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违反本法规定和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作出:在期限内进行更正。一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设立会计账簿的; (二)私立会计帐簿; (三)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或者未填写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账簿是根据未经审计的会计凭证注册的,或者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式的; (六)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提供给不同用户的会计数据不一致; (七)未使用会计记录或者标准货币核算的; (八)未按照规定召开会议的会计数据,造成会计数据损坏或丢失的; (九)未建立,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法律监督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的; (十)任命会计人员遵守本法规定。前款所列其中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师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有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处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制作构成犯罪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本国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从其遣散或驱逐中受到行政制裁;会计人员不得在五年内从事会计工作。隐瞒或故意破坏应当依法保管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本国工作人员的,对本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也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处以开除直至开除;会计人员不得在五年内从事会计工作。指示,指示或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或更改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准备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隐藏或故意破坏应保存在其中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务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降级,撤离,开除。行政制裁。对与会计职责有关的非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例如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假的帐目,隐藏或故意破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占用职业等。不再进行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