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税损失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一,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发生的损失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政策不对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施加限制。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扣除,不再以当期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限额为准。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许多税务机关遵循旧税法的相关处理方法,要求扣除公司的股权损失限额,导致许多税务企业纠纷。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规定澄清了投资产生的损失。在确认损失的当年,公司的损失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的,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予以确认。 。尽管股权投资的损失不再受投资收入和投资转移收入的限制,但可以在税前扣除一次。但是,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批准。在实际经营中,关联方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平,普遍。为了阻止税收漏洞,税务机关通常要求在征税前扣除股权转让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由企业收回的股权投资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