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项热门的税制改革提到了“增加的反避税条款”。有些人可能不熟悉“反避税”一词。什么是反避税?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和停止国际避税。由于税收属于中国的财政收入,如果企业通过一些不当的避税措施将利润转移到国外,将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涉嫌避税的纳税人进行反避税调查。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一直是反避税调查的重点。今天,我想与您分享有关转让定价的反避税调查案例。我将用这种情况提醒公司不当“避税”的后果,并希望带给大家一些启发。凯斯范纳公司(Case Fanner Company)是一家大型生产子公司,由一家大型海外公司在中国一个城市设立。它的主要业务是塑料加工,是一般纳税人。不久前,税务局发现,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后,公司利润水平出现异常大幅度下降,2014年累计亏损790万元。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说:由于市场原因,产品供应超过需求,因此他们不得不多次降价才造成损失。但是,税务局认为仍然存在很多疑问:首先,在2005年至2014年之间,除了几年的下滑之外,销售收入和销售订单都呈现出整体增长的趋势。由此判断产品没有过量供应,并且处于销售缓慢的状态。其次,由于销售目标不同,同一产品的公司利润也大不相同。同年,公司与海外关联公司交易的毛利率远低于境内外非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大部分毛利率低于5%,个别年份甚至为负数。但是无关联交易的毛利率在20%以上,两者之间的差额很大。第三,除2006年外,还有9年的海外关联交易完成成本加息率(利润率水平指标,即企业税前利润与完成成本之比)也为负。尽管该企业其他未关联的国内外交易的完整成本收益率较高,但由于海外关联公司的交易指标极低,企业的整体成本收益率处于较低水平。结合上述异常现象,税务局认为,范纳违反了定价原则,并利用关联交易对不合理的利润转移至海外母公司表示怀疑。起初,Fanner相对抗拒调查,不合作,并否认该公司具有避税功能。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销售数据和利润信息的披露,该公司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表达了与调查合作的意愿,并且Fanner聘请了一家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个过程中参与调查。针对税务局怀疑“利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来逃避税收义务”的问题,它主动向税务局提出了调整计划:从BVD数据库中选择经营类似,经营类似的大型行业,全球上市公司的大型财务数据库作为一家可比企业,该企业是根据所选公司近几年的全额成本加成率综合而成的,然后选择中位数数据作为可比中位数,并选择Fanner的收入公司经可比转换调整后,最终在2005年至2014年期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上年亏损1633。44万元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62。67万元,利息299。62万元。对于企业提出的计划,税务局认为基于BVD数据库选择可比公司是不科学的。原因是3:1。 BVD数据库中的大多数公司是上市公司。很大的区别。 2。由于筛选条件和数据完整性的影响,Fanner选择的可比公司每年都有所不同,并且数据不具有连续性和准确性。 3。即使同行公司的产品类别,生产过程和盈利能力不同,Fanner的生产过程和盈利能力在同一行业中也更为突出,因此,在BVD数据库中选择的可比公司测算的全部成本中值的奖金率不能客观地反映Fanner的盈利能力。在调查过程中,税务局发现了另一家公司,利华公司,该公司与Fanner的生产和经营业务基本相同,并且还是一家海外母公司的子公司,并且是一般纳税人。从2005年到2012年,与Fanner相比,同期Lihua的业务(无论有无关联)的盈利能力都在稳定增长,但2012年12月,Lihua被Fanner吸收了。合并。从2005年到2012年,历华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在大多数年份为20%-35%,全部成本成本率基本在20%以上。这两个数据均远高于同期Fanner Company的类似数据。范纳(Fanner)相关出口产品的总成本加成率也大大降低。 Ehwa Company和Fanner Company均为中国海外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它们具有相同的地址,共享的车间,并且基本具有相同的原材料,产品和生产过程。作为“同胞”公司,虽然有一些关联交易,但是没有转移利润的问题。因此,税务局决定选择同期梨花公司的全部成本加成指数作为衡量和衡量Fanner海外关联销售利润水平的参数,这更加客观,合理。根据此思路,公司全额成本加息率的平均值为9。73%,可作为参考值进行计算,以获取正常情况下Fanner与海外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收益数据。标准。经测算,纳税人调整了检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上年的亏损1633。44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利息2082。7万元。 Biffner公司提供的该计划支付的税费和利息合计为621。36万元。最后,经确认,范纳公司2005年至2014年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给海外母公司避税,涉及企业收入1。01亿元。税务局下令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01亿元。企业上年弥补亏损1634。44万元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利息合计208。27万元。范纳表示不同意税务局的调整计划,认为将梨花作为一个可比企业是不合理的。对此,税务局作了明确的解释:首先,利华公司和被调查公司均为在中国设立的外国母公司的子公司。两家公司共用一个工厂,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和生产过程相同,原料和产品也基本相同。其次,尽管两家公司有关联关系,但关联交易的数量很小,经调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中没有利润转移的问题。此外,与在BVD数据库中选择的大型跨国企业相比,Ewha在业务相似性和数据连续性方面更为现实和客观。这是科学合理的。最后,范纳接受了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并上缴税金和利息2087。25元的决定。总结一下这个案例是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利润转移避税,操作方法和避税方法是代表性的。但是,这仍然未能摆脱金山系统的“火眼”。从早期开始发现,享受税收优惠后,同一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出售,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之间的差异巨大,随后选择调查了客观比较对象。企业和科学比较数据最终验证了被调查企业的实际收入。 Jinsan系统的功能可谓强大到令人惊讶。许多公司的“避税”措施可能仍远不及Fanner采取的措施,因此他们甚至不能抓住机会简单而粗鲁地“避税”。正确的姿势是当务之急。有必要相信,通过研究税收政策法规,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是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正确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