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避税合同出售房屋并搬入后购买房屋并没有识别该帐户。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就同一事项签订了两个以上具有不同内容的合同。它是为了逃避国家税等;内部副本是双方的真实含义。记者近日获悉,不久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我市二手房“阴阳合同”交易引起的纠纷作出民事裁定。买方签入后,他只承认“低价合同”。 2015年5月,卖方李和买方王某通过我市的房地产经纪人签订了中介合同。双方同意,李某将位于鲁松区的一处房地产以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认为,“阴阳合同”可以避税,因此,双方通过中介签署了《株洲市二手房销售合同》,已提交监管部门备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同时,双方还签署了《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实际价格仍为人民币。之后,王先生将人民币支付给李先生,并将人民币的购买价转入监管账户。李某将房子未完工时,将房子交给王某使用。但是,李先生没想到的是,王先生搬进房子后,麻烦就出现了。王先生认为,提交监管部门备案的《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李某自愿放弃了最初合同中规定的房屋转让价格,选择了人民币交易。因此,在李先生已付完人民币的情况下,李应无条件配合以完成房屋转让。但是,李先生认为,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一直是人民币,签订的《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仅是为了避税。如果王先生不支付余下的费用,他将不会协助王先生转移。为此,两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低价合同”无效。 2018年,芦ong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避税。说这不是对第一份合同的更改,应视为无效。王应按照第一份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履行付款义务和税收义务。作为回应,王某拒绝了,法院维持原判。王再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审申请。近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王某的重审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并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避免纠纷。 (价格相差一倍!株洲人签订了免税的阴阳合同来出售房屋。结果,买房的人搬进来后不认账)(来源:株洲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