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于三月份发布了关于处理产业纠纷和投诉的报告。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广州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受理了11件投诉。其中,有3宗中介公司在交易前未能搜查房屋的情况,有2宗未履行中介义务的案件,有2宗抵押公司产生了出售价格不一致的案件,以及采购合同和2个未报告中间人备案程序的案例1。经纪人要求除合同之外的其他报酬和1个租赁纠纷。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醒消费者,住房交易中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例如重命名权不是财产权,应经过资金托管程序,避免风险。 2017年10月上旬,刘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与李某促成“三方协议”的签订,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萝岗区的一处房产。由于李不是财产的所有者,而只是财产的第一手购买者,并且他还没有经过转让程序以获取不动产证书,因此他只能就协议条款达成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原房主授予李某一次改名的权利,签订协议后,刘向李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刘先生无法向李先生支付第一笔70万元,致使李先生无法在《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为业主完成预付款项的赎回,因此业主建议终止该笔款项。但是,在刘的资金到位后,当李再次要求李继续履行合同时,李提议取消合同,为此,刘某提出取消合同,退还了20万保证金,他的提议奥萨尔被李某拒绝。刘只能通过诉讼来弥补损失。案例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刘与李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基于李与房主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中的商定条款,房屋的产权尚未获得,因此没有处置房屋的权利。 “三方协议”只能约束刘和李,对所有人没有约束力。李某与房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后,“三方协议”只能相应地解除,不能继续执行。 B中介公司认识到,由于李与业主之间的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权”,李有权处置财产,并且对其中的交易风险缺乏了解导致签署了房屋李和刘之间的销售合同。缺陷。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物品,并通知书面当事人“买卖房屋的当事人处置房屋的权利; “中介机构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等相关事宜,中介公司B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没有履行审慎的审查和通知义务。公司检查并判断了卖方的关键字重命名权处置权陈先生迫切需要资本周转,于是决定出售其在越秀区的房产,于2017年3月,业主陈某通过与买方黄某协商了交易细节。一家中介公司,他说,因为它需要资金周转,所以可以相对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条件是黄某需要一次性付款并负责提前赎回,黄对此感到担心。赎回契据的推进,并提议在银行中处理资金的保管,但由于其保管权,陈被他拒绝了资金会延迟交易时间。最后,由于物业和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黄某同意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为300万元,并同意“黄某当日向陈某支付了80万元”。 “用于提前赎回契约。”黄某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向陈木支付了80万元。但是后来,陈先生没有将收到的钱用于赎回,而是投资了公司的资本周转。之后,黄先生和中介公司多次致电敦促陈先生办理交易转帐程序,但他们未能取得联系,因此他得知陈先生因公司管理不善而倒闭并用钱逃走了。 ,并且交易资产尚未兑换。 。黄无法联系陈,并认为所遭受的损失与中介公司有关。随后,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中介公司赔偿80万元。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签署了《房屋销售合同》。但陈某没有遵守合同。黄某没有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失与中介公司有关。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黄的诉讼。案例分析:房屋交易量通常为数以万计,甚至数千万。如何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是交易双方都关心的问题。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资金的安全,广州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与全市多家商业银行共同开展了资金托管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买主黄某尽快与房主陈某完成了交易手续,没有处理房款的保管,因此陈某趁机挪用了房款,将预付款用于他公司的业务,而不是通过贷款偿还程序。最后,由于陈的管理不善,黄去了大楼,黄也遭受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在这里,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律师周冬云提醒消费者,二手住房基金托管程序是免费的,基本上不影响交易过程。购买房屋的过程不会在一天内完成,需要一段时间,并且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风险,例如房屋被密封,房屋所有权争议或其他影响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房屋转让程序的过程。如果发生上述风险,则买方将无法成功获得房屋的产权。因此,交易各方应通过基金托管程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和交易资金的安全性。关键字:赎回契据基金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