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境外上市公司以股息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简介:H家电公司(以下简称“ H公司”)是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独资企业。随着发行的不断,批发站的规模逐渐扩大。在上市之前,H公司通过一系列股权重组达到了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并最终于2010年3月正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该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董事长A是国内居民纳税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一家全资控股公司英属维尔京D投资发展公司。 D公司持有开曼C投资控股公司24。59%的股权。 C公司的其余股东均为外国投资者。 C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持有香港B投资控股公司100%的股权,而B公司持有H公司100%的股权。从C公司的公告中可以明显看出,所有业务H公司2010年的业绩是盈利的。为了确保投资者的信心,它决定在2011年分配人民币1。7分或每股2分。2011年,H公司派发了2200万元的股息。根据公司提供的验证材料和税务机关持有的公司外部信息,大部分风险点已消除。仅就2200万元的股利,A一直坚持认为股利资金已从H公司汇给了上市公司C。股权比例分配给了D公司在BVI公司中的股份,并已分配到D公司的帐户。 D公司没有再次向其个人分配股息。当税务机关要求A提供BVI中D公司的相关账簿时,它说B D中的D公司没有任何账簿或银行账户,只有一个香港股票账户,D公司的股利被存入这个帐号。上。税务机关进一步要求其提供该帐户的交易记录,A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该帐户。如果A没有提供,则当前的税收政策没有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不分配利润需要A支付这部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确认是否已分配股息来确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判断这些问题的最快方法是A可以提供D公司帐户的交易记录,这无疑将影响税务机关的调查进度,调查再次陷入僵局。调查小组举行了一次特别会议,讨论如何进行下一步。经过讨论,决定从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成员身份开始。它在当地享有很高的声誉,并更加注重个人信誉。这次,调查小组选择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承认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对这部分股息征税A,但是它将跟踪和管理该股息,例如申请对反税案进行调查届时,将董事会主席A放在风口浪尖,对于在海外上市的大公司而言,其社会声誉,尤其是董事长的声誉董事会,将对公司产生更大的影响。在当前情况下,税务机关仍有机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一旦启动了反避税申请或信息交换,税务部门将无能为力,因此请三思而后行。经过多次协调,A最终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通过自我声明,支付了2。288亿元人民币(2200 *(1-10))的486。88元(2200 *(1-10%)* 24。59%) %)* 24。59%)的部分已缴纳个人所得税97。38万元。明税分析:撇开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的缺失,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是反避税案件调查的核心和关键问题。但是,由于收集和管理方法的限制以及获取信息的能力的限制,跨境反避税调查中的信息不对称将大大限制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能力。此外,在实践中启动国际信息交换的过程很复杂并且需要很长时间。另外,由于反避税案件的正式调查程序比较复杂,实际上,税务机关倾向于让纳税人通过“管理和服务方式”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