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为减少税费,一些机构和个人设法对合同进行了大惊小怪,并签订了两份购买合同:一份合同规定了实际交易价格,俗称“阴合同”。 ”,而其他合同出于特定目的或提高或降低交易价格,通常称为“阳合同”。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购买二手房的这种方式很可能引起争议,并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关于阴阳合同价格的协议通常旨在规避国家税收政策。双方正常履行合同,卖方不反对价格时,买卖双方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成功的网上签字备案,达到避税的目的;但是,当性能有争议时,当法院决定通过诉讼移交或执行该案件时,无论净标价与实际交易价格是否相同,房屋价格必须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完成转帐程序,缴纳税款,并失去避税空间。 2016年8月31日,宋先生(卖方)与顾凡和范先生(买方)签署了《北京现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出售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A房间(以下简称案件所涉及的房屋);房屋的计划用途是酒店;房屋成交价68万元;房屋家具,家用电器,装修及辅助设施设备的价格为102万元,并按上述价格购买。第七条税费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应缴纳的税费全部由买方负担。 ;合同中还规定了定金支付,房屋交付,转让等事项。当天,双方就全额付款方式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按固定价格定价,总交易价包括房屋交易价和房屋家具,家电价格。 ,装修及辅助设施设备。卖方的净价,不含税。后来,双方在缴纳税费方面发生了争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北京房屋销售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履行义务。在目前的情况下,所涉及的房屋已移交,并且双方在税费负担方面存在争议。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案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易价为68万元,其余设备的标价为102万元,但还规定净价为170万元,不含税。旨在达到避税目的。现在,两党之间发生了争执。由于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无法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交易税额,应以房屋的实际交易价为基础,为170万元。明确。顾某和范某是合同纳税人,应格外注意核实自己的税费。作为法定纳税人,宋某,范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合纳税,为防止滞纳金,预缴税费的累计损失,有权要求顾某,范某支付根据合同预付款。判决:谷某和樊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房屋转让税。该判决现已生效。认为双方签订了在线合同,以逃避监督并减少税费。认为当事各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少缴税款),应被视为无效。这种观点可以解决两个合同有效性冲突的问题,但从根本上否认了广泛的网络签订合同的有效性,间接导致了税收等实际操作的违法性,不利于交易稳定。人们认为,在线合同签署实质上不是合同,而是国家行政机构进行的“准管理注册/批准”,以防止一室两厅的维护交易。因此,它仅对约束交易双方具有效力。没有约束力。该观点解决了在线签约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但直接否认了在线签约的合同性质。如果双方未签订私人合同,而仅默认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则在审判期间会失去书面合同的依据,从而导致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困难。认为这两个合同都是合法的,但在线签约合同是在先签约,而补充协议是在签约后签约,因此被视为由后一个合同替代前一个合同。这种观点承认这两个合同的合法性,但实际上这两个合同通常是同时签署的,甚至私人合同都是事先签订的,因此这种观点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以恶意勾结为由轻易使合同无效是不合适的。由于合同价格偏离正常交易价格,因此使用税收规则是合理的避税措施,其效力应限于行政管理领域。监管限制的影响不能扩展到民事交易领域。就民法理论而言,强制性规定分为有效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判断的重要标准是,是否有必要出于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而使合同无效。这项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可以在不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现。因此,与法律相关的税收法规不是强制性的。鉴于可以通过补充付款和惩罚措施将税收用于税收目的,因此无需否认在互联网上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即使严格按照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勾结来定义合同价格条款,合同价格条款也应仅是无效的,不能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应统一标准,以防止在同一情况下做出不同的判断。尽管大多数各方都同意以实际的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为准,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过去,类似案例通常避免了对在线签署合同的直接表征,并且尚未统一他们对类似案例的看法。因此,建议尽快统一审判思路,并确定判断合同性质以及判决中权利和义务分配的标准。 ,发布司法建议,努力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随着我们城市新房库存的减少,二手房交易将成为市场的主流。如果在线合同与实际合同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不仅会给审判实践造成困难,还会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障碍,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审判中总结的问题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以实现部门间的协调,并充分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京法网事