球CRS(通用报告系统),这意味着一个通用的税收报告系统。换句话说,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在联合起来打击逃税,参与国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将自动将其他国家纳税人的税收帐户信息报告给其税收管辖区。第一种类型的CRS应用程序组是拥有海外金融帐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即在中国境外拥有任何金融资产帐户的人,例如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年金合同和金融机构。股权/债务权等可被视为当地的非居民财务帐户,并可以与中国税务局交换信息。但是,不需要交换房地产,珠宝,书法和绘画等非金融资产,也不需要交换现金。还有一组在中国拥有金融资产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即中国的金融账户将被视为中国的“非居民账户”,其账户信息将被收集,报告和交换。税收居住国家。
首先,如果我现在取消保单并可以退款,无论哪种保单,只要我能得到一分钱,那它就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除了死亡赔偿金。其次,如果我无法从保单中提取资金,但可以将其用作抵押,那么它也值得现金使用。因此,基本的香港大型保险政策被认为具有现金价值。这是一个关键点,香港保险属于CRS声明的范围! 2。在非CRS参与国家/地区购买的保单无需声明,例如美国保单。但这仅意味着暂时无需声明,因为它并不排除美国将来可能加入CRS。其中,应特别注意的是,该政策的年金实际上属于CRS报告范围!还有一些目前尚未报告的病例。例如,世界上一些保险公司会向客户推荐一些长期残疾保险,以避免CRS。由于此类保险客户在保险期内无法取款,因此没有价值。只有在发生事故并且您无法工作时,该政策才会产生价值。但是,不建议使用此方法,因为OECD会随时更改其定义。强调每个人都非常关注的话题。对于企业家而言,其申报将在其公司注册地申报,交易所将涉及其高价值的账户信息(例如,香港需要25万美元,而超过180万港币属于高-值帐户),因此在报告时,应声明经常帐户余额和被动收入总额(例如股息,利息等)。需要申报吗?如何申报?首先,有必要判断该帐户是否属于非居民帐户。如果是非居民,则取决于其领土是否在声明范围之内;其次,这取决于他的帐户中是否有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因为CRS要求声明该帐户为有关所持有金融资产的信息。如果是居民账户,那么他从积极开展的生产活动(例如商品销售)中获得的收入不在申报范围之内。在这方面,我举三个例子:首先,假设企业家是一家在海外有业务账户的中国公司,而客户所在的公司从事工业运营。
如果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该公司属于一家运营公司,其营业收入帐户不在声明范围内。其次,假设企业家是中国居民,并且已经在海外(例如香港或新加坡)建立了公司,则仍要根据上述两个条件,首先确定香港公司是否为运营公司。如果是,则无需声明;否则,无需声明。如果不是,则必须声明。第三,假设企业家是中国居民,已经在某些离岸岛屿(例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建立了公司,并且该公司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并且是一家运营公司,那么CRS不会要求您暂时不需要进行信息交换。但是,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中国,则在税收和责任方面仍然存在某些问题。可以规避CRS声明吗?首先,让我向您解释隐瞒或误报您的税务居民身份的后果。被发现后,您将被列入有关调查的洗钱清单。香港法律规定,隐瞒或伪造税务居民身份的顾客将被罚款10,000港元。金融机构不仅将受到罚款,而且客户经理还将面临长达三年的监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CRS声明已成为许多人关注的话题。 1。首先,可以避免持有第二本护照吗?不必要。例如,尽管一位中国企业家持有第二本护照,但他的公司实际上在中国经营。他大部分时间也住在中国,包括也住在中国的家人。从税收角度来看,他仍将被视为中国的税收居民。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定居或居住了一年的个人为中国纳税居民。对于其他CRS签署者,对税收居民的识别条件是不同的,并且具有不同的重点。这主要取决于永久居民在哪里?还是您长期居住在哪里?还是您在某个国家居住了一段时间?在加拿大,除上述条件外,家庭成员还将受到关注吗?您有本地驾照吗?您在本地拥有财产吗?还有很多。在CRS系统下,国籍不一定是税收居民的信号。 CRS由其当前所在的国家/地区来判断。当金融机构确定要交换信息的特定国家/地区时,个人的税收居住身份的位置至关重要,因为税收居住身份的位置将决定提供税收信息的国家/地区。
有必要根据各国税法的规定,对在国内外停留的时间作出合规安排。 2。其次,我是否想避免通过持股来宣布CRS的风险?如果银行未发现股权,则实际控制人可以逃避CRS声明。但是,由于所有与帐户相关的出庭都是被提名人,因此被提名人可能会处于危险之中。然后,代表持有人所在的国家税务局将始终接收其海外公司的帐户信息,因此可以追溯到相关资产的来源(如何出国)和纳税情况。 3。最后,建立信任可以绕开CRS声明吗?在CRS下,信任基本上是无用的。因为信任的创建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都在CRS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但是受益人会稍微复杂一点,因为受益人分为固定受益人(明确分配多少钱)和任意受益人(尚未决定要分配多少钱)。固定受益人将在开始时包括在声明中,任何受益人将等待第一笔付款开始声明。有一种情况:如果受托人没有将钱分配给受益人,而是将其贷给了受益人,它可以绕开CRS声明吗?因为很难定义这是否是收入分配,我是否必须偿还借入的钱?多久?有偿还能力吗?一些律师认为,这是经合组织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的漏洞,很可能会通过相关条款加以补充。 4。引入CRS之后,如果客户在香港,新加坡或具有避税性质的离岸岛屿中将基于现金的保险单或基于股票的资金放入基于收益的产品中,是否可以逃避《 CRS法案》?这绝对是行不通的,因为使用CRS来打击这种行为。但是在非CRS成员国中,仍然有可能规避。 5。美国不是CRS的成员。如果您在美国开户并在美国存钱,那么您能解决所有问题吗?尽管由于涉及国家利​​益,美国目前不是CRS的成员,但美国拥有《 FATCA法案》。现在,客户前往美国开设帐户并存入资金。目前,只要美国加入CRS,然后在中美签署帐户交换协议之前(目前,中美都已签署框架协议),FATCA和CRS都不会要求它们宣布。 。但,
肯定会实施。假设有一个中国客户移民到美国,但资产必须留在该国,因此在中国建立了家庭家庭信托结构,财产被转让。但是,如果将来中美两国签署双边FATCA协议,这种家庭家庭信任会失败吗?目前,面向国内高净值客户的信托主要是离岸信托,以满足客户对资产保护,财富继承和税收优化的需求。其中,这种税收优化主要针对外国遗产税和赠与税,而不是所得税。根据现行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海外信托也有机会制定某些计划。回到CRS和FATCA,我们首先需要澄清两点:1。该客户是否负有税收责任? 2。此客户的帐户信息是否在声明范围内?但是,如果客户没有义务纳税,即使该信息已报告给税务局,也将无效。回到国内家庭信托,目前在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家庭信托,美国家庭信托在美国也不被视为一种信托结构。有必要申报甚至履行纳税义务。 2。根据《 FATCA法》,从理论上讲,这种信息交换通常是单向的,这意味着它将要求其他国家(例如中国)单方面提供有关美国境外美国税收居民的信息。方式操作,中方会同意吗?凭借中国目前的实力,它肯定需要双向发展。但是,除非美国改变当前的法律框架,否则这两项要求是美国国内法律框架系统的障碍。那么,对于修订后的法律框架与中美关系而言,哪个更重要?在这里,如果中国要求美国将来进行双向经营,而美国也同意这种做法,那么客户刚才提到的想法将没有效果。 3。目前,美国(例如美国和印度)以两种方式签署FATCA协议。因此,中美极有可能在将来签署双向的FATCA协议。 4。应当指出的是,中美之间已经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该协定还包含了双边信息交流的规定。 5。需要注意的另一点是,许多客户在美国建立了信托结构,然后使用该信托在新加坡,香港或开曼群岛投资,然后将信托本身定义为非CRS下的活跃金融实体。
即使美国未加入CRS,因为它是一个非活跃金融实体,但如果他在CRS成员国下拥有金融帐户,则该金融帐户的开户机构将在以下情况下渗透到该非活跃账户中:接受全部调整金融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仍将退出。近来,许多误解了CRS的人已经由保险公司的人员领导,因此上述信息可以提供给每个人以供参考,以免继续被误导。本文由清达创融金融投资与资本运营公司总裁研讨会组织出版。欢迎各界朋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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