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数百位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家涌现出来:年光久,牟启中,杨斌,田文华,唐万新,周小弟,李图春,蓝诗丽,黄光裕,黄洪升,顾楚军,唐万新,李图春,孙大禹,吴颖等都是中国的大牌企业家。政府还赋予许多企业家很高的政治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有很多人。 《福布斯》(Forbes)或《胡润百富》(Hurun Report)列出了20多人,还有许多人赢得了全国劳动模范。 ,5月1日国家劳动奖章,杰出私营企业家,3月8日红旗手,风云人,杰出青年等荣誉称,这些企业家在中国是“红色专业”,并且永远不会扩大。但是,有了这么一群优秀的企业家,为什么他们一夜之间陷入了刑事司法的深渊?不仅个体企业家犯罪分子,而且他们创建的大型公司经常遭到破坏。这与中国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模式有关,即以刑法为主的受控经济管理模式。在这种受控的经济模式下,只有刑法是法律,而中国公司可能涉及多达50种犯罪。近年来还有其他一些突出的现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犯罪,为欺诈筹集资金的犯罪,未经授权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组织和领导金字塔计划的犯罪,非法的犯罪。所有这些犯罪和市场经济活动与成千上万的建筑物有着极为广泛的联系。结果,所有犯罪都像“达摩克利斯之剑”,而企业几乎将犯罪边缘化。中国企业家的法律风险真的那么严重吗?最近,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尤其是私人经济环境。这就要求我们正确理解法律风险,减少法律风险,避免不合理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预期但未遇到由此产生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公司而言,只要它们不是非法的,就没有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风险是可控的。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就是要预防法律风险。不仅如此,中国目前以刑法为主导的经济控制模式还具有计划经济时代人治更大的特点,加上法律的含糊,空白,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导致中国的市场经济许多但并非很多经济行为是无法预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传统经济控制模式下的刑法风险。通常,企业家从事涉及民法的经济活动。刑法通常不干预市场。在当今世界,任何涉及经济犯罪的立法都极为谨慎。因为市场有基本法和民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甚至刑法也不能违反民法。前提是确保有效执行民法。市场经济是民法主导的经济活动。民法对市场经济的主体及其市场运作具有极为规范的制度指导和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经济,最大的法律风险应该是民事风险。完全丧失信誉是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家的最大法律风险。但是,对于中国公司而言,它们通常面临的风险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国家监管的风险,即主要是刑事法律风险。原因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转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观念。该机制尚未形成。企业,电力寻租和模糊的法律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特殊的法律风险。中国传统计划经济的痕迹之一就是控制经济的习惯。如今的中国经济仍然有很强的控制力,而刑法起着主导作用。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粗心大意会涉及犯罪。根据当前的刑法体系,简单检查中有超过50篇文章,贯穿了终止企业成立和业务活动的整个过程。特别是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实施后,国家加大了对经济领域刑法的控制,许多企业家入狱,蓬勃发展的企业顿时被打断。为了促进市场经济改革,我们的管理层应学会利用市场来管理经济,不应主要受刑法控制。这涉及我们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目标。例如,中国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罪缺乏正义。筹集资金和融资是企业的基本市场行为。合法筹集资金和偏离市场的原则仅得到银行或政府的认可。企业以自己的信誉筹集资金,公众则以对公司的信誉和发展前景的认可来进行投资。双方的经济行为均基于市场的完整性。可能有些公司不诚实,但它只能承受市场风险,而投资者作为投资行为,国家经常对罪犯进行干预,这对企业家是不公平的,增加了公共权力寻租的机会,并大大降低了公众的投资风险。一旦有投资风险,一些基层人士就对政府施压,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压制企业的稳定。结果,企业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法律行事,很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即使经济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它们是犯罪,也不需要通过刑法加以调整。企业集资是市场行为。它应更多地以经济法,公平竞争和诚信为指导。必须通过市场经济规律来指导企业和社会。市场控制的主要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政府将自己视为市场领导者。政府整天担心有人破坏市场。实际上,这种心态本身就是一种异常的市场心态。政府必须改变观念。什么是市场投资,市场方向在哪里?这不是政府的责任,而是市场的责任。市场上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企业都有责任。当然,这也是一种风险。但是,我们的政府经常习惯于将自己理解为大公司,并且喜欢为市场寻找产品。例如,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中国的《公司法》对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注册门槛。经营互联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如果您在注册过程中欺骗了主管部门(例如,让注册的代理公司垫付资金),您将被怀疑犯有这种罪行。但是公司不应该拥有注册资本,而其注册资本本身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注册资本的目的之一是宣传公司的经济责任。注册资本的缺乏意味着人们不能承担明确的经济义务的外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承担责任。这就是欧美国家基本上没有设定注册资本门槛的原因。同时,法律规定必须有注册资本。欺骗主管当局是犯罪行为,还有一个更合理的问题。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进入市场。如果法律对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得过于严格,它将确实将一些没有经济实力的实体排除在市场之外,但也将使许多人在需要时冒险。市场生存。据非官方统计,中国企业注册资本的90%是不真实的,这本身就说明了中国注册资本立法的问题。例如,找到代理公司预付款后提取资金,使用“熟人”或“关系”进行伪造的验资,或在验资完成后提取资金。某些人经常认为将资金存入公司帐户“太麻烦了”或“没有成本效益”,并且常常怀有“每个人都这样做的心态”。每个人都看过电影《我不是医药之神》,这就是原因:从市场经济的活力来看,开放注册资本更有利于创业。我注册的资金就足够多。我没有资本,所以我可以成立公司。市场法治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运作中的规范性问题,例如如何保护和维护市场主体的产权,在何种程度上保证市场主体的自由,并给予企业家更高的安全感。我们正在推进自由贸易,自由贸易的建立是为了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自由贸易包括免费建立公司。我最近去浙江省台州市作了一次演讲,发现台州的民营经济环境非常好。其中98%是私营企业。但是另一个问题是,大多数私营企业都有各种非法行为。原因是每个人都这样做,而管理层也知道这一点。但是每个人都在这样做。政府闭上了眼睛,但充满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某些事情,您仍然需要为此付费。还有一种现象,有些企业越来越大,成为当地的明星企业。企业家也成为当地的名人。因此,政府努力鼓励本地公司由于其成就和分享红利的可能性而上市。许多企业家只关注利润,却很少关注刑法,不了解刑法,这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和风险。刑法中有禁止,允许和授权他人行为的规定。当对象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这些刑法并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则须承担刑事责任。就法律风险而言,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法律风险应主要指刑事风险。中国企业家必须充分意识到中国公司经济活动中的犯罪风险特征。仅《刑法》就有超过50条,这在世界上所有国家中都是罕见的。刑事司法部门的公共权力留有很多酌处权。例如,经济合同和经济犯罪如果获胜,则是经济合作;如果经济合同和经济犯罪失败,则是经济犯罪。如果合作没有成功,唐山的老板就起诉江苏老板欺诈。江苏警方介入后,他认为这是经济纠纷,有关方面已被保释,等待审判。但是即使在保释候审期间,唐山老板仍然能够通过唐山警察到河北逮捕上海和江苏老板。后来,他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企业家仍在监狱中。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法》,《文物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有刑法。如此众多的刑法法规实际上是我们经济生活中的大量地雷。如果您不注意,就会有地雷。所谓“中国企业家入狱或入狱”强调了这种现状。以集资诈骗罪为例。法律要求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未指定的社会团体筹集资金,您可能会涉嫌筹款欺诈。法律规定的判刑起点是有期徒刑或少于5年的拘留,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是,建立主管部门批准和从未指定的社会团体筹集资金作为刑事犯罪这两个要素显然是不合理的。募集资金是企业最基本的市场活动。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它本身就是市场自由。募集资金的目标能否实现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问题。如果公司在筹集资金后仍未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则属于投资风险的风险应根据民法进行调整,并且不应成为刑事问题。刑法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就将未指定社会团体的资金收集作为刑事犯罪的要件,这扩大了政府的权力,模糊了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界限。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政府是否有必要管理公司如何筹集资金?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筹集资金的行为完全是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需要筹集资金,公众愿意投资。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同时,为什么公司不能从未指定的人那里筹集资金?为什么我们要从未指定的社会团体筹集资金变成垄断?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这需要进一步改善。另外,即使已经认识到需要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准的问题也只是合法的和非法的,不应由刑法进行调整,也不应将非法问题等同于刑事问题。 。最近在许多地方由P2P问题引起的财务请愿案件中也是如此。但是,一旦企业付款失败,通常会变成财务欺诈,公司法人被监禁,甚至一些销售人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有许多外国P2P业务,无论成功与否。市场经济应该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并创办大量的企业家,但是如果企业家精神未能成为犯罪,那么它将极大地抑制社会对创新的热情。有人说,按照目前的法律逻辑和罪行,每位中国企业家都是有罪的。只要他经营了五到十年,他就会被列为五项罪行。由于判刑,死刑没有问题。虽然今天还不算厚,王志立倒下了,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问题,不能全面保障司法公正,那么刑事司法风险仍然是达摩克利斯的现实之剑,挂在广大企业家身上。刑法是最严格的法律。尽管《宪法》规定,国有资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关于国有资产的刑事法规极为宽松。例如,存在许多问题,如低成本共享股票,出售国有资产的犯罪和私有分割国有资产的犯罪。法律的规定过于随意和容易。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立法目的难以体现。没有出现。这三项指控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涉及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资产是人民的共同财产,从这三项立法的角度来看,这似乎太随意了,缺乏公正性。例如,如果不公开低价转用偏爱,那不是犯罪吗?低价股份折扣并非针对所有公民,而是对特定群体而言不公平且不公正,并被怀疑私下分割公共财产。因此,本文不是关于个人欺诈的问题,而是关于如何等同于低价股票的问题。国有资产的转换应对每个公民开放和有效。但是目前的立法只要公开就似乎是合法的,这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这也是近年来损害国有企业的最大问题之一。此外,出售国有资产也已构成犯罪,这也值得讨论。只要是资产,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私有资产,都可以流通,如果有流通就存在销售问题。出售已成为国家负担的长期无利可图和亏损的国有资产,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方面。已经成为负担的国有资产不必以神圣为名。这与市场原则无关。私分国有资产的罪行更加荒唐。所谓的私人部门根据这一罪行,似乎只要领导人同意,国有资产的分割就将合法。违背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以及领导人的同意违反了法治原则。这是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领导意愿。这些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待进一步提高。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原始的“剥削”罪,民营经济一度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改革开放后,尽管民营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民营经济“剥削”的原始剥削理念和习惯仍然产生深远的影响。私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从原始罪的“剥削”概念中解放出来。必须明确的是,利用资本创造价值和利润不是剥削,而是辩解。根据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的时差利息理论,金钱具有赚钱的功能。因为今天的钱比明年的钱更有价值。明年的100元=今年的100元+利息。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将钱存入银行,会有利息。利益是合法的,不是剥削。同时,资本以a回生产的方式创造利润。可以将其与用钓鱼竿钓鱼,用网捕鱼和买船捕鱼的劳动形式进行比较。第三方创造了更高的利润,因为它投入了更多的资本。利润是另一种形式的利息,它是通过劳动创造的利息。因此,企业家利用资本的力量创造利润,这也是劳动创造价值的体现,这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一致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创造了中国税收的50%以上,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技术创新成果超过70%,城市就业人数超过80% ,占企业数量的90%以上。进一步深化和推进中国的改革,一个重要方面是继续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解放思想,为民意和法治创造更好的环境。经济活动是公民活动,市场经济是公民经济。市场经济应主要依靠民法调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范市场活动的主要法应是民法,而不是刑法。用刑法调整市场经济是法治的落后概念。根据英国法律历史学家缅因州的观点,刑法作为调整社会的主要形式是法治发展的低阶阶段。自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这与民法的巨大发展相吻合,德国民法典和世界各国民法的繁荣与市场经济的需要相吻合。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民法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法越繁荣,市场经济就越发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这也意味着,市场经济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应通过民法解决,绝不能将刑法用于解决经济纠纷。不论强大的封建法律制度如何,罪犯和平民都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该重新审查中国的市场立法,尤其是市场上的刑法,并且刑法在干预经济纠纷时必须非常谨慎。没有足够的必要性,绝不能将刑法用于调整经济纠纷。刑事立法不得与民法相冲突。如果民法可以解决,则不得使用刑法。经济争端频频成为刑事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大陆民法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仍不成熟,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观念尚未建立。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市场经济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是民法问题。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的一些重大案件,如吴莺案,兰石案和顾楚军案,都是严格的民事纠纷。干预不仅将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它将破坏经济秩序。这不仅给民营企业家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还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并破坏了市场经济。企业家不仅应着重于经商,而且应着重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改革是人民的事业。对于企业家而言,最重要的改革是改革以刑事立法为主导的当前不合理的市场定位。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中国的市场经济立法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发达国家有400多年的市场经济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体系。我们无需花钱就可以学习它,没有理由不接受它。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并受到刑事控制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立法应予修改。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备受争议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为欺诈筹集资金罪,未经授权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 “剑之剑”高出中国企业家的头颅,不利于中国企业的稳定,创新和活力。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须对其进行修订或更改。如何发展市场经济在西方,凯恩斯和哈耶克之间一直存在争议。前者强调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而后者则强调对市场自由的保护。但是,即使是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也强调政府的规制以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这是因为社会公平是基于市场公平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通过立法限制市场自由,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市场的公平,正义和自由。由于中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市场管理中仍然有很强的计划控制习惯。但是,由于过时的控制概念,控制的结果不是朝着有利于市场的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而是中国市场上的大量不公平现象。例如,中国许多经济领域尚未开放。传统的说法涉及国民经济的生命线,必须由国家主导甚至垄断。但是,国民经济领域的命脉到底是什么?为什么经济领域的命脉应该由国家主导甚至垄断?存在法律公平和合法性问题。从心理学上讲,由于“剥削理论”的影响,我们中的许多人仍然将私营企业家视为寻求自我利益的剥削者,并且是挖掘社会主义角落的群体。这是完全错误的。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表示,私营企业家就是他们自己。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两个主要经济实体。改革开放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对民营企业的开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即使在今天,私营经济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障碍。为什么中小型民营企业普遍无法获得贷款?这是因为带有国家前缀的金融系统歧视私营企业。而且,如果您去社会筹款,就会有非法集资的罪行。另外,在刑法控制模式下,公共权力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绝对的发言权。正如湖北企业家蓝诗丽所说,无论您的企业规模多大,如果冒犯了董事,都无法生存。不惩罚公共权利的唯一方法是“提供”公共权利,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市场成本。 2018年9月,在中央纪律委员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召集的私营企业家论坛上,蔡小鹏作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农产品商会的代表,发表了关于“该国缺乏诚信,鼠类泛滥”的演讲。在中国,无处不在的公共权力通过各种寻租方式造成了“鸡粪也需要刮油”的不良现象。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公司二审通过的QS证书仅为“卡纸”,历时两年半,直接花费200万元。这种控制在哪里,显然是“刮油”。在不改变这种市场模式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如何保持健康?合理避税是企业减轻负担的途径。这有利于实现企业自身的强大和增强创新能力。应鼓励企业合理避税。税务部门应当帮助企业合理避税。国外合理地避税极为普遍。在1830年代,托克维尔去了美国,发现普通百姓在家中有两本书,一本圣经和一本税法。百姓住宅税法的目的是合理避税。合理地避税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秋天后不必担心会计。中国的税收改革,一方面是减税,另一方面,有必要创造更多机会进行合理的避税。企业应树立光荣的纳税观念和适当的避税观念。合理的避税不是可耻的。应当指导企业通过合理避税来减轻负担。它不仅有利于增加税收,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合规性。国家工作人员应注意保护私有财产权,合理避税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一个方面。合格企业应专门设置避税人员,以充分利用我国税法规定的合理避税红利。例如,没有补贴的双粮。该公司每年将支付少量的假期费用,但需要将其纳入月薪以支付个人所得税。如果支付了年终双薪,则可以降低税率。为了少交税,可以将储蓄改为在年底支付双倍薪水的方法。另一个例子是,内部招待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一家酒店,首席执行官通常会接待客人,并安排在自己的酒店用餐,并签署内部账单,每年的账单总额超过100,000。市场需要政府的原因是要求政府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严格的行政职责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机关提升为法律。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市场公平,这是政府依法治国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定位。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正义。法治政府是执法政府,除执法外的所有职能都必须有利于执法。政府部门是否执行法律,以及执法是否能够有效执行现有法律的原则,都必须遵循,执法必须严格,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调查,这不仅是法治的标志,也是法律权威的象征。通常所说的行政管理实际上是执法。行政机关通过执法来实施管理,全面管理是社会的使命。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是社会。经济管理是企业家的业务,包括行业协会。李总理说得好:属于社会的一切都已归还给社会,市场可以做的一切必须由市场来做。市场是企业的“战场”,属于企业。企业的发展,包括开拓和创新,必须由企业本身决定。政府不能做企业之家的事务,也不能轻易取代企业事务。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过多。不仅有寻租的可能性,而且还有不公平的现象。因此,要深化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首先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责,限制权力,减少权力租用的机会。功率越大,市场成本就越高。除非有必要,否则电力无法干预市场。市场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不需要权力。市场上充斥着巨大的力量,势必会扭曲市场。中国历史上有红顶商人。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弊端,也是自宋代以来就从未产生过市场经济的主要原因之一。进入市场的权力运作势必会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在中国的计划经济中,政府早已习惯于立法,裁判和启动的三合一监管经济模式,这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最大障碍。澄清政府责任的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严格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便企业可以享有经济自由。权力限制的目的是给予企业更大的自由。限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明确和增加政府的责任,尤其是政府在市场上的责任。政府不能无权行使权力。政府必须承担因职务错位而产生的法律和社会后果。只有勇于承担后果的政府才是市场需要的法治政府。在2008年7月,很难退还第三个博物馆项目筹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发布了一份文件,要求公务员撤离,在群众中引起恐慌。如果出了问题,所有的责任都由企业家承担,死刑是第一枪。公平吗?政府没有责任吗?政府不能暂时进入市场。当房地产增长时,政府的盈利支持是合法的。房地产刚刚开始下降,政府无利可图地撤资是非法的。这不是责任,而是特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针对司法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几乎没有中断。代表肖小泉逃税一案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创始人释放到法庭后,江苏企业家周玉强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司法制度缺乏司法公正的基本概念。无论您从事哪个行业,您都必须对行业法律和相关行为有一个相对清晰的了解。对于更加晦涩难懂的法律,有必要使界限尽可能清楚,以防止无意中陷入非法犯罪。对于重大法律问题,可以引入专家意见以引起注意。此外,建立制度,精简流程,将合同引入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管理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管理制度,授权水平,限制和监督制度,都是有帮助的。以防止在一般法律层面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